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燕
检察机关明确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始于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随着该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办案方式得到明显转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或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已多年,但开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侦查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
第一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第二种误区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过于頻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存在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的思想误区。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录制人员配备难,制约工作开展
当前,基层检察编制少、人员配备不足已是个不争的事实。高检院规定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逢到案件全面铺开,录制人员人手少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基层院根本无法调配出满足工作需要的录制人员。即使解决了人员数量问题,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案件办理密集期外,又会造成录制人员的闲置。
3、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
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而受到打击报复。
4、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准备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说得少记得多,这都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5、看守所配套设施跟不上
目前各基层院加大了对办案工作区的建设力度,配备了较为先进齐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基本上适应了工作需要。但对看守所录音录像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过于简略,一些基本的设备也相对缺乏。如无设备放置、无插座、无遮阳窗帘、照明设施老化等。
6、规定的技术整合复杂增加了硬件设施运行的不稳定
根据高检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同时还要具备画中画、时间码和温湿度同步传输等,集成太多的东西使故障率增加。实际工作中,温湿度不准,时间不同步,录制中断,这些问题频频出现,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7、操作程序过于烦琐
操作过程中必须经过填通知单、技术科受理登记、委派工作人员录音录像、做工作记录、光盘鉴封等步骤,程序过于烦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录音录像的操作效率。
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司法理念
办案人员必须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认识问题,彻底摈弃录音录像无用论和工具论,提高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使他们能深刻实行录音录像首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再次是既有利于及时和全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加快设备更新,加快看守所录音录像设施建设
必须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开展沟通和调研的形式,加强与软件开发商的联系,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软件及时更新升级。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让办案人员互相交流办案体会、方法和技巧;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有成效的检察院的办案录像资料,学习别人的经验。
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5、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正本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副本交讯问人员,正本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