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当前亟须弱化城管执法的强制管理功能,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缓解与管理对象的矛盾冲突,为城市管理开拓新的空间。
“城管新闻”近日又成社会关注的热点。4月19日,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发生城管与市民严重冲突事件;4月20日,安徽合肥市公务员高某,遭到数十名城管人员殴打。城管部门回应称,城管人员打错了人,误将高某一行人当成传销者,打人者已受到严肃处理。
城管打人引发的冲突,近年来在各地屡有发生。城管打人并与拍照的市民发生冲突,在各地也不罕见。几乎每起城管打人事件发生后,舆论在强烈谴责凶手、要求严惩违法犯罪者的同时,还会发起一轮炮轰现行城管制度的浪潮,有人不断呼吁,应像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那样,尽早废除城管制度。网上坊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城管制度和城管执法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饱受舆论挞伐。
所有的质疑、讨论和建议,一开始有一些情绪化、极端化的成分在所难免,但最终都要回到客观的辨析和理性的态度,要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作为进一步探讨、博弈以及正式决策的条件。对于城管制度和城管执法,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點共识——
《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管制度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废除城管制度”之类气话说说无妨,付诸实施断无可能。此其一。
其次,城管执法屡屡惹出事端,表明城管制度虽然有法可依,但实践中暴露了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一些环节上积累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予城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助长了城管人员擅权滥权的冲动,形成“权力越大、压力越大、擅权滥权冲动越大、与管理对象的矛盾越大”的恶性循环。城管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借鉴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适度缩减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将一些领域的执法权交还给相关管理部门行使。近年来,一些地方缩减城管部门权限,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管理等行政处罚权交还给法定部门行使,取得了积极效果。
再次,鉴于一些城管部门强制执法有余,柔性服务不足,对普通百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体察和关切,当前亟须弱化城管执法的强制管理功能,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缓解与管理对象的矛盾冲突,为城市管理开拓新的空间。要强化对城管执法的规范监督、制约问责体系,不能助长城管部门和城管人员的擅权滥权冲动和暴力依赖性,对野蛮执法、滥施暴力的必须严厉究责处理,涉及犯罪的须严厉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