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子豪
夜行坠井受伤该找谁
文/吴子豪
2011年10月21日晚,湖南省长沙市民张庆国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人行道上行走时,不慎掉进了一个井盖缺失的管道井内。他因此受伤住院17天,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庆国夜行坠井受伤,到底该去找谁讨说法?
为了讨个“说法”,找到相关的责任单位,张庆国先后将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星沙供水公司四家单位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该案三年内,前后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开庭六次。
直到2014年1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四家单位应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张庆国2.1万元,而张庆国自身也应承担20%的责任。
于是,这场打了近三年的赔偿官司,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3月底之前,这四家单位也各自赔偿了张庆国21305元,合计8万余元。
张庆国是湖南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锅炉工,2011年10月21日20时左右,他在给同事庆祝生日的路上,一不小心便掉进了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人行道上的一个管道井内,并且受了伤。
在谈及当时的情景时,张庆国还是心有余悸,“那时光线不好,走着,走着,我一不留神就掉进了井里。”“没有井盖,周围没有设置围挡,也没有警示标志。”张庆国这样回忆道。
最后,还是他自己抓住了旁边的井盖,忍痛从井里面爬了上来。疼痛难忍的他就这样躺在地上,被后面走来的同事发现,并送进了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治伤,张庆国前后住了17天院,花了1万多块钱。
事发时,有同事帮张庆国报了警,长沙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了解了一下张庆国“坠井”受伤的有关情况,但这不是他们民警受理管辖的范围。
那么,张庆国到底该去找谁“讨一个说法”?又是谁在这里设下一个“陷阱”?这个井盖到底是谁“家”的?
据了解,在事发处的井盖上都有“E”字形标记,但并没有明确标示所属单位。于是,张庆国前前后后找到了长沙县星沙供水公司、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但各单位都表示井盖不是自己的,也不是自己管辖的,与自家无关。
正当无奈之际,张庆国在亲戚的劝说下,来到社区寻求法律援助,于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振林律师代理了此案。
王振林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张庆国“坠井”受伤,当地有关单位工作存在“失误”,肯定“难逃其责”。
经过王振林律师调查了解取证后,张庆国将有关联的四家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780元。
从该案的代理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导致他出事受伤的管道井盖的投资方、施工方是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而管理方是长沙县电力局,同时,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有县区内城市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交通隔离设施、排水管网(含污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所以,对该管道井井盖的缺失自然要承担管理上失职的责任。
另外,该管道内还装有正在使用的自来水管,因此星沙供水公司也负有该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定期巡视维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的职责,因而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张庆国要求他们“给一个说法”,并且承担他摔伤致残的责任。不过张庆国当初也许没有想到,这“说法”还真的难“讨”,一“讨”就是近三年,这四家单位谁也不愿为此“买单”!
结果,“皮球”被“踢来踢去”,好像张庆国状告他们“有点冤”?
2012年5月15日,张庆国“坠井”受伤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但是,到场的两被告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认为本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
同年的8月10日,该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四个被告单位拒绝接受原告的调解意愿,还是一样表示:“不应对原告张庆国的伤害负责。”在8月21日的第三次开庭审理时,面对法官“井盖归谁管”、“缺失多久了”等问题,这四家被告单位均以“不清楚”来回应。
长沙县电力局认为,张庆国关于“县电力局对被盗井盖没有及时补上,承担管理责任”的陈述,主体不符,事实不清;对于张庆国夜行跌落下去而导致其受伤的管道井,县电力局既不是投资方,也不是施工方和管理方,所以,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应承担张庆国的任何损失。
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则依据2011年10月18日下发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辩称,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那些井盖不是该局投资、建设、管理和所有,不应承担对张庆国的任何赔偿责任。
轮到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来辩解了,他们认为出事的管道井不在该局的管辖范围之内,该局的主要职责为全县城市管理的指导、协调和行政执法,以及星沙城区“六横九纵”十五条道路的环境卫生、除供水、污水处理以外的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因此,该局也不是出事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是张庆国要找的“责任单位”。
至于星沙供水公司除了称此事与己无关外,同时提出原告张庆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自己疏于防范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就有过错,所以,其应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相应责任。
四家单位“争来争去”,互不相让,没有谁愿意主动承担工作上的“失误”和“疏忽”的责任。
2012年9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认为,该事故的井盖经查明属长沙县电力局所有,长沙县电力局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庆国损失4万余元,张庆国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三家单位不承担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长沙县电力局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坚决上诉”,张庆国也认为自己担责过重,提出申请要上诉。
2013年7月9日,该案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上,事故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到底是谁再次成为焦点问题。
张庆国的代理律师提交了部分补充证据。“此前因责任归属不明确,他们就互相推诿。”王振林律师说。
2014年1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长沙县电力局是长沙县的电力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用于铺设电力电缆的管道事故井有井盖缺失安全隐患,电力局有维护管理义务,所以,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井是由星沙供水公司所挖的深坑演变而来,且井内有属于供水公司的水管,井盖缺失,说明供水公司在维护管理上存在过错,也要担责;同时,井盖管理是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故表明长沙县城管局管理失职;此外,井盖属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长沙县住建局对井盖管理负有监督和检查职责,坠井事故可以推定长沙县住建局没完全尽到监督检查职责,所以也应担责。因此,法院判决四家单位应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张庆国2.1万元,而张庆国自身承担20%的责任。
至此,张庆国总算是找到了“坠井”受伤的责任单位,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我希望通过我的事情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维护好公共设施,真正对市民的安全负责。而且,一旦遇到意外事件,该担责的就要担责,不要再踢皮球。”事后,张庆国感慨地说。
2013年5月中旬,湖南省住建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尽快明确井盖管理牵头部门,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和县城井盖更新改造和整改工作。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窨井是城市建设设施,需要日常维修、保养和管护,以确保其完整无损。但许多单位将井盖一盖就万事大吉,平时疏于防治,而井盖的身份过于复杂,涉及的产权单位有市政、供电、煤气、自来水、热力、广电等十几个部门,在缺乏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一旦出事,责任难以明确,从而导致相互“踢皮球”。此案中,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应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于权属不清的井盖要尽快确定权属,无法确权且无使用功能的要及时封闭,无法确权但具备使用功能的暂时由牵头部门统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