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
摘要:作为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规模最大的一次开发,改土归流对鄂西土家族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改变了土家族地区的经济结构;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事实上,流官政府的某些措施有“强制同化”的倾向,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损害,对此亦须清醒认识。
关键词:改土归流;土家族;发展
在某种意义上,改土归流是我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规模最大、全方位的开发,对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改土归流改变了封建中央政府长期不能对民族地区实施有效治理的局面,把民族地区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之中,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融合,巩固了国家统一的基础,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是历史的进步。同时,改土归流某些措施、手段使民族地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改土归流后的某些政策也有“强制同化”的倾向,这些固然不能苛责,但也须清醒认识。
改土归流对鄂西土家族地区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改土归流改变了鄂西土家族地区的经济结构
改土归流之后,土家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得到较大发展,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制经济。主要表现在土地占有状况和生产者身份的变化上。改土归流以前,土司占有势力所及范围内大部分的山地林木川河,是最大的封建领主。改土归流之后,清廷将原土司及属下人等占有的田土,或没作官田,或由土民垦种。例如鹤峰“州属官田,系改土以后,知州毛峻德奉文,将土司之入官田产,置庄招佃,领种纳租”。[1]流官政府还鼓励垦荒,如鹤峰州,“民间有主荒土,到处尚多未开。原限本年全熟,因何宽缓延挨。来年如有未垦,外地招农进来。”[2]清廷在改土地区统一丈量田亩,保护土地私有,所谓有产之家“官给印照,永远为业,按田肥瘠,分别给科”。[3]改土归流后,原为土司庄园奴隶的土民摆脱了奴隶的地位,如容美土司改流后,被其掠夺为奴的原保靖司之民即获准还家复业[4];原为土司统治下的农民统一编册人籍,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改变,成为封建地主经济制度下的农民。
二、改土归流促进了鄂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
为“收拾土人之心”,清廷在土家族地区实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对有些地方还减免钱粮。施南府“至乾隆二年未完秋稂,一并豁免”,[5]“今容美事同一例,……亦照永顺之例,即以原征秋粮九十六两之数,作为定额……未经查丈以前,雍正十二、十三年等及乾隆元年(1736),共应征收秋银二百八十八两,悉著宽免,不必补征。”[6]土司时期的许多苛取之规,也被废止。
流官政府积极劝务农耕,发展生产。来凤知县丁周发布《谕阖邑诸民区种田法、家桑山桑蚕法示》推广种田技术,鼓励蚕桑之业。[7]鹤峰知州毛峻德有《劝民蓄粪》、《劝民告条》,《劝积贮》诸示,鼓励指导发展农业。[8]新的作物品种,新的种作技术也传人土家族地区,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商业漸趋发达。外地商人大量贩入食盐、布匹等本地不出之物,药材、生漆、桐油、碱等土产品也大量销往山外。诚如同治《来凤县志》所记:“贾人列肆,所卖汉口、常德、沙市之货不一,广货、川货,同时皆有,京货、陕货亦已时至。”“邑之卯洞,可通舟辑,直达江湖,县境与邻邑,所产桐油、靛、倍,俱集於此,以江左楚南贸易麇至,往往以桐油诸物,顺流而下,以棉花诸物逆水而上。[9]
改土归流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经营,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生产获得较大发展,社会面貌有较大改观。例如施南府,“施在前代,……生齿凋敝极矣。……迨诸土司革心向化,始改土归流,重以圣圣相继,休养生息,涵煦百有余年,遂使学校、农桑同乎内地。户口之滋生,物产之蕃殖,近古以来所未闻也”。[10]
三、改土归流促进了鄂西土家族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
强烈的民族意识是民族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在实践中,反映民族意识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民族自称。土家族有一个土家语自称,用汉字记音约为“毕兹卡”,随着土家族与他族文化的互动,尤其是随着土家语的消失,这一自称也为汉语称谓“土家”所代替,这种代替无疑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但在土家族被中央政府确认为单一民族之前,至迟在潘光旦先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调查土家族时,这种替代已经完成了。[11]“土家”之于土家族最初无疑是一个他称,但后来却被土家族接受为本民族的称谓,其产生以及土家族这种自称的转变是土家族与他族,尤其是与汉族互动的结果,而这其中,改土归流起了关键的作用。正是改土归流之后,随着土家族地区被纳人中央王朝统一的管理体制之中,汉族大量地进入土家族地区,正所谓“自改土以来,流人麋至。”[12]宜昌府志载:“设流以后,常德、澧州及外府之人入山承垦者甚众”。恩施县志述:“各处流民挈妻负子”,“接踵而至”,流民“遍满乡邑”。[鹤峰州内“舟楫之往来,连络不绝;商贾之货殖,各种俱全;人事之繁华,已至其极”。
正是在这种大规模地与他族接触的过程中,土家族既吸收了其先进文化,又产生了他族“非我族类”的认识”,本民族的意识得到了空前强化,民族共同体得到稳定和发展,其主要标志即逐渐接受“土家”这一称谓(相应地,称汉族为客家)。
有鉴于此,彭英明先生才极有见地地指出,改土归流以后,土家族进入其“同化发展”期。
流官政府为了加强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有碍于封建统治秩序的风俗进行了强制性的革除。其中最为明显的莫过于乾隆《鹤峰州志》所记毛峻德的文告、条约,即是以禁端公邪术、禁肃内外、禁乘丧讹诈、晓喻婚姻礼节为主要内容的。这些都是流官政府革除土家族地区旧俗的明证。在这些政府的“教化”之中,有些的确是对传统习俗中有碍于社会稳定、发展生产之迷信的革除,但也有相当部分是对传统民俗中俗信以及体现、承载民族传统的文化事象的扼杀,对民族文化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对此,固然不能以今律古强为苛示,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如何保存、发扬土家族传统文化,促进土家族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历史借鉴意义。(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1][2][8]乾隆《鹤峰州志》,转引自《鄂西少数民族史料辑录》[M].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委,1986:263、265P263-265、307、367~375.
[3]转引自《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263.
[4]乾隆《永顺府志·杂记》[M].
[5][10][11]王协梦《施南府志》,转引自《鄂西少数民族史料辑录》[M].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委,1986:286、:274、300~302.
[6]同治《宜昌府志》卷16[M].
[7][9]同冶《来风县志》,转引自《鄂西少数民族史料辑录》[M].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委,1986:1986:269、274.
[11]潘光旦《访问湘西北“土家”报告》.《潘光旦民族研究文集》[M].民族出版社,1995.
[12]同治《利川县志》卷七[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