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育

2014-05-15 15:41彭海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4年4期
关键词:培育法律体系

彭海

所谓素养,也可以说就是素质,《辞海》对素养的解释是“经常修习涵养”,对素质中的一种解释“人们在实践中增长的修养,如政治素质,文化素质”[1],可见两者在涵义上还是略有不同,素质侧重于静态描述,而素养侧重于动态过程,是一个集知识掌握、意识形成、价值认同、能力运用的综合概念,是一个集“知、情、意、行”为一体的概念。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大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构建起对法律的认同,树立法律信仰,并自觉运用法律调节自身行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这个概念:一是对立法原则及法律知识的掌握,二是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三是外显出来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需要,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推动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这其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信念和习惯,提升其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至关重要。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一大批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高素质的建设者,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建设者,将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需要

教育部在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高等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的重要战略任务,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校一项重要的职责,作为受教育主体的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需要,也是大学生增强法治观念,完善自身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律素养是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也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大学生成为社会合格人才的必备条件。首先,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大学生们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其次,大学是一种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每个领域和行业都有其自身的法律法规要求,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要求,按章行事,才能真正成为这个专业的合格人才;最后,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大学生才能更好了解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成为“理家治国”的人才。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中的一些问题

纵观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都已经认识到了对于学生知法守法教育的必要性,也在相关的培养体系中融入了相关的教育,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如何培育学生的法律素养,仍然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目标认识上的“泛化”

目前,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高校,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无论是思想认识上还是目标设定上,都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高等教育的培养体系中,对于学生仅有知法、守法的原则要求,法律教育一般都融入在“素质教育”这个大框框之内,或与道德教育并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诚然,法律素养是属于素质教育中的一部分,和道德素质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互为前提和补充,但是法律素养和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等,毕竟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彰显出法律本身在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种认识的“泛化”,目标上的笼统性也使得大学生培养过程中对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缺乏明确的指导,无法进一步的系统化。

(二)法律知识传授体系上的“散化”

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律教育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属于大学生通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部分,侧重于法制观念和法治理念的培育,涉及一些宪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基本知识;二是和专业相关的的法律课程,如《经济法》、《会计法》等;三是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涉及到和劳动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四是属于第二课堂中的一些法律讲座等。高校的法律知识传授体系,除法科学生外,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化”状态,缺乏系统的统筹和安排。首先,在整体的安排上缺乏系统性,作为公民、专业预备人才、预备劳动者等多重身份于一体的大学生,应该知道和了解的法律知识应该是不少的,这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知识教育,不利于大学生法律认知体系的系统化;其次,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课时严重不足,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法律部分为例,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这部分只有8个课时,而涉及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宪法、程序法、部门法等等大量内容,教师要想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效果,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教师赶进度,只能讲授要点和局部,无法深入的讲解法律的精神,展现法律的魅力,学生也只为考试而学,不求甚解。这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最后,第二课堂中虽有法制教育的内容,但由于缺乏指导,缺乏一定的条件支持,使得校园文化活动中和法律教育相关的内容少之又少,和专业培养体系无法形成互补。

(三)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运用上的“淡化”endprint

法律知识的传授只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前提,法制教育的目的是法律意识的形成和运用法律能力的提升。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体系,偏重知识传授,在法律意识形成的和运用能力培养方面存在一定的“淡化”现象。目前高校法律教育体系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2]。一方面由于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厌学、抵触情绪普遍存在,学生只为考试而学;另一方面,大部分学生的法律素养仅仅停留在对一些零星法律知识的认知上,尚未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更谈不上法律的运用。这种法律素质的缺乏,“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大学生甚至利用所学的知识介入一些高科技的犯罪,走向自我毁灭,令人扼腕,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少学生不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案例也屡屡发生。

(四)环境氛围营造上的“软化”

一种思想的形成和个体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社会环境和校园氛围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有很大的助力作用,分析当前大学生所处的成长环境,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尚存不少“软化”的因素。一是从大的社会环境看,中国尚处于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已经搭建完成,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是十全十美的”[3],在立法、司法、执法上任然存在许多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全体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尚未形成,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和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丑恶和腐败现象,对于在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形成,不利于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和情感提升。二是从高校管理上来看,我国高等学校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并且高校也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自身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已达到维护教学秩序完成教育目标的双重任务。但在认识上,受中国传统的教育思想“师道尊严”的影响,对于依法治校,依法管生,对于学生的权利并不十分重视,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高校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管理权威,而滥用管理权利,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4],这些现象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都起到一定的“软化”甚至“负面化”效应。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一些思考

(一)思想认识上的进一步强化

思想上的重视,是一切工作的起点。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流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革目标的实现。在中央16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人进行素质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可见法律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高校,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都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战略的角度去认识其重要意义。把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作为履行社会主义高校的社会责任,融入到人才培养体系,融入到高校的发展战略,融入到对学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当中去。要引导学生充分认识法治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素养对其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性,自觉自愿地有意识的培育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培养体系上的进一步有效化

1构建合理的法律培育目标体系

目标具有导向性,也是实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指挥棒”,法律教育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有其特殊的指导意义,“要通过向大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树立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5]。

因此,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法律意识,培育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自觉地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用法律准则判断是非,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法律教育的任务应当是在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现代法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学法用法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是对当代大学生进行现代法律观念的正确引导,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6]。

2构建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

知识的学习是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前提,在大学生的专业人才培育体系中,应该构建起合理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体系。从内容上来说,要立足于大学生的几个角色:一是作为公民所须知的宪法、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还有一些简单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基本内容;二是作为受教育者所须知的有关《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尤其是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作为专业领域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教师法》《会计法》等;四是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劳动者所须知的《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五是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保障性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从构成来说,一是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的解读;二是侧重于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解读,三是要侧重于使用程序上的指导。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传授体系,应该贯穿于整个大学培养的全过程,合理安排于各类相关的必修课、选修课和课外法律讲座中。

3构建有效的法律素养养成体系

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涉及知识接受、情感培育,意识形成和法律运用等几个重要环节,其核心部分是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律的运用。当然,这几个环节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影响,互为条件,都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形成不可替代的作用。endprint

首先,以主动接受为核心,丰富大学生法律知识接受体系。知识的传授是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包括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两个方面的发挥,特别是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才能完成有效的法律知识的接受过程。因此,无论是课堂知识的传授还是课外的实践,都要以学生的主动接受为原则。一方面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各种方式,如讨论、研讨等,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参与到知识的学习中去,另一方面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重视课外活动中法律元素的构成,让学生有更多的感性认识。

其次,以价值认同为核心,丰富大学生法律情感培育体系。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培养法律情感培育的前提,因此,在法律素质培育体系中,要注重对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解读,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让学生知道法律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要克服“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在实际管理中切实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让学生体会到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培养其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再次,以内化习惯为核心,丰富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体系。法律素养的培训,一个重点在于把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体系,并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因此在教育中要坚持持之以恒,坚持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用身边事和身边的案例来进行教育,坚持潜移默化式的渐进式教育。

最后,以能力提升为核心,丰富大学生法律运用实践体系。实践是检验知识掌握程度和素质高低的标准。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善于引导大学生提升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氛围营造上的进一步优化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中,随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法、守法、用法逐步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成为一种社会文化,成为个体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些都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另外,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学校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法治状况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念,进而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7]。因此推进学校的依法治校进程,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不仅是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也是至关重要。最后,要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和社区,形成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合力,共同构筑起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平台。

参考文献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1799.

[2]李晶,杨振.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现状与改进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3(4).

[3]黄进.坚持走法治社会主义道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1).

[4]李齐全.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163.

[5]靳诺.“四五”普法期间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N].法制日报,2001-01-05.

[6]吴一平.大学生法律教育课程建设刍论[J].当代青年研究,2008(3).

[7]李琼瑶,范志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与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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