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产权建筑是指多家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共同使用、出租同一幢建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集商业、办公、住宿、餐饮、娱乐功能于一体的多产权建筑大量涌现,此类建筑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新修订的消防法对产权人、租赁人、转租人以及物业部门应承担的具体消防职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隐患整改经费来源等现实中遇到问题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理仍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多产权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1 多产权建筑常见的火灾隐患
1.1 变更使用性质,无法满足消防设计标准。建筑使用性质的不同,对其的消防设计标准要求也是不同的,现在一些综合楼或商住楼竣工后,存在着随意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导致相应的安全设施都不能满足相关规定,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又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1.2 破坏建筑结构,擅自占用安全疏散设施。各独立经营的单位从自身的用途和安全出发,将属于自己区域的安全出口锁闭、占用、封堵;有的出租或出售的建筑内,使用者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实体墙与其他用户分隔,致使一个单位只剩一部疏散楼梯,降低了建筑安全系数,增加了建筑火灾荷载。
1.3 消防设施欠缺,整体运行维护情况薄弱。很多的公共消防设施无人管理、无人维护,比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等,还有一些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被严重损坏,致使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遭到破坏。
1.4 人员层次复杂,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多产权建筑人员多而复杂,一些承租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一些经营单位片面强调商业气氛,不讲究市场经济秩序和大局利益,无视监督执法部门禁令,违法违章占道经营、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拆除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等行为屡禁不止。
2 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产生缘由
2.1 单位主体消防责任不明确。多产权建筑产权复杂,缺少法定的责任主体。有些多产权建筑虽然聘请物业公司或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但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对消防安全工作多采取不想问、不想管的态度,尤其是在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的落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人员互相推诿,根本无法解决。
2.2 “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不到位。多产权建筑“四个能力”建设难以真正落实,存在工作走形式的情况,如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落实不到,消防工作档案资料不齐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未开展培训,员工未掌握疏散逃生知识、熟知逃生路线、不具备疏散人员逃生的能力。
2.3 隐患难整改,执法难度大。此类建筑涉及利益主体多,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仅确认消防违法行为人,下发法律文书就需做大量工作。有的甚至难以理清相互关系,效果不明显,只管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消防设施维护及火灾隐患整改不闻不问,物业单位或强调缺乏管理资金,或强调业主没有委托负责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与他们无关。
3 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的一些建议
3.1 明确法律权利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其中一个附属设备就是建筑消防设施,业主有权利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不能为了不履行义务而放弃权利。所以,可以明确多产权建筑的多方法律关系:第一,如果多产权建筑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若没有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若已经交付使用,专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该由产权人负责;如果该建筑实行物业管理,应该由物业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如果该建筑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最好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由各产权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当自建筑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第三,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时,应当要求产权人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3.2 提高消防监督质量。一要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在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技术规范学习的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作风教育,切实提高消防监督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二要改进消防监督方法。在建筑设计的方案评审阶段,要及早介入杜绝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系数。对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辖,应该本着同级管理的办法,实行统一管辖避免盲区。三是多产权建筑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分割不清和很难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多产权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要分清主次难易,逐步消除隐患,但关键应该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确保疏散设施与内外消防水系统可靠,严格控制火灾荷载,坚决杜绝“三合一”现象。
3.3 全面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它对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紧密。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多产权建筑的经营者或者业主来说,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分散和转移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吴与光.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华建设,2011(07).
[3]李雅魏.浅谈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J].2011(12).
作者简介:江蓉慧(1978-),女,河北邯郸人,湖北省荆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师,硕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