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培++穆亚菊
摘 要:随着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兴起和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及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最新法规,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工同酬
一、劳务派遣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活动。
由于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模糊不清,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在劳务派遣方面涌现了大量的问题。针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产生的诸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12月又进一步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上法律和规章进一步重整和完善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二、劳务派遣相关立法的完善与进步
(一)派遣机构的设立须经行政许可,加强行政机关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成立设置更高的准入门槛以及严格的行政核准程序不仅可以遏制劳务派遣的滥用,而且利于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加强其应对风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和派遣单位的社会保险责任
此次修正案一改旧法对同工同酬的笼统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劳动报酬,并要求体现在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当中。面对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少、社保水平低、劳动受歧视等情况,人社部起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须向被派遣劳工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工。此外,《暂行规定》专章规定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及保费缴纳的相关条款。
(三)明确了适用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只是粗略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三性”岗位进行详细的规定。修正案对“三性”岗位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并且规定只能在“三性”岗位适用劳务派遣。针对用工单位置换员工身份,滥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乱象,《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红线“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四)严格法律责任,加重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仅规定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且惩罚力度较轻,无法实现打击和预防劳务派遣违法违规的目的。修正案不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责任还明确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劳务派遣中“辅助性”岗位的范围
修正案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从事“三性”岗位的劳动,并详细规定了“临时性”“替代性”岗位的内涵。但相较而言,对“辅助性”岗位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暂行规定》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而在现实中,因被派遣劳动者最多只占用工总数的10%,其在全体职工中的影响力不足以影响最终的结果。对“辅助性”岗位的规定可以借鉴日本的立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岗位属于“辅助性”,哪些岗位不属于“辅助性”。
(二)完善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1.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同酬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在相同的岗位付出同等量的劳动而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还应该保证被派遣劳动者能享有与合同工相同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而正式员工却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相较之下差距很大。因此有必要细化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实现真正的同工同酬。
2.发挥工会的作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和维护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发挥工会的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加强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的力度,解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难的问题。其次,面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及《暂行规定》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各级工会应加强宣传力度。再次,工会应引导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合理、有序的表达诉求,有效地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同时,工会还应该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对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 庄光平.人大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N].经济日报,2012.07.05(3).
[6] 张国强.完善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N].法制日报,2012.03.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