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胜+任丛丛+王德振
摘要:针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种类单一、来源缺乏、法律地位不明确、高风险、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旨在改善城镇农村金融小额信贷的薄弱环节,以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额信贷 金融 发展 农村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小额信贷自身特性的限制
在自身特性上,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需求。与之同时,信贷资金来源单一,小额信贷项目往往无法持续,这在农机信贷、教育信贷和医疗信贷上矛盾尤为突出,农民的多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不仅降低了农户参与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同时也催生了逾期现象,更有可能加剧小额信贷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此外,农村贷款额度“一刀切”的制度,难以支撑农户在高端农业面前各方面的大额度资金需求。
(二)小额信贷的放款额度和期限问题
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起步阶段的资金的需求预期较大,当前小额信贷规模却明显偏小,导致了农村经济资金总体缺口增大。另外,现下农村小额信贷期限一般仅为数月不等,最长期限也仅为一年。从新型农业的生产模式来看,普遍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农户,在一年内可以收回成本并且偿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能够偿还贷款,还贷后也会逐渐显现出资金不足、周转困难等问题,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因此,小额信贷在期限问题上对发展农村金融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信贷资金安全的潜在风险。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难题。唯有明确功能定位,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小额信贷的政策体系、保障机制不完善也是其风险因素之一。此外,农业灾害的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小额信贷前景雪上加霜。
(四)小额信贷风控机制不完善,潜在风险较大
农业生产是受自然环境、市场行情、人为操作等诸多因素影响的弱势产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同一地区产品具有相似性,这就容易造成贷款地区性、产品集中度偏高。其次,由于农户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薄弱,参与市场竞争及抗击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往往因为未能及时地了解市场动态及供求状况而导致项目失败。另外,小额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信贷管理落后,金融机构因受到当地政府压力,地域局限性强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不弱化资金盈利和安全性考虑,而充当了地方扶贫资金的贷款人,信贷机制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又会滋长信贷经营中的道德风险。
(五)民众观念落后
在我国,由于长期推行政府主导的扶贫式小额信贷模式,导致民众对小额信贷的属性缺乏正确认识。很多民众的还款意愿往往遵循的是环境习惯。此外,政府推行的小额信贷忽视了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有偿性和可持续性,而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短期政府行为,甚至在个别的地方政府将小额信贷视为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来源、发放、回收也大多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中介组织进行,公众普遍把农村小额信贷理解为一种短期模式。
(六)融资渠道窄
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小额信贷主要包括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和吸收入股等储蓄形式,而我国只有吸收储蓄一种方式,而且规定小额信贷“只贷不存”。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在很大一部分主要是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其资金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同时,有部分小额信贷项目资金还是由国外机构捐助的。要确保信贷业务能够正常进行,就必须要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流进入,仅依赖社会慈善的捐助基金是难以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性也决定了资金流进入有限,这就使其陷入了信贷规模不足和融资渠道有限的恶性循环。
二、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对策
(一)改善农村小额贷款自身局限性
首先继续依靠人民银行利用贷款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再贷款等措施不断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投入,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稳步发展。其次扩大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领域,可引导商业性银行加入小额信贷市场。最后,吸纳闲散资金促进资金回流。银监会2006年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允许新设诸如村镇银行类机构行业准入标准。通过机构转化,改变了限制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局面,在村镇银行准入渠道上使得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更加丰富,有利于推动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
(二)增加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局限于生产性贷款。小额信贷可按照消费信贷的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例如,在结合当前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基础上,给农民提供一定的农机补贴,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又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又如,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尝试对诚信度高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信用贷款,促进其发展高效农业。此外,中央银行可继续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相应提高农户授信额度,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对小额信贷实行更为灵活的贷款期限,在贷款期限方面更加贴近农户的实际生产经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的功能定位、完善的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相关立法应明确小额信贷发放对象、承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是成熟地区的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对待不良贷款加大违约成本,必要时在法律层面追究责任。同时,依据不同的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设计、风险监管等问题。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政策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通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政府和金融机构可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且建立完善的政府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业贷款的风险担保制度,减少潜在风险。
(四)控制小额信贷风险,完善保障保险制度endprint
首先,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内控制度。结合小额信贷的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业务监督、风险预测等各种内控体系,尤其是加强对小额信贷质量的考核标准,对信贷资金收放合规的信贷人员,给予其一定绩效鼓励。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机制,强化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功能,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程稽核。
其次,央行加强监督引导村镇银行发挥自身优势。央行需在“村镇银行”的利率浮动、现金管理、存款准备金、异常情况应急预案等方面明确指引。可适度地将一部分的支农再贷款政策向运行机制良好的村镇银行倾斜,为其提供资金援助。后则要引导村镇银行把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紧紧抓住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机遇,为“三农”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从低风险的信贷业务入手,逐步引导村镇银行为地方建立健全农户信贷档案,使其能够与农户建立起良好互信的关系,慢慢积累经验,逐步实现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五)加大信贷宣传力度,加强民众的信贷认识
在小额信贷的宣传上,政府部门应起积极作用,可通过日常宣传、下村走访、贴标语、办专刊,加大小额信贷在基层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小作坊主、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了解小额信用贷款在范围、权限、用途、期限及信用等级、贷款授信等方面的优势,改变民众对小额信贷的认识误区。
(六)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建立吸引机制,促使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实现回流。实现手段如资金价格吸引机制,根据农户存款日均或时点余额情况,差别化地对其贷款给予一定优惠,逐步培育起客户忠诚度;或是建立社会经济生活主导机制,如发挥地域优势,将本地集群特色的农产品交易由城市转向农村,实现交易资金随交易市场迁移至农村。农村金融机构可在社会生活中充当公益组织者角色增加大众认可度的同时,向交易过程中的农户推销配置信贷产品。通过这种机制,逐步实现资金沉淀扩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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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胜,1984年生,山东聊城人,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客户经理,广西大学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金融与投融资管理。任丛丛,1988年生,山东烟台人。研究方向:金融市场。王德振,安徽怀远人,玉林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贸、金融、餐饮标准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