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打架,代价多大?

2014-05-26 03:16徐浩程
领导文萃 2014年9期
关键词:司法局拳头调和

徐浩程

熊新潮2013年12月12日遇到的事,可能一辈子就一次。

当天上午,湖北孝感市委组织部到该市公安局考核,工作人员没有通知公安局纪委书记李如胜分管的两个科室,政治部主任熊新潮前去解释时,与李如胜发生肢体冲突,后来到医院接受检查。

一次已经足够了。

12月24日,熊新潮反复告诉记者,不想再提此事了,“被网络伤害太深”。已经回单位上班的他,对外界一丝风吹草动都很警惕,唯希望政府能给出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

但他可能要等很久了。2013年,见诸于媒体的5起官员打架事件,除湖南祁东科技局党组成员肖文命被拘留之外——他用烟灰缸砸伤局长时,局长没还手——其他4起最早发生在5月,记者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还在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中国官场是一个文火慢炖的场域,讲究话语谨慎、行事得体,面红耳赤有,挽袖子抡拳少。一旦有这么一两起,处理起来确实颇为棘手,轻也不是、重也不是。

权力越大,拳头就越大?

与普通人打架没有两样,官员打架也有劝架者,扮演这种角色的通常是同事或者上级。劝架,尤其是上级劝架,可视为处理该类事件的第一环节,分寸各不相同。

2011年,江苏滨海县司法局政工科科长吉皓激怒该局副局长陈步良,被踹至股骨粉碎性骨折时,现场他的五六名同事,包括局长与另一名副局长,无人敢上前。直至局长等人离开,才有人将吉皓送到医院。

湖南衡阳司法局正副局长万春生、廖曜中挥拳相向的地方,是局党委会会场。尽管参会者也是始料未及,但下意识的直接反应,却是抱住副局长不让其还手,“只能让他(局长)打”。

难怪有网友称,权力与拳头在此大致显示出了一种正比关系:权力越大,拳头就越大。

不能没有组织观念,握手言和吧

劝架只是官方非正式的处理态度。打架事件曝光后,官方正式介入的第一个处理意见通常是停职。

熊、李二人打架事件经微博曝光后,孝感市公安局立即对二人停职调查。孝感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此事。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通常要等到警方做出调查结果之后,打架官员所在单位才会据此做出最后处理意见。

2013年5起官员打架事件中,最严重的一起——湖南衡阳市质监局计量科科长咬掉了副科长的鼻子,副科长咬伤了科长的手指——即便如此,但已经过去半年多后,该局办公室相关人员仍告诉记者,“我们还在等公安局调查结果”。

官员之间的争执其实既可以私下调和,也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遗憾的是,冲突发生后,所在单位或政府多会在处理结果出台前,以“诫免谈话”的形式出面调和,多少带有“以权服人”的色彩。万春生、廖曜中二人事发后,衡阳市委组织部就介入,要求双方签署了一份“握手言和”的声明,同时互相负责对方的医疗费用。

这种调和只会有两种结果:权力不断的施压调和成功,或者权力无计可施。相对而言,前者居多。

但5个月后,廖曜中还是屈服,两人均被调岗:万任衡阳市政协副秘书长,廖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衡阳市支会副会长。廖曜中直言“有些不公平”,并声称“这个社会是很不公平的”,但他服从组织安排,“如果不服从,显得没有组织观念,不大气”。

2012年初,湖北公安县农机局正副局长互殴致双方受伤后,该县虽未立即调整两人岗位,但给出了一长串处理意见:对二人进行诫免谈话、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向县委写出深刻检查。

也有调和不成功的。2012年底,湖北阳新县物价局副局长与办公室主任发生冲突,进而演变成互殴。事发后,阳新县政府和物价局组织专题研究,多次调解,但双方难以达成和解。2013年10月,办公室主任被刑拘。

不用舌头的时候,怎么用拳头

官员打架,对仕途多少会有影响。

2013年7月,南京六合区司法局副局长王雪萍与下属在办公室发生口角,之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王雪萍用到了握力棒。

就此事的进展,司法局办公室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在10月,该局进行了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王雪萍从此前分管法律援助科、公证处调整为只分管法律援助科。与其发生冲突的下属正是在公证处上班。

对于少数官员爱动粗、爆粗这一现象,的确没必要上纲上线。官员也是人,他们也有自己的“血性”,难免会情绪失控而诉诸武力。

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这当然有一些后果,譬如,官员应注意素质和形象,不能用暴力来营造恶劣的官场习气。但从权力监督的角度来看,打架背后也有一定的权力制衡因素在起作用。

不过,也应该看到另一面,就是需要官员挥出什么样的拳头?

官员打架在欧美等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譬如,前些年,捷克前副总理与卫生部长就搞过拳头斗争;新西兰内阁部长因狂揍国会议员而辞职;乌克兰内务部长和基辅市长在会议上也曾大打出手。但这些拳头的挥出,至少是基于一个集体的利益,而不是出自私利。

从政治文明而言,官员手中的公权与民众权益息息相关,民众可以容忍官员有私德上的些许瑕疵,但绝不能容忍其在公共道德上的瑕疵,因为对后者的仁慈将很可能使得公共利益受损。

(摘自《廉政瞭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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