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人需要为意外赔偿损失吗

2014-05-15 02:13
妇女 2014年3期
关键词:钱某医疗事故刘女士

周某因装修房屋,便将一批古字画交由好友钱某保管,因二人关系较好,钱某为周某无偿保管。钱某将此批古字画放在床底下。一日钱某外出,其楼上住户水管破裂,水流至钱某家,床底的古字画严重受损。周某请求钱某赔偿,遭钱某拒绝,双方遂起争端。请问钱某应该赔偿吗?

钱某无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周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周某与钱某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字画受损是钱某楼上住户水管破裂渗水造成,钱某无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周某的损失。

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有效吗

陈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08年,在施工时,陈先生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伤。陈先生被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脱节,肩部以下失去知觉。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拒绝再为陈先生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理由是:当初陈先生签写的合同上注明“如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表明公司与陈先生已就此达成协议。请问: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性。

因此,建筑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形式逃避责任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为陈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为其落实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陈先生支付各项费用,落实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未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是医疗事故吗

刘女士炒菜时不慎被油烫伤面部,立即赴社区医院就诊。恰逢周末,值班医师休息,刘女士只好无奈回家。此后,伤处刺痒并出现水泡,刘女士又赶到社区医院,值班医师用针头将水泡挑破,但未做其他外科处置,并开了很多口服抗生素。次日,刘女士面部发热,伤口流出黄色恶臭分泌物,又出现高烧状况,被丈夫送到市中心医院。经过一周治疗方痊愈,但面部留下轻度色素沉着。刘女士认为,社区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治疗手段不规范,导致其伤口化脓感染,遂向当地区卫生局提出申诉。请问社区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实践的基础上做出规定,将凡因违反医疗卫生规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定为医疗事故,其中造成患者一般人身损害的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在该案中,社区医院没有及时救治患者,且在外科处置操作中违反了无菌操作的常规。尽管患者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未达到导致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单独二孩”政策2014年初开始实施

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2014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预计政策调整后,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但至2015年,总人口将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也不会突破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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