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巍 刘微
摘要回顾了安徽省淮河流域自1950年以来历次除涝标准的变动过程,阐述了淮河流域主要支流除涝标准的选用情况。采用适应性治涝标准办法,对淮北平原河道、淮河干流沿岸洼地、面上排涝大沟、淮南支流河道的除涝标准分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水文计算;除涝标准;淮北地区
中图分类号S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09-02607-01
作者简介栾巍(1982-),男 ,安徽太和人,工程师,从事水利规划和水利经济研究。
1 除涝标准演变
1950年淮河流域发生严重的洪水灾害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指出:“淮河流域,内涝成灾,亦至严重,应同时注意防止,并列为今冬明春施工重点之一,首先保障明年的麦收”。至1952年,通过对部分支流进行初步治理,在面上进行沟洫工程,并在很多支流河口建涵闸,基本上消灭了小雨小灾的现象,达到了保麦争秋的目的。但由于治理标准较低,只能达到保麦及一般年份的保秋,中雨中灾尚未解决,在遭遇100 mm以上的连续降雨时,就会局部发生内涝灾害,连续降雨达200 mm以上时,就会普遍发生严重的内涝灾害。
1952年淮河流域发生严重的涝灾,治淮委员会提出《关于进一步解决淮河流域内涝问题的初步意见》,要求:“除涝标准应该是逐步提高的。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先解决5年一遇的内涝问题,个别地区可以适当降低或提高。”对于排水标准,要求:“目前的排水标准,应根据除涝标准及以蓄为主、以排为辅的原则,除重点蓄水外,多余的雨水,根据地下行水的原则排下去,来进行适当拟定。排水标准可分为雨量、排水时间及排水量3方面。凡流域面积在100 km2以下的水流,作沟洫处理。沟洫排水量的计算,在旱作物地區,以当地3、5年一遇的汛期作物生长期(6月15日~7月15日)最大一日净雨量的全部分2 d平地面排出。流域面积在100 km2以上的水流,作河道处理。河道排水量的计算,在旱作物地区,以当地3、5年一遇的汛期作物生长期最大三日净雨量除去可能的重点蓄水外,余水用该河流域单位线所求得的洪峰日平均流量平地面排出[1]。
1956年淮委编制《淮河流域规划》,指出:选定排水标准,需考虑政治因素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参照前苏联一般采用的还本年限10~15年,并根据目前农业合作化发展要求而选定排水标准。经计算,淮北各支流除涝工程均选用频率为5%的治理标准,即20年一遇。同时建议:1962年前暂按10年一遇标准施工,继续观察成效,研究设计方法,1962年后,根据实际需要再逐步提高。流域规划编制后,发现对淮北平原区河道洪峰流量计算方法研究得不够,除涝方面的水利计算方法还不够成熟,设计流量一般偏低,有待进一步研究。后期实施的除涝工程标准普遍低于规划要求。
2 除涝标准应用
1986年12月安徽省水利设计院编制完成《安徽省淮河流域修订规划报告》,提出:配合沿淮湖洼地治理,以及淮北跨省河沟除涝配套工程的实施,大部分支流地区的除涝标准可达3~5年一遇。1965年9月编制《新汴河工程修正规划》时,设计标准采用3年一遇排涝,20年一遇防洪,远景治理将扩大到5年一遇的排涝标准,节制闸、公路桥等建筑物按5年一遇排水标准规划,20年一遇校核。1966年7月编制《新汴河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时,设计标准采用5年一遇排涝,20年一遇防洪。茨淮新河1971年开工建设,1990年全部完成,设计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相应使颍河干流排水标准由不到3年一遇提高到5年一遇。同时西淝河上段等受影响河道,亦按5年一遇排涝,20年一遇防洪的标准进行了治理。怀洪新河1991年开工,2001年建成,近期按3年一遇排涝标准开挖,远期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设计。包河1957年曾按5年一遇标准疏浚了喇叭沟口-临涣集段河道,1979年水电部批准喇叭沟以上包河,按新3年一遇排涝标准的82%进行疏浚。包浍河治理工程于1993年开始建设,2001年完成,其设计排涝标准近期为3年一遇,远期为5年一遇,现状为3年一遇的82%。节制闸、沟口涵闸、桥梁等主要建筑物按5年一遇排涝流量设计。下游部分抽排区除涝标准为3~5年一遇[2]。奎濉河治理,由于奎河上游仍有山水,存在洪涝矛盾,而洪涝不能分开,如按5年一遇治理,土方将达1亿m3以上,工程量很大,近期规划按3年一遇进行治理。
3除涝标准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