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谨防“跑偏”

2014-05-23 02:13/高
浙江人大 2014年4期
关键词:跑偏新闻报道案件

/高 鑫 全 森

案件资源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在开采“富矿”的过程中,少数媒体的不审慎报道,不仅侵犯当事人权益,也损害媒体公信力。案件如何报道,不仅是新闻话题,也是事关法治精神能否弘扬的公共议题。

2013年,一批备受瞩目的大案要案接连曝光。从“李某某强奸案”到“济南中院的世纪审判”,从“死刑保证书案”到“首都机场爆炸案”,媒体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之高,近年罕见。

媒体报道在推动司法公开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损公信力的不当行为。这背后,既有体制等方面的深层原因,也有随媒体发展相伴而来的行业“乱象”。案件报道防止“跑偏”,准则与尺度在哪?

案件报道“真实”就够了吗

“表叔”、“ 房姐”,“李某某强奸案”,“ 首都机场爆炸案”,近年来,媒体对案件报道倾注了很高的热情。

“一个好故事需要的所有元素,如人物之间的冲突、故事情节的展开、悬念、心理斗争以及结局等,在一些案件中都具备,而且它是真实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认为,“案件报道绝对是媒体报道的一个好题材”。

案件资源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在开采“富矿”的过程中,却“事故”频发,媒体侵权、“媒体审判”不断蚕食着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2013年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在此之前,已有多家媒体不断披露此案“内幕”或“细节”。庭审当天,“李双江之子”、“梦鸽”等词,出现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上述信息显然属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13年6月,李某某的一位代理律师因故退出对李某某案的代理。随后,有媒体便以“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他妈的舆论战”等为题进行报道,后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整改。

对于案件报道“失范”问题,徐迅认为,许多国家都将案件报道视为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记者的专业化程度应该跟得上。“如果一个记者仅仅会讲故事,他可能会忽视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他报道的是一个法律事件,这个报道与法律的规定、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是会产生冲突?”

“有一项科研课题,论证案件报道的底线是什么,结论是要真实。新闻报道,真实肯定是重要标准。但对于案件报道来讲,底线仅是真实就可以吗?我不这么认为,恐怕它还得合法,这是最低标准或者底线,也是案件报道的独特性所在。”徐迅说。

如何把握这条底线?徐迅注意到,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事案件报道或者叫法庭新闻报道的记者,大都具有律师资格,以确保报道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郭镇之教授表示,未经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的媒体从业者,进入跟法律相关的新闻报道领域,常会引发一些麻烦。

她举例说,某年12月26日,某地发生一家3口夜里煤气中毒死亡事件。但一家网站的微博管理员陈某发微博称,该地圣诞节晚发生命案。“很显然,26日已不是圣诞节。他突出了一个节日,又说发生命案,3条生命没了,显然是为吸引眼球。到27日凌晨,警方以‘经查与事实不符,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作出处理。陈某觉得很冤枉,他认为只要有人死亡,就是命案。但按照司法部门解释,‘命案’是指杀人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类,意外事故不归于此类。”

在郭镇之看来,此事的发生,跟陈某法律素养的缺失分不开。

案件报道历来是新闻报道的“富矿”。

“网络遗忘权”是否可行

案件报道,不可避免会涉及当事人。“对于涉未成年人和涉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报道,我们会在稿件中采用化名、图片采取遮住眼睛等方式处理,这是最起码的原则。但在普通民事案件和一些小的刑事案件报道中,是否一定要用当事人真实姓名?”《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说。

她提出,案件报道应坚持伤害最小化原则。“一开始,我觉得用李某、张某等,不符合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要求稿件中用真名。但通讯员很为难,说当事人以后还要在本地生活,不能使其生活受太大影响,给人一条‘活路’。对案件作纪实报道、深度报道,是为了说清这件事、说明问题,没必要非把名字说得那么清楚。”

案情披露与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案件报道绕不开的话题。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副制片人王宝卿认为,若侦查机关过多或不当地披露信息,媒体又不作独立判断便引用刊载,可能会引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

在2014年初新浪传媒召开的“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论坛上,参与探讨的一线记者刘刚,分享了他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刚当妈妈的年轻女士,在重获自由后,看到媒体刊发她的照片,她“几乎没有勇气出门”。

有学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行为越来越难以被“遗忘”。对于那些报道中被披露了真实姓名的当事人,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是否应给其“网络遗忘权”?

早在2009年11月,《人民日报》刊发题为《网络时代的“遗忘权”》文章,称法国有两名议员向议会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数字遗忘权”。简而言之,它是一个人应该拥有的被网络和数字媒介遗忘的权利。具体来说,即个人可以依法要求从网络上删除有关本人的某些行为和言论记录,而不应该事无巨细地被永远“网”住。

郭镇之认为,“网络遗忘权”主要指,针对自己发布到网上的东西,特别是未成年人,待其心智成熟后、后悔时,可以要求删除。“但贪官的情况不同,后者是历史,属于公众知情权。”

政法自媒体的价值何在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时效是新闻的价值。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备先天的速度优势,但充斥网络的虚假、片面信息和负面情绪,却给新媒体蒙上一层阴影。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制片人朱海峰认为,许多媒体都面对发行量、点击率压力。“网站为什么会做‘标题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点击率。但需谨防由此引发的恶性循环,拼底线增强吸引力,只是饮鸩止渴。”朱海峰说。

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主任孙兆华认为,网络媒体也要严守传统媒体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规范。因为这些规范,是经过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尤其是政法机关纷纷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媒体“倒逼”司法公开现象,正逐渐转为政法自媒体“倒逼”传统媒体跟进态势。

2013年8月22日,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一审开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直播了薄熙来案庭审记录,获得众多媒体的转发和报道引用,这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赢得舆论广泛好评。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现在的新闻传播和报道顺序发生了一些变化。”郭镇之教授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济南中院关于薄案审理的微博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济南中院属于哪一个新闻媒体,又属于哪一个级别的?”郭镇之说,按照传统模式,新闻报道的顺序应该是,从主流媒体到网站、再到微博,但现在的顺序正好倒过来了。“如‘李某某’案,先是个人微博曝出一些信息,然后传到网站,再是主流媒体跟进报道。”

“我觉得,这确实是2013年的一个特别集中的传播现象。”郭镇之建议,既然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已有所突破,相关的政策、法规应作出相应调整。

媒体与司法应有怎样的关系

“案件报道虽是媒体报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专业性较强,又具有新闻性和故事性,受众特别感兴趣。同时,案件报道整体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所以案件报道是新闻界、司法界以及社会较为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一类新闻报道。”

在上述新浪传媒召开的论坛上,孙兆华说,关于“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这个话题,中国记协从10年前就开始关注,“因为这涉及媒体的自律和保护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双重问题。”

孙兆华介绍,关于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正负面影响、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加强两界自律与推进媒体司法良性互动,都曾在那次会议中进行过探讨。

而今,10年过去了。“司法越来越公开是一个大趋势,最高法院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并要求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在郭镇之看来,媒介与司法的关系,不一定能完全和谐,“因为新闻界是站在一定距离之外的监督,如果关系过于和谐,就可能失去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双方能有一个健康的关系,这是我们期望的。司法界、新闻界能相互谅解,都能恪守各自的职业规范。”

孙兆华提出,信息大爆炸时代,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这对媒体的自律和规范形成很大冲击。“2013年,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和对违法违规记者的追责,促使全行业开始反思。中国记协长期一直致力于推动队伍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治理有偿新闻、虚假报道等新闻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进行通报批评。”

“但治标更要治本,这个‘本’就是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越规范的媒体公信力越高,越自律的媒体越自由。”孙兆华说,在2009年,中国记协组织了“记者手册”的课题研究,目前已经结项。这将是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后的第一部全国性新闻行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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