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微探

2014-05-28 09:03闫晗
2014年4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应用

闫晗

摘 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异动和创新。作为社会制度进行积极创新的典范,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技法创新、促进生产。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对于民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文章就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法属阐述作为总起,在民法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分析、二者调整方法分析和二者关于权利本位理念的适用论述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法理论;应用

作为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以及债券之间既有个性也有共性。所以,知识产权与民法理论之间既有发展创新,也有沿袭继承。探究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实际上是二者关系研究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问题法理依据的根本。因此,探究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是处理二者关系的基础,也是确保知识产权有更适应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规范的前提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法属阐述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根据现阶段大部分国家一级相关国际公约来看,知识产权的性质应当定义为私权。这种共识是现阶段大部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性质的共同达成,而大部分国家也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事权利涉及范围内的重要内容。究其本质而言,知识产权与债券、物权和人身权等的基本属性没有太大实质差异。

例如,世贸组织曾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体现出了需要各方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私权;大陆法系的国家往往将知识产权法用一种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定义知识产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则以单行法规划分知识产权;我国则是将物权、人身权以及债券等于知识产权定义为民事权利的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法属

知识产权的法属应当划定在私法范畴内。这是因为私法的基础是民法,民法的特别法又囊括了知识产权法。所以,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是存在着必然联系的,这也是现阶段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较为主流的观点。而且,就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以及调整对象来分析,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仅属于自身的独立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也就注定其不能构建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中,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涵盖在财产法中,知识产权法也同样。所以,财产法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的,但是基于理论原因和法系的不同债权法或者物权法不能直接将知识产权法划入自身范畴。这样,知识产权法就应当在属性上与财产所有权相同,本质上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性质。进一步来说,知识产权法就能够适应财产法的一般制度。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由于传播速度快、容易复制和非物质性等往往不能被主体所控制和占有,法律法规在使用上也就不能套用普遍使用的财产法。而是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

和其他民事权利和民法规范相较之而言,知识产权法律所包含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更多。例如在某些诸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国家相关机关授权之后经过行政程序才能顺利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权利管理、权利设定以及权利救济等相关程序,依然需要行政管理的介入。且在立法上的程序法和公法内容也使得知识产权法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但是,知识产权的法属依然是私法范畴,不能因为其程序法和公法的内容而将私法法属否定。

二、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

(一)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致

通常来说,大部分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依据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进行。民法主要用于平等主体还见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而知识产权法则重点针对科技成果和智力成果在创造、保护和利用过程产生的庞杂多样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中亦包含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所以有着民事权利最为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运用过程知识产权法等调整对象是在民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内的。归结起来,知识产权法在民法理论基础之上运用的调整对象主要囊括了一下三个方面:

1.主要针对于商标审批、专利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商标局、国家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和申请人(審批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即知识产权针对权利取得过程中的相关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部门产生的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2.一旦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发生,侵权人和权利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则是一种基于法律制度构建基础之上的法律责任制度。

3.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获取权利,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时候如果与相对人发生未经许可转让、未经许可妨碍独占权行驶以及权利人独占实施的权利等状况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

某一部门法所常用的调整方法是指在这一部门法相关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为了确保该原则实现采取的一定方法。这也是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因为基本原则是一种概括性的总结或者规定,而调整方法则是在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所以,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就应当是基于具体原则之下的具体调整方法应用。所以,应用过程中就应当是知识产权法适应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因为知识产权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适用于民法一般原则,私法的基础又是民法,民法又是私法的集大成。所以,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知识产权法在应用过程中需要体现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自由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诸如技术开发和作品创作等相关活动,民事主体获取的商业秘密权、专利权亦或者著作权机会是均等的;当事人在接受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中强调的应有义务。其次,诚实守信原则。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应用,诚实守信原则体现为权利人必须在不损害他人或者社会权益的基础上诚信使用自身权利。再次,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应当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点找寻作为宗旨,积极协调二者关系;在促进知识产权相关产品运用和传播的过程中一定要严防权利人滥用独占权,进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愿和公平原则。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运用需要体现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从本质上突出民法原则中的公平和正义。

(三)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权利本位理念适用

民法是将权利作为核心的一部权利法。民法在法律上基于民事主体赋予了各种相关民事权利,确保了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能够免收非法侵犯。而民法制度设立主要是基于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保护以及权利救济等相关框架的构建过程。知识产权也应当在适应民法权利本位理念的基础之上依照上述权利体系进行设立。

例如,现阶段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便赋予了权利人各种相关共计17项涉及到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内容。而专利法中也增设了诸如“许诺销售法”等新权利。同时,商标法更是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当做一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切实保证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三、结束语

无可厚非,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和原理的私权,对于社会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知识成果保护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实质上就是基于民法理论和原则针对知识产权中新的、存在疑难的问题找到相关理论依据并及时处理。所以,知识产权在民法理论上的应用对于民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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