从道德滑坡现象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2014-05-30 03:06卢明坤
杂文月刊(学术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律化限度滑坡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各方面的改革给社会道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社会上频频出现道德滑坡的现象,道德法律化的问题逐渐凸显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道德滑坡现象的发生,让人们重新去思考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道德法律化被认为是解决道德冷漠的一种有效方法。道德法律化是用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观念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应当需要注意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关键词:道德滑坡;道德法律化

道德是与人类共进退的,在人类出现的时候便产生了道德,然而近年来“小悦悦”、“彭宇案”等道德滑坡案件越来越多,在揭示我们社会的道德遇到了严重的危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面前,行为主体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个人的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重要尺度,而将道德搁置一边。这些道德滑坡现象已经不是个别领域的特殊现象,而是几乎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一、道德滑坡现象的原因

在这些道德滑坡现象的背后有深层的原因:第一,社会道德环境的变化。道德环境与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经济体制的转变会对道德行为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集体意识和观念很强,作为集体产物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传统美德很容易被个人遵守和执行。而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平等、开放等特点极大地放大了个人利益,导致人们总是首先考虑自身。第二,社会制度不健全。首先是教育制度,虽然我国对道德教育历来十分重视,但理论和思想上的重视并没有带来实践的效果,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都存在缺陷。其次是社会保障制度,因为我们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事故导致的损失绝大部分需要由当事人承担。面对难以承担的巨额费用以及毫无保障的未来生存状况,社会保障制度无法给他们提供帮助。第三,道德监督缺失。道德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自律方式,要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必要的道德监督,道德监督是外在的道德要求与内在的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道德滑坡现象发生,缺乏第一时间进行正面批评和谴责的“道德勇夫”,更多的是冷漠麻木的“道德懦夫”。

二、道德與法律的关系

越来越多的类似小悦悦事件的发生,道德沦丧后是否应该由法律来弥补道德成为了热门的话题。道德法律化指的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当道德的约束力力不从心时,法律的介入是一种理性选择,同时,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的价值标准:公平、合理、正义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最基本的层次,道德则具有较高的层次,为了维护社会最基本正常的秩序,用法律来补充道德的无力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道德与法律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首先,法律和道德的评价标准的重点是不一样的,道德是个别的评价,法律是规范的评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同的法律规制;但是道德作为人最原始的善则会因人而异,那么道德性的表现就不会有统一标准。其次,康德说:“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因为道德规则的实施缺乏后盾,所以道德规则必须转化为法律规则,因而法律规则不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道德规则而已。”道德是伦理上的造诣,法律是最低道德,因而法律也就产生于道德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以,只有当社会的普遍大众已经将这一道德规范自然升华为他们的“第二天性”,当这一道德规范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后盾加以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时,道德的法律化才可以顺理成章。因为这时,道德已经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种生活法则而普遍遵循。道德毕竟不等同于法律,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法律化是要注意限度和时机的。

三、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法律化在当代中国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一部分人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减少很多道德败坏现象;另一部分人认为道德法律化可能会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其实,这两种观点揭示了一个关键:即分清道德法律化的边界。

由于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所以它只能是一些基本的行为要求,是因为道德要求的高低和信守道德的人数是呈相反趋势的,道德要求越高,达到要求的人越少。而法律化的道德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去遵守,因此只能限于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上升为法律,就具有了法律的形式,行为主体违背了法律化的道德要求就会被法律惩罚。那么,法律化的道德如果超越了全体公民所能达到的基本道德要求,就会有大量的人违法。这种情况发生不仅不能实现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而且对于道德建设是一种损害。

当道德的作用表现为对行为主体高级的精神需求的满足时,道德不能被法律化。人的需求是有不同层次的,道德属于人的高级精神需求的范畴,当人们做出高尚道德行为时,会产生一种美好的心理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将道德自身作为追求的目标和自我肯定的对象。这种行为主体将道德作为自身需要的满足,需要长期道德修养和完善的道德教育机制才能完成,不能将这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规定为法律,这是限度之一。社会所设定的面对部分社会成员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也不能被法律化。道德的功能是对社会成员进行行为导向,由于每个人之间存在差异性,不可能用一种道德规范要求社会成员,也不能用同一价值目标为行为导向。社会的道德是由不同价值规范体系构成的,在社会中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都有存在的合理性。由于个人道德素质的差异和对道德感悟的不同,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践行高层次的道德要求,高尚的价值只能通过先进分子去实现,超越的高尚道德不能用法律去表达,也就不能用法律去固定下来。

参考文献:

[1]牛晓鹏,王厚勤.“见危不救”视角下道德法律化应然性分析[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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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明坤(1991-),女,汉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行政管理系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伦理与公共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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