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法治反腐路径选择

2014-05-30 20:47袁学清
中国集体经济 2014年9期
关键词:制约腐败人性

袁学清

摘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道。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创新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法治反腐

反腐倡廉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她所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政权,与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比起历史上任何政权,必然更加注重预防和惩治腐败。法治反腐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习总书记这一论断,为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法治反腐是治本之道

腐败问题,是困扰古今中外所有统治集团的疑难顽症。实践证明,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才能对解决腐败问题起到釜底抽薪、正本清源的作用。

(一)唯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人性之“贪”

官员的贪欲有其基本的人性基础。人性有利他一面,也有自私利己一面。人的利己性就是官员腐败产生的人性基础。古今中外,能够做到不谋私利、无私奉献的公职人员,毕竟是微乎其微的,绝大多数是追逐私利的。腐败之所以成为一个普世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疑难顽症,其根源就在于人性之“私”。要根治腐败这一痼疾,必须从人性之“私”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解决公职人员人性之“私”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方针,既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德自律,更要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规范、约束公职人员“私欲”行为。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曾提出著名的“无赖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无赖原则”表明“人性恶”的思想,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一个“无赖”,都可能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这启示我们,在党和国家的政策与制度设计上,一方面要激励、张扬人性的优点,充分考虑公职人员的利益诉求,要确保他们合法私利得到实现,另外一方面,也要规范、约束、扼制人性之“私”,防止、遏制公职人员私欲无限膨胀,欲壑难填,超越政策、法律、制度界限,以权谋私。唯有如此,才能较好地解决腐败问题。

(二)唯有法治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

腐败是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性之“私”只是腐败发生的人性基础,不受制约的权力才是腐败发生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基础。因此,用法治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才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关键所在。习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习总书记的这一科学论断,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用法治来规范、限制、约束、管控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三)法治反腐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健康发展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反腐,有利于党的反腐倡廉大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首先,法治反腐突出制度反腐的重要性。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强调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彰显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先进价值理念,保证反腐败工作依纪依法有序开展。其次,法治确保人民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为人民群众反腐提供了根本依据和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体和根本动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群众反腐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为保障,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再次,法治反腐能够防止和纠正反腐败斗争中各种偏差和错误,确保反腐败斗争有序、健康发展。

(四)法治反腐是中外反腐倡廉历史经验之总结

在历史上,腐败和公共权力是相伴而生的。几千年来,中外绝大多数统治者,从巩固自己政权、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出发,都是旗帜鲜明的反对腐败,并且采取种种手段和方法,预防腐败,打击贪官污吏,形成了人治反腐、重典反腐、法治反腐三种反腐模式。在这三种反腐模式中,法治反腐是当今世界一种文明进步的反腐倡廉模式,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特点,其实效性、持久性、公正性和普适性,是人治反腐、重典反腐等方式无可比拟的。当今世界,政府廉洁指数高的地方,如芬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无一例外都是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成为亚洲清廉指数最高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法治体系,法律严明,制度严密,官员不敢贪,也不能贪。法治国家反腐倡廉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法治反腐的路径选择

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法治反腐建设,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法治反腐的政治前提,确保反腐倡廉建设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反腐,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反腐倡廉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是法治的基础和根本目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发展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法治反腐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基础之上。

(二)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反腐的前提,而法律法规的科学、完善和公正,则是反腐倡廉建设健康发展的基础。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方面要确保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杜绝借立法扩权卸责等现象,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治权的立法力度,建立健全完备科学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经成形,但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一是健全刑法等国家法律。我国有关反腐败的规定主要见于《刑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中,但部分法律规定上过于宽泛,不利于打击腐败。二是健全与反腐败基本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反腐败从来不是单一的基本法能做到的,应加强与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务公开法等法律,从源头上遏制公权力的滥用。三是健全党内规范。反腐败党内规范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正式的国家法律相比,在适用范围、权威性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逐渐健全并通过立法程序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党内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增强其反腐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三)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反腐败法律法规

法治反腐,狠抓落实是根本。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的威严在于严格执行和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形同虚设,法律和国家的权威性、公正性荡然无存。因此,法治反腐一定要狠抓落实,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是要加强现代法治教育,强化国民的法治思维,让全体成员树立法律规则至上、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培养国民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的好习惯。二是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事,依据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批权、检察权,为贯彻落实反腐败法律法规提供司法保障。四是加大打腐惩贪的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不仅要提高打击“老虎”、“苍蝇”的命中率,还要加大财产惩罚力度,提高腐败成本,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确保干部清正廉洁。

(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法治反腐,关键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得到正确行使的重要制度保证。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突出民主权利的制约监督为核心,以健全权力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法规制度体系为保证,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突破口,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原则,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控体系。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要建立健全监督的立体网络,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腐败。

(五)借鉴香港、新加坡反腐败经验,创新反腐倡廉体制机制

我国目前的反腐机构设置和体制不尽合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仅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很难实现,对当地位高权重的其他人监督查处也会受到种种制约。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局,人权、财权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掌握,更没有独立性。这种状况不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香港反腐倡廉成就巨大,舉世瞩目,一个重要原因是香港建立了直属特首的独立的廉政公署。类似的经验还有新加坡。新加坡建立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全面负责反腐败工作,反腐倡廉成效特别显著,使新加坡成为亚洲最清廉的国家。借鉴香港、新加坡反腐败经验,整合纪检、监察、司法检察等资源,设立直属中央的独立的反腐机构,并进行专门立法确定其地位,赋予其独立的调查权和查处权,对涉嫌人员及其亲属的银行存款、财产等情况有权直接调查,对违法违纪者依照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直接给予制裁,提高法治反腐的成效。当然,对任何类似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反腐倡廉组织机构,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依法加以制约和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总之,借鉴香港、新加坡等法治反腐经验,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对于我们党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突破反腐败困境,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01).

[4]人民日报社理论部.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王明高.反腐创新的历史追问[J].人民论坛,2010(31)

(作者单位:中共孝感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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