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的思考

2014-05-28 21:17周怡婷
2014年44期
关键词:合作社三农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

周怡婷

摘 要:本文立足于实际,通过对衡阳市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佳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仕杰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现状的分析,找出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论文,在总结国内外先进模式的发展经验基础上提出“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新模式,并具體阐明其运作模式以及运行保障来论证其可行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问题;新型合作社模式;农户+合作社·公司

1.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的一种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我国农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农业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国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树立民主合作意识、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湖南省衡阳市农民合作社概况

馨一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南县云集镇。该合作社主要是种植蔬菜水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管理,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投资建设蔬菜水果生产基地。馨一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一举打破了依靠农业发展的传统模式。但也存在土地不成片,流转难,工作人员少,且技术人员不够等问题。

佳合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8月正式成立,位于衡阳市雨母山乡东阳村内。合作社是专门种植鲜袖珍菇的一个生态农业组织,经营内容为产加销一体化的模式,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是农业大户。本合作社采用的大户牵头的形式,采用的也是股份制形式,但实际参股的农民仅为农业大户,其余农户均为被雇佣并按月进行工资支付的形式加入合作社。

仕杰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位于衡阳县渣江镇东风村内。该合作社主要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工作,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在参股的土地上统一进行作物的生产与管理。该合作是采取大户牵头和技术型的方式,农民为土地入股,所以种植面积较大,达1000亩以上,初期投资资本为118万。因为合作社均为普通农作物,且有多年种植经验,机械化程度也较高,所以在技术创新方面并未进行大量投入。

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提出

3.1模式的介绍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中“农户”分为两种:一是参加合作社组织的社员。该类农户以土地或者是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自愿加入合作社组织,并且自愿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二是未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成员。该类农户未加入合作社,但是希望留在本地并获得一定收入。他们为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每月取得一定的报酬。模式中的“合作社”是本地方的村干部或者是有能力的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因为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容易使农民信服;同时,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管理农民合作社。该合作社也像美国农场主协会一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起主导作用,而是落实相关的惠农政策来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双向箭头表明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农户和公司的重要纽带,它具有四大作用。

“农户+合作社·公司”的运营模式下,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有利于加快我国土地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来看,该模式有利于带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使农村和城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3.2提出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参照传统的四种典型模式来进行生产运营,并没有探究新的发展模式,以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至今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与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通过实地调研深入地了解各种模式的运营情况,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综合衡阳市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佳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仕杰机械服务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分析以及对国外农民合作社模式的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户+合作社·公司”的发展模式。

3.3“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的运营

在此模式下,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各自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双方通过自愿达成的商品契约建立起利益联结纽带,双方间的商品契约可以是短期契约或长期契约,短期契约一般是一年签订一次,它意味着双方除了满足合同签订方的要求外,都有权选择其他交易伙伴,与多个市场主体同时交易。但如果双方建立了充分信任的合作关系则可以发展成长期契约,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后,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实现公司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合作社能够控制、监管、指导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而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数量规模以及供货时间并省去了外部监督农户的费用,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获取额外的制度收益;而农户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向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以防止违约,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数额有限的入社费或股金即可,生产资金垫付大大降低。此外,通过合作社的法律框架,公司与农户也避免了依赖各自的专用性资产,在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挤占对方准租金的“敲竹杠”行为。通过订立契约农户们不再承担任何产品销售不出去或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市场风险,也不再需要自我决策生产什么,并且有了稳定的预期经营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为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组织制度上,在农户自办的合作社中,社员全部由生产经营者农户组成,农户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分享合作社的控制权,并按照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获得合作社的收益权。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通过自组织来提升对公司的谈判力。摆脱了外部因素的控制。

3.4“农户+合作社·公司”发展模式的总结评价

3.4.1在管理方面:合作社决策层是由农民社员选出的代表担任,辅以能人大户的带领组织,具备较高的辨别、决策能力,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合作民主社管理成本,有效缓解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对合作社运作发展造成的不利干扰。同时,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职能,优化完善内部法律职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作社,普及法律知识、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合作诚信教育等,为合作社成员(普通农民)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活动,提升法律素质修养。

3.4.2在技术生产方面:合作社通过统一技术把关、监控管理,能够使农户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组织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开发特色产品;其次,通过与公司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加工、销售产品,有效解决了单个农户生产经营中办不了、办不好的许多事情,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户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灵活,服务直接,能有效遏制流通环节之间对农民的盘剥,代价最小化,它能够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转换为规模经营,能够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能够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有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3.4.3在信息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户及时的提供最新最实用的农业生产信息,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降低了农民生产过程中的盲目性,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

参考文献:

[1] 巩志娟,王俊奇,魏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职能定位思考[J].知识经济,2013年12月.

[2] 邓大才.近30年来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实证方法运用.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6期

[3] 罗大勇.中外农业合作社比较研究[D].武汉工业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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