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春笋 曹现华
77户菜农依法维权之路
文/郑春笋 曹现华
“法院给我们伸张了正义,我代表全体农户向法院表示感谢!”“不用客气,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你们的难处在法院得到解决,我们就心满意足了。”2014年3月10日一大早,山东省齐河县大黄乡生官屯村村民万传福就来到宣章法庭的大院里,把一面写有“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庭长付联全的手中,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经了解,和万传福一样因购买假种苗而遭受严重损失的大黄乡、安头、宣章等三个乡镇的77户菜农,日前,经齐河县人民法院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一审、二审判决,最终获得了公道。
那是2012年3月,正值大棚番茄种植季节,寿光某种苗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多次到齐河县推广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他们到各地集市上散发宣传彩页,上门邀请菜农集体到寿光苗厂实地参观,并利用公司互联网站广泛推介,宣称该公司的“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线虫和叶斑病等多种病害的性能和优点。
“当时,他们讲的可好了,让俺很快动心签订了育苗合同,种植了他们提供的番茄苗,可谁知等到快结果的时候才发现‘秧苗’有假,可把俺们菜农坑苦了!”提起当时的情景,菜农李英明还是掩饰不住激动的情绪。原来,分布在齐河县大黄、宣章、安头等三个乡镇的77户菜农都与寿光某种苗公司签订了育苗合同,并购买了寿光某种苗公司提供的“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共计11.3万多株。然而,菜农们在80多个大棚里种植后,发现田间表现与寿光公司所宣传的特征特性严重不符,都不同程度的发生了黄化曲叶病毒。发现不妙,菜农们都纷纷与寿光种苗公司电话联系,而对方答应得很好,却迟迟不派技术员来到田间调查。
据了解,大棚蔬菜种植是大黄、宣章、安头三个乡镇的主导产业,更是广大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77户菜农经营了80多个蔬菜大棚,每个大棚投资8万余元,可以说倾尽了整个家庭的财力和精力,更是凝聚着他们对丰收的期盼和渴望。到了当年收获的季节,却看着辛苦种植的番茄大量减产,菜农们的心都快碎了。
于是,菜农们踏上了求偿曲折之路。他们往寿光先后跑了不下十几趟,曾多次与该种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而种苗公司玩起“躲猫猫”,拒绝赔偿。无奈之下,2012年底,先是来自大黄乡的19户菜农一纸诉状把种苗公司告上了被告席,不久来自宣章、安头乡的58户菜农也向该法院提起同样案情的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种苗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分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被告公司供应的番茄苗木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第二方面是大棚番茄减产,到底减了多少,这个数量怎么确定?第三个重要证据就是说减产了,它的价格是怎么确定?这三个问题都比较棘手,比较困难,需要由权威性部门来给做出结论。”承办法官石建谈到该案的审理思路时说。
宣章法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立即研究确定证据责任分配,指导77户菜农积极取证。不久,经作为原告的77户菜农申请,齐河法院委托齐河县农业局组织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田间现场作业,并结合相关调查证据,最后得出(2012)齐农法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认为:“种苗未经先期试验即面向社会大面积推广”、“该品种黄化曲叶病毒病发严重,植株明显矮化,商品率下降”“综合分析认定该品种不抗黄化曲叶病毒病”、“估测减产50%以上”……
与此同时,经77户菜农申请,齐河法院还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结合菜农种植时间,出果时间,参考物价部门价格统计报表,对案发当年的番茄市场价格也进行了最终鉴定。
至此,原告77户菜农与被告种苗公司关于番茄苗质量纠纷的相关争议问题,都有了一个权威性的结论。
2013年7月31日,经宣章法庭对涉及77户菜农的此两起种苗质量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各方当事人唇枪舌剑,据理力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如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种苗公司向原告77户菜农推广粉贵妃番茄种苗,在向77户菜农发放的宣传彩页及被告种苗公司网站中,对于该品种的特性描述为“耐高温能力强,抗黄化曲叶病毒(TYLCV)”等;2012年3月至同年7月间,原告77户菜农分别与被告种苗公司签订了工厂化育苗合同,约定77户菜农购买被告种苗公司培育的粉贵妃番茄种苗,并约定了每人购买种苗的数量,同年8月中旬77户菜农取得种苗后并将番茄种苗种植于蔬菜大棚;77户菜农种植过程中植株出现黄化曲叶病毒病,并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后,77户菜农共同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被告之间有争议的事实主要是:一是原告77户菜农实际购买被告种苗的数量。对于原告77户菜农提供的工厂化育苗合同,被告种苗公司称部分合同中关于种苗数量内容有改正,并且部分合同的签订人与本案原告不一致,姓名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二是关于齐河县农业局鉴定意见书对77户菜农主张的证明力,法庭调查认证认为,该鉴定系77户菜农申请并经齐河法院委托、齐河县农业局组织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的,且鉴定组成员已出庭作证,被告种苗公司虽对专家组组成人员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等。
齐河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种苗公司来说,该公司发布的宣传材料就种苗的特性和产量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的订立及番茄种苗价格的确定等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种苗公司向原告菜农发放的宣传彩页和其公司网站均声明其公司生产的粉贵妃番茄种苗抗黄化曲叶病毒,菜农户们基于该种苗特征特性购买被告公司种苗,菜农种植过程中发现种苗黄化曲叶病毒病发病严重,齐河县农业局作出鉴定意见书并认定被告公司提供的粉贵妃番茄品种不抗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提供的种苗不具有合同约定的特征特性,显然被告种苗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已构成违约。
原告77户菜农种植的种苗黄化曲叶病毒病发病严重,进而导致原告菜农们种植的番茄减产,被告公司违约行为与菜农们种植的番茄减产具有因果关联性,原告菜农要求被告种苗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
遂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根据两份一审判决书,被告寿光某种苗公司应一次性赔付万传福等77户菜农因番茄种苗减产造成的损失共计36.1万元。
一审宣判后,因被告种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不久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被告种苗公司的上诉。
至此,77户菜农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正义之剑下得到了公正的“说法”。目前该案在齐河法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法博士点评
种苗推广种植前是否进行过先期试验,种苗的特征特性是否适应于本地区种植环境,也是考量农作物减产的因素之一,被告种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就该种苗其已先行在原告所在地种植推广实验,即进行大面积推广种植,其对77户菜农的损失理应承担合同风险责任。
被告公司的种苗在齐河县大面积推广,种植过程中被告种苗公司应当对当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管理服务。虽然该公司技术指导、管理服务等情况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此系合同附随义务,被告应予遵守。77户菜农种植管理过程中及种苗发病后,被告种苗公司未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并给出合理的防治措施,导致了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番茄种植农户来说,黄化曲叶病毒等病虫害的预防与治理是种植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注意事项,即使农户种植的是抗黄化曲叶病毒病(TY)病毒种苗,但“抗”不等于完全免疫该病毒。原告种植的番茄种苗减产,其本身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