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正负能量分析及对策思考

2014-05-12 06:54陆岷峰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陆岷峰,王 虹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南京210046)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发展以来,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一直不减。互联网金融的利弊更是成为近来争论颇多的一个金融话题。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正面评价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打破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对于发展普惠金融、大众金融,促进利率市场化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于被分占市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互联网金融加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市场利率;更有甚者,央视评论员将互联网金融看做是金融的寄生虫,提高了实体经济的借贷利率,不利于经济稳定运行,应予以取缔。值得注意的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需要用辩证的态度,既要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正能量,也要正视其负能量的存在;并且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负能量必须予以控制和解决,以免酿成金融风险,危害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不能一味否认,但也不能放任不管,互联网金融需在有效监管下实现有管理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通过自身的改造来完善自身的功能,与互联网金融实现良性竞争,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1 互联网金融正负能量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的金融概念,其必然具有天然的两面性,既具有能够给经济金融带来创新生命力、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福利的正能量,也具有其自身的一些风险和不足,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不规范发展带来的一些风险隐患和行业发展水平层次不齐而导致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负面能量。综合分析目前专家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主要从正反两方面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

1.1 互联网金融的正能量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正能量主要体现在其利用互联网技术使操作简单化从而对普通社会公众包括处于融资弱势的中小微企业的便利以及对于促进利率市场化提高效率的社会福利两个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点正能量:

(1)满足普通公众的理财需求

传统银行理财业务一般五万起售,这一门槛将大多普通公众的理财需求拒之门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余额宝”等各类网络理财产品的出现,以更低的门槛、更高的收益、更快的流程、更便捷的兑付对普通大众最真实的理财需求加以满足,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掀起了一股全民理财的高潮。由表1可以看出,网络理财产品以绝对的优势满足了众多小额资金的理财需求,以余额宝为例,截止到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户数已突破8 100万,余额宝天弘基金管理的资金已经超过4 500亿元。①

表1 银行理财与网络理财的差异②

(2)使支付变得更加快捷方便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用保障的情况下由互联网企业构建的资金支付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和监督职能,不承担风险,当买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将代存的资金付给卖方。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使买卖双方可以不需见面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支付终端快速地完成。根据最新数据,以阿里巴巴支付宝、腾讯财付通、环迅、网银在线等为代表,第三方支付在2013年第三季度支付总体规模高达17.9万亿元,便利的支付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发生。③

(3)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微企业通过传统融资模式向银行借贷融资时,由于其自身财务报表不完善、优质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贷款规模小等原因而处于竞争劣势,很难从银行获得所需足够资金;而且银行授信模式下,审批时间长、流程复杂,使得中小微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中小微企业的处境。通过互联网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可以根据中小微企业的历史交易数据评定其信用等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互联网融资能够大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功率。2013年,央行在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报告中明确表示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平台。

(4)促进利率市场化竞争,打破垄断

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但我国的利率水平特别是一般存款还处于管制状态。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出现从市场的角度入手撕开了利率管制的保护伞,将储户的存款从银行的低息回报中分流出来,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理财投资,获取比管制利率高额的利息收益。作为回应,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抢占存款纷纷推出网络化理财产品,提高收益率。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火爆对于倒逼银行进行利率改革、加速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打破银行的垄断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互联网金融的负能量分析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持反对态度的观点主要认为互联网金融加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市场利率;此外,财经节目评论员将互联网金融比作是金融的寄生虫,提高了实体经济的借贷利率,不利于经济稳定运行,应予以取缔。综合来看,可以将之归纳为三点:

(1)互联网金融加大了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是金融,而金融是与风险息息相关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金融的一般性风险,还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不规范而具有其独特的风险。第一,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规范的行业标准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法律边缘游走,法律风险较大。第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重要支撑,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都以数据传输形式实现,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容易造成巨大的损失。第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原不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但互联网金融加大了信用风险。这是因为传统金融机构具有国家和政府的隐性信用作为担保,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都依赖于几家互联网企业的企业信用,信用风险被成千万倍放大了。

(2)互联网金融提高了市场利率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质是,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实质上是认购与余额宝对接的天弘货币基金份额,天弘货币基金将8 100万散户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集中的资金具有散户零散资金不具有的议价权力,扣除自身盈利后还能返还投资者高于活期存款利率数倍的收益率。也就是说,这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投资者、银行中介机构和贷款人之间增加了一个环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实质上提高了资金的价格水平,增加了贷款者的借贷成本。如表2所示,各大互联网巨头发起的网络理财产品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6%左右,而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银行以高于活期存款数倍的价格从互联网金融对接的货币基金取得资金,再加上银行的运营成本和利润,最终只会加大贷款人的借贷成本,抬高市场利率,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

表2 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④

2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分析

对互联网金融究竟应该赞成还是应该反对不能仅仅考虑单方面的影响,要考虑其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影响,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剖析。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不是绝对的,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辩证地看待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对实体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方式,P2P网货平台、网络贷款公司、众筹模式使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能够以更加方便、迅速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以其去中介化功能、大数据服务优势,化解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融资变得更加便利。实体企业可以在线上寻求融资支持,突破了地域限制、行政限制和财务信用限制。线上操作也因为不需要支付昂贵的中介费、实现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对接而大大地节约了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实体企业从银行借贷资金的成本。尽管互联网金融为实体企业带来了新的去中介化的融资方式,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行业还不规范,规模还不能完全覆盖实体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目前实体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仍然是以银行贷款为主。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一方面将银行存款搬家,减少了可贷资金;另一方面,又以迂回的方式增加一个环节回到银行体系,提高了实体企业的借贷成本,对实体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2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也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填补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空白,甚至抢占了一部分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资金进行了分流。一是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对银行存款的分流。目前余额宝的规模约4 000亿元,再加上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分流,造成2013年1月末存款骤减9 402亿元;⑤二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对银行利润的分流。互联网金融理财将银行的廉价的活期存款搬走,以昂贵的协议存款的方式送回,使得一直以巨额利差为主要利润的银行利润遭到了损失。三是网络贷款公司对银行贷款客户的分流。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理财手续更加简单、流程更短、审批更快、成本更低,对银行贷款客户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1]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倒逼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在形式上加速了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技术的对接——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类似余额宝等高收益线上理财产品、电商平台、移动终端等,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也积极改革,实现了保险、证券的线上投资买卖等。[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最关键的正面影响在于观念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打破其固有的垄断优势地位,重新审视自己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创新力度,为客户提供更多基于互联网的更加便利和快捷的服务。

2.3 互联网金融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金融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方式,满足了普通公众的理财需求。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众筹模式都允许普通公众以自主选择的方式在线上借出资金给资金需求方获取收益。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实现了无门槛、随时存入随时取出的理财模式,公众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简单操作获取高收益。第二,互联网金融使公众支付更加便利。通过第三方支付,公众可以实现快捷方便的网络购物或转账,甚至可以实现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的在线支付,极大地便利了生活。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不规范期,缺乏法律的约束和监管,风险较大。互联网金融一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的灰色地带,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打着擦边球,普通公众缺乏专业的金融相关知识,受其高收益的诱惑可能会盲目投资,导致损失。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4年1月底,共有85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者倒闭、跑路现象。⑥而且一些网络理财产品用补贴形式维持高额收益率回报,不具有持续性,一旦收益率下滑,普通公众根据从众心理、羊群效应进行挤兑,必然遭到损失。

综上所述,对互联网金融的评判应从多维度、多视角出发,对于实体企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普通社会公众而言,互联网金融并不全是有益的,也不全是有害的;互联网金融是一把集合正负能量的双刃剑,必须持宽容的态度,对其负能量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让其正能量服务人民、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促进变革。

3 互联网金融的对策思考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负能量,应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规范发展出发,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框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应积极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通过改造自身来完善功能。与此同时,实体企业和普通社会公众也要理性地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尚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虽已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规章,但缺乏系统性,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法律定位、退出条件、监管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在规章层面,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为做出了规范;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只能作为一个风险提示文件;2012年5月,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还需要时间。

通过立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基础性立法工作。传统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基础法律已经难以覆盖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需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出台一部包含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法》,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行业准入门槛、交易主体的权责和行为规范。其次,要修订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互矛盾的条款,统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章。[3]

3.2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因缺乏明确法律定位、行业标准和有效监管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第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工具具有相当显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不仅跑路现象严重,在现行法律缺失条件下也很难撇清与非法集资、诈骗的关系。第三,在国外受到认可的众筹模式在国内被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风险频发与监管缺失的双重境况,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十分必要。[4]

(1)明确各类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主体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但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组成部分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不利于理顺互联网金融中各交易主体的权责关系,不能及时监控风险的发生,甚至在风险发生时相互推诿,推卸责任,造成风险的扩大化。[5]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要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来具体确定,如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

(2)运用科学监管手段

目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网络技术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第一,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应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第二,法律手段。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第三,经济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第四,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

(3)增加多种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除了具备线下金融的一些风险特征,还具有一些特殊性,对其采取多种监管措施,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大非现场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3.3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辅助性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

3.4 改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服务

互联网金融抢占了部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资金,但也给其带来了机遇和活力。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应转变服务观念,加快完善其功能,利用其庞大的客户基础和专业的服务优势,结合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推出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客户体验,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一是将传统金融服务线上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普通公众,加强客户体验;扩展线上理财、贷款等服务功能,实现网络自助服务。二是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学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共享其基于大数据的客户基础,简化业务流程,与互联网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双赢。三是构建自己的平台,积累客户交易记录和信用状况,挖掘数据,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6]

3.5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大多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容易受到高收益的吸引而忽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结果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权益频频受到侵害。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理性,降低其系统性行为偏差。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受众风险意识教育,在宣传产品时不可对其风险进行掩盖。

互联网金融的功过是非、正能量负能量并不是绝对的,对待互联网金融既不能一味取缔,也不能过分宽容;应进行合理的监管,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实体经济和社会公众的正能量,规避其风险。互联网金融正能量的发挥、负能量的监管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监管机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形成合力,共同形成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凤凰财经。余额宝用户的破8100万证监会:正研究监管规则。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301/11779186_0.shtml。

② 资料来源:搜狐财经。网络理财与银行理财大比拼。http://business.sohu.com/20130924/n387128656.shtml。

③ 数据来源:网易财经。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达17.9万亿。http://money.163.com/14/0221/09/9LJLJTDN 00253B0H.html。

④ 搜狐财经。互联网金融主要产品收益播报(3月7日)。http://business.sohu.com/20140308/n395744727.shtml。

⑤ 数据来源:网易财经。1月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 这些钱都去哪了。http://news.163.com/14/0218/02/9LB5E0UE00014Q4P.html。

⑥ 资料来源:南方财富网。P2P倒闭潮延续至2014年或倒闭八九成。http://www.southmoney.com/jijin/jijinkanshi/201401/42335.html。

[1] 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8):44-49.

[2] 常晓.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J].中国外资,2013(16):53.

[3] 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18):55.

[4] 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1.

[5] 宋秀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3(9):38-39.

[6] 郭世邦.银行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J].卓越理财,2013(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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