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高中阶段教育问题研究

2014-05-27 12:42王瑜
读写算·教研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农民工子女

王瑜

摘 要:由于长期以来户籍制度的障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监督保障机制的缺失以及新型高考移民的出现等原因使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存在很大的困难。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城市发展规划,实行教育补偿制度及集中分区办学等措施来改善农民工随迁子女高中阶段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高中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5-016-01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高中阶段教育问题现状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显示,全国流动人口总数为2.6139亿人。[1]北京师范大学袁连生教授等人对北京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状况进行了调查,84.6%的学生希望初中毕业后继续读书;回老家种地或工作的只有1.5%。而同时也有38.9%的家长打算让孩子在北京读完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2]

然而他们目前却面临着两难境地——留城还是回乡。在当地读高中,他们普遍受到经济收入、分数、户籍等因素的限制。据调查,当前在许多地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仍要交借读费或其他费用,在大多数农民工家庭处于城市贫困群体的情况下,支付不菲的学习费用读高中,对农民工子女而言,只能是一种奢望。但是如果回乡上学,由于他们对原籍没有或很少具有印象和生活体验,城乡之间巨大的落差很容易造成他们的心理偏差。

一边是对继续升学的渴望,一边是渺茫的升学机会,这些渴望继续升学的孩子,初中毕业以后他们该何去何从?

二、制约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根本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障碍

随着改革开放至今,户籍制度已逐渐淡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市场调剂机制与教育资源的政府分配机制之间的矛盾又导致了随迁子女不能平等享受流入地的教育,如只允许特定单位职工(北京市知青子女、专业技能人才子女、部队随军子女和台胞子女等)或从事特定工作(广州市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以及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的农民工子女报考本地高中阶段教育,或有条件地开放本地高中阶段教育(深圳市规定提供“五证”的非户籍人口可与市民一样参加中考)[3]等。因此,户籍制度仍然是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的第一道屏障。

(二)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

城市教育资源供求严重不均,富余的学校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而农民工聚集的城乡接合处的学校十分短缺。此外,农民工聚集城市在资金、土地和师资方面面临很大压力。在非户籍常住人口集中的珠三角地区,教育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城市教育规划缺乏前瞻性。

(三)监督保障机制的缺失

虽然我国出台了许多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各地执行力度不够,根本原因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当前政策从宏观上指明了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方向,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尽管学校有教育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实施监督,但以往的中心多集中于对城乡公办学校的监督,对城市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歧视现象并没有进行直接有效的干预,对于随迁子女在入学、升学、教学条件等环节上被歧视的现象缺乏系统的监控和处理机制。同时,由于国家出台的关于保护随迁子女权益的政策的文件并非法律条款,不具有法律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结果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互相推诿责任,使农民工随迁子女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三、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高中教育问题的对策探讨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农民工子女的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已基本得到保障;而高中教育是选择性教育,政府责任特殊,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那些游离在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子女,他们不仅耽误自己的前途,还可能会成为未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长期不合理的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是造成随迁子女教育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启动。江苏省自2003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未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湖北省自2004年起也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湖北省居民的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2010年6月7日,广东省计划在三年之内,引导和鼓励180万名左右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二)调整城市发展规划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许多城市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市规划,在经费投入、学校布局、师资配置等方面着力保障。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以当地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为基数,按照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向学校拨付公用经费;一些城市建立了专项经费,支持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北京近几年累计投入4亿元,武汉、杭州等城市分别投入数千万元。这样,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多的学校所得到的公用经费就更多,也有助于调动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热情。

(三)实行教育补偿制度

由于中央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是以学生的户籍为准,将教育经费支付给学生户籍所在地,而不是支付给他们实际接受教育所在地。农民工迁移,部分学生也跟着迁移,但中央财政支持的教育资源并未随之迁移。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新华时政.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4/28/c_121358336.htm

[2] 袁连生.付尧.李奇.北京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2008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会议论文集.

[3] 桑锦龙.雷虹.郭志成.我国城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入学问题初探[J].教育研究.2009(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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