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燕
【摘 要】目的:观察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治疗腋臭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收治的160例腋臭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各80例,观察组采用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对照组采用刮吸术,并且随访6~24个月。结果:观察组治愈效果要明显优于对照组,并且其并发症与瘢痕的发生率也要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治疗腋臭不仅可以根治,还可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并且手术切口没有明显瘢痕。
【关键词】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刮吸术;腋臭
腋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病症,属于多发病,并且具有遗传倾向。产生腋臭的主要原因就是大汗腺产生的物质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形成短链脂肪物质,使腋下产生难闻气味,对患者学习、生活、工作均会产生影响[1]。现阶段,治疗腋臭的方法有很多,主要以药物治疗与手术治疗为主。本文主要对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与刮吸术治疗腋臭的临床效果进行对比,为临床治疗提供可靠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收治160例腋臭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各80例,观察组采用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对照组采用刮吸术。在观察组中,男患者39例,女患者41例,年龄在20~45岁之间;在对照组中,男患者30例,女患者50例,年龄在21~42岁之间。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术前准备 首先,询问患者健康状况:是否患有糖尿病、肝炎、凝血机制障碍,近期是否服用过激素类或者扩张血管类的药物。其次,对患者血常规、凝血酶原时间进行检查。除此之外,强调女患者在月经期间不可以手术。
1.2.2 手术过程 观察组:在腋毛区外做标记线,剃除腋毛,让患者平躺,双臂上举外展,对手术区域进行常规消毒。麻醉剂为500ml生理盐水+0.5ml0.1%的肾上腺素+20ml2%的利多卡因,在手术区域皮肤真皮层和浅筋膜之间注射麻醉剂,这样可以为手术分离提供便利。在腋毛区域作两条平行腋窝皱襞的切口,大概长为1.5cm,之后将腋毛区域划分为三等份,切开皮肤真皮层到浅筋膜层,沿着浅筋膜层进行术野划线区的分离,形成三个皮瓣,翻转皮瓣,同时进行操作的时候,尽可能疏松组织,保留真皮血管网,利用电凝止血。针对皮瓣视野盲区而言,可以利用特制刮匙进行毛囊与大汗腺的去除,直到皮肤呈现轻度暗红色,用盐水纱条止血,用庆大霉素冲洗手术创面。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引流片,观察不存在活动性出血之后,用3~0丝线缝合,在术后24小时拔除引流片,9~12天拆除所有缝合线,并且适量使用抗生素。
对照组:注射局部麻醉之后,在上臂远侧距腋毛区域外5cm位置处切一小口,并且插入吸脂针,与普通医用负压吸引器连接,之后用吸脂针进行反复刮吸,分离腋部皮肤与皮下组织,一直到不存在脂肪粒为止。最后,缝合切口,5~6天制动,10天拆线。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术后的治愈情况,对比两组患者术后的并发症与瘢痕发生率。
1.4 统计分析 临床数据采用SPSS 18.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两组患者对比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疗效判定标准 患者治愈就是腋臭消失;有效就是腋窝依然有些臭味,但是较治疗前有明显好转;无效就是腋臭无变化。有效与无效均看作是未治愈。
2.2 两组患者治愈率对比 观察两组患者的治疗情况,对比两组患者治愈率,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所示。
2.3 两组患者术后并发症与瘢痕发生率对比 本组病例术后随访了6~24个月,随访内容就是:是否出现了伤口出血、感染、血肿、溃疡等并发症,并且对其瘢痕发生率进行统计,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所示。
3 讨论
腋臭产生原因主要和大汗腺有关,因此,治疗腋臭的关键就是切除或者破坏大汗腺。刮吸术主要就是利用肿胀吸脂术原理,破坏脂肪层中的大汗腺,将其刮吸出体外[2]。此手术具有出血少、创伤轻的特点,但是存在盲视问题,并不能彻底抽吸干净,治愈效果明显低于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的治愈效果。
本实验研究表明,利用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术治疗腋臭[3],可以彻底清除毛囊、脂肪、汗腺,治愈率非常高;在手术中,借鉴了吸脂术的肿胀麻醉,效果较好,患者不会感到痛苦;在剥离腺体的时候,可以保护真皮层的血管网,减少了皮瓣坏死、皮下血肿等并发症的发生。此手术操作简单,一般手术者都可以掌握,值得在临床治疗中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赖劲东,王略,杨娟,等.小切口皮下修剪加搔刮术和梭形全切术治疗腋臭疗效对比[J].医药前沿,2012,2(16):177.
[2]謝松梅,曹玲,赵莉娜,等.小切口皮下搔刮修剪术治疗腋臭的临床疗效和护理体会[J].徐州医学院学报,2008,28(3):198-199.
[3]殷大新.小切口皮下修剪搔刮法治疗腋臭42例体会[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