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宗川
重庆市直辖以来犯罪形势及刑事政策分析
秦宗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直辖以来,重庆市犯罪形势表现为公诉案件总量阶段性递减或递增、自诉案件总量持续性递减、“新生犯罪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性犯罪的犯罪率在徘徊中有所下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徘徊中呈上升之势、共同犯罪趋势日益明显、未成年犯罪保持高位态势。未来几年,重庆市有团伙组织性犯罪将有所减少、未成年犯罪将保持增长势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态势将进一步走高、刑事犯罪总量会有所下降、整体犯罪形势将趋于良好之趋势,相关部门应就刑事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和部署。
重庆市;犯罪形势;刑事政策
犯罪形势能反映出某一社会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因此,总结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发展成果与经验教训,离不开对其犯罪形势及其应对策略的分析和总结。重庆市直辖以来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疑具有一定的区域特殊性,但基于犯罪本身的普遍性与流动性特点以及中国法制统一性的背景而言,重庆市的犯罪形势无疑是全国犯罪状况一个缩影。同时,重庆直辖之年又恰好是现行《刑法》颁行之时,从重庆市直辖17年来的犯罪变化状况中又无疑能很大程度地窥见现行《刑法》颁行以来整体犯罪变化情况。因此,本文以重庆市直辖以来相关的犯罪数据①为样本,归纳总结犯罪的特点、变化趋势、可能的刑事政策原因,进而提出进一步应对策略,以此来促进重庆乃至全国的犯罪防治,为重庆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以下分别为重庆市直辖以来相关年份全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表1)、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总人员数(表2)、全市法院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收案总数(表3)的统计数据。
表1 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单位:件)
表2 重庆市及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人数(单位:人)
注:为更有效展开对比,表中重庆市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人数均在真实数据基础上扩大了十倍。
表3 重庆市全市法院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收案数(单位:件)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可得知:重庆市直辖以来的刑事公诉案件总量呈现出阶段性递减或递增状态。具体表现为:1997—2001年整体呈持续上升之势,2002—2007年整体呈持续下降之势,2008—2012年整体又持续上升。
重庆市2001—2012年全市法院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收案量的数据统计见表4。
表4 重庆市全市法院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收案数(单位:件)
从表4可以看出,2001—2012这十年间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刑事自诉案件收案量整体上呈逐年下降之势,并且降幅明显,2012年较2001年的收案量降幅达到90%,平均每年降幅近10%。这与同期全国刑事自诉案件收案量持续递减的整体趋势相吻合②。
“新生犯罪率”是指一年之内新产生的犯罪人数较当年总人口的比率。“新生犯罪率”是特定时空内总体犯罪形势的最直观反映,其比值越高且持续时间越长表明犯罪态势越严重,反之则相反。按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10年重庆市常住总人口数为28 846 170人,当年全市法院总共判处的罪犯人数为31 094人,新生犯罪率为108/100 000,即平均每十万人中有108个人犯罪。2010年全国总人口为1 339 724 852人,当年全国法院判处的犯罪人总数为1 006 420人,新生犯罪率为75/100 000。如这样简单推算,重庆市当年新生犯罪率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许多。但考虑到以上人口总数系常住人口总数,虽然包括了部分流动人口数量,但重庆市境内实际的流动人口数量却很难有效统计,因此重庆市境内的人口总量应超过上述统计数据,相应的新生犯罪率也应当有所下降。所以,以上新生犯罪率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按照有关新闻媒体公布的数据,重庆市2009年全市总人口为3 276万人[1],当年重庆市全市法院判处的罪犯总数为27 337人,人口犯罪比为将为83/100 000。如此,重庆市境内的新生犯罪率相较全国而言仍略高。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当时重庆市总人口为3 090.45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当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29 533万人。因重庆市2000年法院判处的罪犯总人数数据缺失,故以当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总人数为基数进行近似新生犯罪率的测算。200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总人数为17 670人,新生犯罪率约为57/100 000;当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总人数为708 836,新生犯罪率为55/100 000,重庆市的比值仍稍高于全国。可见,重庆市在直辖以来的较长时间段内,新生犯罪率较全国平均水平而言要高,这表明重庆市的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侵犯财产、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是对公民直接产生重大损害的犯罪,也是社会公众最能直接感知到的犯罪。因此,这两类犯罪的多寡对公众的安全感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也可以认为此类犯罪态势是当地安全指数的重要指标。大体可以认为,侵犯财产、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率越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越低,社会安全指数越低,反之则相反。以下(表5)是全市法院系统办理侵犯财产、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比例(收案率)的统计数据。
表5 重庆市侵犯财产权利、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比率(单位:%)
注:2008年数据缺失。
从表5可知,重庆市境内该类犯罪的数量从2001年以来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7年至2012年间,下降趋势非常明显。侵犯财产、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占全体犯罪比率的下降,无疑有助提升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特别是在从2008年以来重庆市刑事犯罪总量有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此种犯罪比率之下降,更能表明重庆市的社会安全指数在不断上升。
以下(表6)是1997—2013年间重庆市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提起公诉人数统计,从该统计中可对重庆市直辖以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态势有整体性认识和把握。
表6 重庆市检察机关公诉职务犯罪人数(单位:人)
从表中可见,重庆市直辖以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量的变化幅度较大,大体也呈阶段性变化。1997—2001年间该类犯罪有降有升,2002—2006年间持续下降,2007—2010年间持续上升,2011年至今虽总量有所下降但仍呈上升趋势。尽管职务犯罪数量有增有降,但整体的趋势是波动中有所上升。
以下(表7、表8)数据分别为重庆市法院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收案量以及相应年份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案件数及人数的统计。通过对此数据的分析,可以对平均每件刑事案件被公诉的人数进行测算,从而估算出每件刑事案件的参与人数,也即共同犯罪人数。
从表中可见,1997—2012年间,重庆市平均每件刑事公诉案件的参与人数整体上呈逐步增加之势,至少在1997—2010年间是这样。但这些数据仅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数以及人数和法院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收案数测算得出,所以那些实际参与了犯罪而未进入公诉或庭审阶段的人员数据并未包含其中,因此实际的犯罪参与人数要高于测算值。相应地,每件刑事案件的平均参与人也即共同犯罪人也还应有所增长。但就此测算值已经可以表明,重庆市直辖以来的共同犯罪趋势是逐步上升的。
表7 重庆市全市法院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收案量
表8 相应年份重庆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案件数及人数
我国未成年犯罪在过去一直呈上升之势。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我国“十五”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更是增加了68%[2]。重庆市境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多年来保持高发态势。据相关统计,重庆市2008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 469人,占判处总人数的11.18%,这较1998年(1 187人,9.34%)而言,分别上升了108%及1.84个百分点。而且2006年与2007年两个年度,重庆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数的比率都在11%以上,而同一时期的京、津、沪乃至全国的平均水平都低于10%[3]。以上数据表明,重庆市未成年犯罪多年来整体保持高位态势,显现出未成年犯罪形势的严峻性。
重庆市直辖以来的刑事政策整体上紧跟国家整体刑事政策,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进行犯罪治理。期间重庆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有关刑事政策也作出了一定调整和深化,形成了具有一定地方色彩的政策措施。重庆市直辖以来贯彻执行刑事政策的特点至少有以下几点:
长期以来国家始终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重庆市当然也不例外。但根据地方实际,重庆市直辖以来,公安司法机关除对常规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严厉查处、打击之外,特别对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和移民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长期坚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直辖后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投资大的情况,特别注意查办基础建设、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土地征用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重庆市公安司法机关也确实查处了一大批特定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③,取得了不菲成绩。
全市公检法司机关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建立健全多项犯罪预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检察机关积极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到学校、工厂和农村讲法制课,建立“青少年维权岗”,以此强化农村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特别对一些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急、难、险信访和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积极从事社区矫正试点以及落实工作。公检法司机关带头积极开展“法律六进”乃至“法律八进”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监所、进中介),加大社会普法力度。多管齐下的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可谓取得了一定成效,从2001—2007年间重庆市刑事犯罪数量持续下降的趋势中便可窥见一斑。
从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重庆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积极予以践行,并按照“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力促社会和谐。比如在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重庆市检察机关2008—2013年六年内不批捕率(不批捕人数占批捕人数的比值)分别为7.5%、8.0%、9.0%、13.4%、10.4%、1.8%,年均值为8.4%;不起诉率(不起诉人数占起诉人数的比值)分别为3.5%、4.0%、4.5%、5.4%、6.0%、4.7%,年均值为4.7%。相应地,全国检察机关2008—2013年不批捕率分别为:11.3%、5.7%、7.0%、16.6%、8.1%、9.3%,年均值为9.7%;不起诉率分别为2.6%、2.3%、2.6%、3.3%、2.7%、3.9%,年均值为2.9%。
可见,在此期间,重庆市刑事案件的批捕率整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每年以及年均的不起诉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表明重庆市在刑事犯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方面展开了扎实工作,但仍有进一步坚持并强化“从宽”政策的必要和空间。
全国迄今为止展开了三次大规模的犯罪“严打”运动。分别于1983年、1996年和2001年拉开序幕。重庆市直辖之初正处于第二次严打阶段,重庆直辖又恰逢香港回归、党的十五大召开,因此刚刚挂牌的重庆市各级政法机关把“严打”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此后便开展了一些列的专项“严打”斗争。全市的政法机关在此次“严打”中也确实“真打实干”,这从1997年之后连续几年犯罪批捕和起诉人数的持续上升中可得到印证。
至2001年,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的第三次全国性“严打”拉开序幕。从2001至2007年,重庆市的刑事公诉案件总量便保持平稳并略呈下降趋势,如“表2”和“表3”所述。从“表2”的对比中可知,在正值“严打”的2002—2003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确有明显下降,这表明在此期间的“严打”的确起到了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在2004年至2008年间,这一数据便呈连续上升之势,表示此次“严打”刚一结束,全国的犯罪形势就立即开始恶化、犯罪人数迅速反弹。这也就表明就全国整体而言,第三次“严打”的积极成效是短暂性的,整个“严打”的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社会治安形势有所恶化、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客观事实,重庆市于2009年正式启动新一轮犯罪“严打”斗争,拉开了直辖以来第三次大规模“严打”的序幕,并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果。
综上可见,重庆市直辖以来紧跟中央统一部署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地开展了犯罪“严打”斗争。
根据相关数据的测算,重庆市直辖以来共同犯罪现象日益明显。但近年来开展的“严打”斗争确实取得了不菲战果,有力打击并摧毁了一大批“黑恶势力”团伙,有效遏制了严重的团伙组织性犯罪。此次“严打”无疑有效打击了长期祸害于重庆市内的诸多“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人员、财产、市场等都在此过程中遭受重创。因此有理由相信,重庆市未来几年内恶性的团伙组织性犯罪将有所下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将获得更大保障。但有关部门不应当就此掉意轻心、忽于防范,反而应当趁此机会加强团伙组织性犯罪的防范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公司登记与日常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等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强化情报收集、坚持“打早打小”等途径,防止团伙组织性犯罪的反弹。
我国未成年犯罪在诸多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多年来持续增长,这一严峻形势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重庆市更是基于一些特殊因素使得未成年犯罪保持高发态势。其中一个突出的因素是重庆市境内存有大量“留守”儿童和少年。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重庆市大量农村乃至城镇劳动力长期涌入都市经济圈“务工”,由此产生大量“留守”人员。家长长期不在身边,致使诸多“留守”孩子缺乏应有的家庭关爱、监管、约束和教育,由此导致了个别“留守”孩子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失范,加之各种不良客观环境影响,他们极易走向犯罪深渊。因为“留守”而引发大量犯罪是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成为未成年犯罪增长的重要因素。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必将长期存在,重庆市涌现大量外出务工人员现象也必将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其他的诸如学校教育和评价失衡、文化市场监管不力、思想道德与法治观念薄弱、社会高犯罪率的诱使等诱发因素同样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因此可以预见重庆市未来很长时间段内的未成年人犯罪仍将保持上涨态势。
对此,应当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特别是对于那些特别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应当依法予以坚决、严厉打击,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同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特别严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犯罪,应当尽可能予以宽缓处理,以此尽可能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之目的。应当依法积极采用不批捕、暂缓起诉、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等机制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教育悔改机会和条件。同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留守”以及有罪错青少年的关怀、帮扶和教育,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积极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总之,应当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重在预防中,有效遏制住未成年犯罪的增强势头。
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直施以高压,不断加大刑罚惩治范围和力度,并试图配以官员财产申报、公开述职考评等制度加强贪腐渎职犯罪的预防。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呈现出全国从上到下强调党政官员作风转变以及各地从快从重惩治贪腐等一系列“新迹象”。尽管如此,仍可预见重庆市乃至全国未来很长时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态势都将呈进一步走高。原因在于:
1.诸如官员财产申报之类的防范制度久久不能成型,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和约束机制,仅靠事后治理,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渎职犯罪的治理成效很有限。
2.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各种既有体制在很长时间内很难获得实质优化,贪腐渎职的制度空间将随之得以维持甚至膨胀,相应的犯罪就极易增长。
3.中央的反腐意志日益坚定,因腐败系关涉“亡党亡国”之大害,所以有关部门必将加大查处力度。
4.网络舆论监督之力量不断强大,更多的贪腐渎职犯罪行为无疑将被曝光、被查处。
因此,重庆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借助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应,当加强对此类犯罪防范制度之构建,如继续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4],并尽可能在全市其他党政机关中试行。重庆市相关部门应以积极行动始终让重庆市争做全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
笔者认为,重庆市未来几年内的刑事犯罪总量会有一定程度下降。
1.刑事公诉案件总量有下降空间。首先,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的科学指引下,通过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房产税试点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重庆市的城乡差距有望进一步减小、社会贫富矛盾有望得以一定缓解,犯罪的客观社会原因会得以一定程度上消解。其次,近年来的“严打”活动范围宽、力度强,不仅“黑恶势力”犯罪遭到有效打击,除此之外的其他严重暴力性犯罪、常见侵财性犯罪、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渎职犯罪等犯罪均或多或少被纳入了此次“严打”之中,也因此遭到沉重打击。众多犯罪人员以及犯罪所依赖的财产工具、组织体系等都受到了重创,使相应犯罪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或反弹,无疑使犯罪总量有所下降。此种下降趋势已在全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和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案件量有所下降的事实中有所显露。
2.刑事自诉案件总量下降趋势明显。“表4”有力地表明了刑事自诉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的事实。同时,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深入,调解、和解等矛盾化解机制更广范围、更大力度地适用,相信更多的矛盾纠纷会于刑事程序之前得以化解,从而会进一步减少刑事自诉案件之数量。
针对刑事犯罪总量可能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有所下降的趋势,重庆市有关部门不应就此懈怠,而更应及时总结评估。总结导致犯罪总量下降可能的原因以及近年来犯罪治理对策和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对犯罪下降持续时间和程度以及可能反弹走高的趋势予以评估分析,及时查找出各类犯罪可能再次走高的原因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应对。通过积极查漏补缺和提前应对,力争将犯罪总量降至最低。
笔者认为,重庆市未来一段时间整体犯罪形势将趋于良好。
1.存在刑事犯罪总量将进一步降低这一乐观估计。
2.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的犯罪占全体刑事犯罪的比率整体上也呈下降趋势。而这类犯罪对社会公众最具实际损害,社会公众对犯罪多寡以及危害程度的真切感受也主要来至于这两类犯罪。此两类犯罪相对数量的下降无疑有利于犯罪形势趋于良好这一心理基础的形成。
3.重庆市多年来的重刑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率在下降,也即刑事犯罪整体的危害程度呈下降趋势。2003—2007年全市法院一审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占一审判处罪犯总数的比率为13.4%,其中2003年的这一数据为18.8%;2008—2011年的这一数据分别为:9.7%,10.1%,8.3%和7.5%。④重刑犯所占比率的下降也有力反映出犯罪的整体严重性有所下降。犯罪整体严重程度的下降无疑会让更多人减少对于犯罪的恐惧感和忧虑感,从而对犯罪形势有更乐观评价。
犯罪形势应当反作用于刑事政策,对整体上是趋“宽”还是趋“严”应当有直接影响。因为刑事政策原本应当随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犯罪形势良好则可对犯罪宽缓相待,犯罪形势恶化则对犯罪应严厉相向。这符合普遍的犯罪预防之社会心理诉求和刑罚适度性与经济性的要求。面对犯罪形势整体趋好之背景,当局应当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前提下,更多地趋“宽”而更少趋“严”,对宽缓性的刑事措施持更宽松和放开态度,而对严厉性的刑事措施持更紧收和谨慎态度。
换言之,应当尽可能在更多的领域或场所适用宽大的刑事政策而在更少的领域或场所适用严厉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贪腐渎职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应当坚持从严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处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更多的犯罪,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外,应积极依法适用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社区矫正等刑事处遇措施,并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多地适用。
今后,重庆市政法机关应继续审时度势,应将犯罪治理观念由“压力维控”转变为“压力疏导”[5]。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乐于、敢于、善于依法充分适用各类程序和实体的宽缓手段,尽可能在“和风细雨”“刚柔并举”中达到更好犯罪治理和预防效果。
[1]重庆市情概况[EB/OL].http://news.163.com/11/1111/12/7IJ3L53D00014AEE.html.
[2]罗德宏.中国青少年犯罪率仍在上升 未来五年总量将增加[N].北京晨报,2007-01-11.
[3]张波,陈霞.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十年调查——以法院审判为视角//[C].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册.北京:中国犯罪学学会,2009.
[4]唐姗姗.官员财产申报:为什么是重庆先行一步[N].检察日报,2010-01-11.
[5]周建达.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从“压力维控型”到“压力疏导型”[J].法商研究,2012(2).
(责任编辑:于开红)
①本文涉及的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下属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4、2007—2014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2014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7—2014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7—2014年)。就学术研究而言,除“犯罪黑数”之外,以上数据系反映犯罪诸多客观情形的最权威、最准确的数据。
②全国法院2001—2012年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收案量分别为:53 591、42 863、39 464、34 142、29 396、23 914、19 321、16 546、14 613、12 540、10 716、9 905(件)。
③如綦江县原县委书记张开科、副书记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案,丰都县原建委主任黄发祥贪污巨额移民资金案,工商银行九龙坡区支行杨家坪分理处陈新贪污案,市农资公司原总经理胡启能受贿案,重庆市原规划局局长蒋勇巨额受贿案,重庆市巫山县原交通局局长宴大彬受贿案等案件。
④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4、2009—2012年)。
An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Situation and Criminal Policy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since Direct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QIN Zongchuan
The criminal situation of ChongqingMunicipality since direct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s as follows: gross amount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is steadily increasing or steadily decreasing at a stage, gross amoun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 is decreasing all the time, “new criminal rate” above the national average, the criminal rate infringing upon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is lingering but with little dropping, the crime of functionary in the state organ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s lingering but with rising trend, the trend of joint crime is increasingly obvious, and the crime of under-age children keeps a high rate. The feature of criminal policy is as follows: keeping a high pressure on the crime of functionary in the state organ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launching a deep comprehensive treatments for social public security with practice, a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carrying out battle of “severely attack” at stage. In the near future years, the gang and organized crime will decrease at some degree, the crime of minor will keep growing, the situation of crime of functionary in the state organ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will keep higher, the gross amount of crime will drop at some degree, the whole criminal situation will b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governmental sections should make some modific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Chongqing Municipality; criminal situation; criminal policy
D917
A
1009-8135(2014)05-0148-07
2014-06-20
秦宗川(1986-),男,重庆丰都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学、犯罪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9)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