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反思与深化路径

2014-05-10 00:20王建国
行政与法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律

摘 要: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在教学目录中列有实践教学课程,但是,来自于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实践的反馈表明,法学本科重理论说教、轻实践操作运用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法学本科生大多都难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面对新世纪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本文认为,高等学校法学院应当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机制,以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 键 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42-05

收稿日期:2014-02-07

作者简介:王建国(1968—),男,河南商水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司法制度和列宁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郑州大学教学改革项目“深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精英化教育、职业化教育和大众化教育等不同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过了30余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相伴,对于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由精英型培养模式到定位于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不同行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扩招,导致了高校对于法学本科的实践教育仅仅停留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口号中,由此造成了高校法学本科人才的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急遽发展的需求。由于传统的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实践在教学中的作用,其与实践脱节的缺陷愈益明显,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关口。[1]而且,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扩招以及实践教学的弱化,也导致了高等学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能适应当下社会实践的需要,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并展开了广泛的研讨。因此,如何深化和推进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乃是化解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缘起及实践教学面临的困境

清末以降,有志之士为挽回清朝颓势,力主变法修律,译介西学和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与此相伴,西方的法学教育制度随之传入华夏文明古国。肇始于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设立,开启了以西学为蓝本作以参照的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经民国数十载六法全书的法学教育,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在中华立足并成熟发展,如吴经熊、杨兆龙、王宠惠等诸多全球公认的20世纪中国法学名家之思想和著作今天又重新走入了法界视野,便可佐证当时对于西学法学教育模式的推崇程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弃了国民党的旧法统,包括法学教育制度亦随之终结,转向全面引进苏联法学教育制度和教育模式。到1957年“反右”运动和十年“文革”爆发,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此段历史时期,宪法的权威遭到亵渎,法律的价值受到怀疑,法律院校几乎覆灭,[2](p259)法学本科教育的停滞导致了法律人才培养难以为继,此种局面直至“文革”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即恢复高考制度,选拔国家建设人才,法学本科教育随之恢复重建。就此时而言,国家经过拨乱反正,法学教育顺应时代需求,采取了以本科为精英教育与专门的法政学校专科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初始几届法学本科学生大都成为当代法学教育领域的精英抑或司法界的领军人物。

至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学研究生教育虽逐步开展,但当时能够承担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法学人才可谓凤毛麟角,整个80年代的法学教育仍以法学本科教育为精英教育的主体。由于法学本科难以承担起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供给的任务,大量的法律实践人才的培训和培养任务由专科学校、夜大和函授学校承担。此时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一般是在本科四年教育的最后一学期开展,实习的模式大都是由学校直接派遣到司法实务部门。由于当时政法机关法律专门人才匮乏的形势所需,大部分法学本科学生一进入到实务部门实习就直接跟随指导教师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同时,由于当时实行计划分配,没有今天法学本科学生的司考、考研和求职压力,学生都能专注于实习课程,实习结束大都能够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毕业分配至工作单位,大多数毕业生都能够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应用的人才和单位的业务骨干。延至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法律规制成为市场经济建设背景下的迫切需求。伴生而起的是国家法治建设,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学界倡导下先后进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宪法当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当代的治国方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此同时,法学本科教育步入了“大跃进”时代。与建国初期法学教育制度不同的是,改革开放之后恢复的法学教育制度逐渐反思苏联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模式,虽然苏联法学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已经有了“去苏化”倾向,开始转向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为蓝本加以建构,将法学本科学生定位于通识教育。这一时期,不论是财经院校、师范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都相继成立法学院系,设置法学本科专业,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法学本科教育的“泡沫化”现象。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主要集中于法学理论学习和理论素养的培养,虽有实习课程但由于扩招导致法学本科人数不断增加,司法实务部门难以大量接受法学本科学生进入实习,即使进入司法部门实习的法学本科生也只是做一点辅助工作,根本不能达到法学本科实习课程所要求的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的目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学本科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矛盾日益凸显。司法考试制度设计固然有助于司法职业化的人才选拔和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但也有其负面效应。由于法学本科毕业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使是本科毕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要想获得司法资格考试证书也只能作为面试加分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司法考试决定法学教育的倾向,形成了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检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指标导向。这样,司法考试制度就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出现应试教育的苗头。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不少法学院自发地将如何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从而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3](p126)法学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学科,不仅要培养学生具备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养成理性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应试考试,其题型设计和知识涵盖难以显现司法实践能力的真实面貌,而且往往注重应试技巧的设计,而这些应试技巧又非大学法学院理论培养所能获取。诚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多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4]此外,法学本科盲目扩招,司法机关人员更新缓慢,加上法学硕士、博士生源充足,法学本科生就业几率曾经弱化到了千人一位的竞争局面,这就使得法学本科就业率下降到各类院校的末尾。此种局面使得法学教育者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培养适应国家社会经济急速发展的人才需求类型。为了解决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不足的矛盾,一些法学院在法学本科教育上更加开放地面向全世界吸收、引入不同法系的教育模式并展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验和推广。比如: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法学教育模式都被部分法学院校引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学本科教学与实践脱节问题,但就目前而言,尚未形成一个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模式。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如何设计和定位,有赖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因此,唯有确定法学本科教育在当下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开展和实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经过30余年的发展,至2008年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余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有法学硕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和机构29个,另有13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基本形成了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律硕士教育为补充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5]

考察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不难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有三种可能性,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6](p3)也有学者将当代中国急需的专业法律人才概括为:一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法者,二是解决和平息法律纠纷的司法者,三是为正常的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提供法律方面专业管理、协调机制的服务者。[7]在实践中,法律学者和立法者的素养要求都需要本科后的教育才能胜任。显然,在当下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学本科教育并不能完全承担起培养上述三种人才的目标任务。经过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不仅有规模庞大的本科法学教育,而且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规模也庞大得惊人。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抑或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均是将法律学者培养任务设置于博士研究生阶段。比如美国的一年制法律硕士(LLM)课程通常只是法学入门课程,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两年制的研究硕士(Master Recherche)和美国的LLM法律硕士课程也具有相似的法学入门功能。尽管有一些著名大学的本科教育模式培养出的法学本科生基于自身先天条件和客观环境更容易从事学术研究,但也只有继续经过十年磨一剑的深造完成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甚或是博士后阶段的培养才能成为法律学者。所以,法学学士毕业后就走向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研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今天再将培养法律学者和立法者的任务赋予法学本科教育是不现实的,也不能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真正承担的任务是培养法律工作者和有修养的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这一目的的设定就需要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职业培养的实践教学模式密切联系起来。培养有修养的人这一目标是大学的社会使命之一,但并非说一般意义上的修养含义。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有素质的人是能够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法律素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高素质的社会成员和社会工作者。无论是法律职业的培养还是有修养的社会工作者的培养,都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仅仅关注法学理论和人文知识的灌输,还需要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国家和社会在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大潮下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培养国家需要的通过本科后教育的职业训练进入司法机关的专门法律职业者,还可以凭借法律知识在国家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非法律职业部门一展身手,这就是广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复合型人才,这种类型的人才以其所具有的专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门类,作为主要以培养和造就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本科教育,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本科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的任务和目标呢?近些年来,各高校也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探索,比如案列教学法的尝试、研讨会教学模式的探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等。有的学校不仅将这些新颖的西式实践教学模式大胆尝试并形成一种固化的教学方式,而且还把这些教学方式具体应用到部门法学的教学实践中,架起了法学理论学习和实践教学之间沟通的桥梁。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多媒体教学、研讨会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学生在重要的法律问题上联系其所学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还有利于学生身临模拟真实案件的场景下判断事实、识别法律适用以及具体解决事实和法律连接的问题。这种分析问题和适用法律解决问题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法学本科学生成为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然而,由于现实中存在各种主客观的因素,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研讨会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经过理论译介和个案试验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推广和应用。而如何深化并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则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课题的研究和深化,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制度模式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深化路径

通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合理定位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就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有其特殊的时代使命。法学本科教育在新世纪的历史使命乃是定位于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应用型人才,为完成这一使命和目标,必须认清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祛除实践教学口号化的现象,深化并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机制路径。

(一) 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在不同的高校其课程模式设置不一、形式多样。而且,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并没有像法学理论教学那样已经具备一套成熟的课程体系。一直以来,国内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实施情况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施、各自为政的初级阶段,缺乏成熟的、可以在全国推广的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实施环节一般都由教师自由支配,没有将实践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结合起来,缺乏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于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科学的论证和深入的研究,导致实践教学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而缺乏实际有效的促进作用。为此,有必要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制定出统一的教学大纲。在教学大纲的指导和要求下,科学而系统地进行实践教学。同时,又要在教学大纲的规范下,编写出进行实践教学的教材。[8]

(二)合理划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例关系

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的目标是为了提高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教学都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从实践性教学的本质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是教学方法的范畴。尽管我们强调深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但并非是彻底摒弃传统的教学方法。实际上,传统的教师讲授教学法目前仍然居于高校法学教学的主要地位。对于实践性教学和理论教学我们应该吸收二者各自的优点,取长补短,合理界定二者在法学教学中的份额和比例。在教学方法的结合上,应该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以实践教学为辅;在实践教学实施的先后顺序上,应使法学理论教学在先,部门法学实践教学在后。因为一个没有学习基本法学理论的学生急于进入实践课堂就会变得无所适从,难以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三)着力培养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就目前而言,各大学的教师绝大部分来源于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即使是现职教师,也大多深居高校,没有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经历,欠缺对司法实务的了解和把握,虽从事理论教学和科学研究具有较强实力,但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却显示出不足。[9](p51)而实践教学的主体首先是教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很难胜任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任务。因此,高校教师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要了解、熟悉司法运行的实际状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的能力。在教师选任时,注重引进一定数量既具有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又具有司法实践经验和经历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司法实务人员,同时,对于现任教师由法学院组织联系高校所在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建立“高校法学院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基地”,有计划地将教师输送到实践基地进行锻炼。从制度上确立高校法学院教师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的机制,以利于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

(四)构建提高法学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机制

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是深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手段,实践教学的核心和终极目的在于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改革课堂教学方式,经过低年级一定时间的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后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向实践教学转变。学生进入高年级后改变单纯的课程理论灌输式教学,老师讲重点,学生自己预习和研读基础知识,课堂讲授以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方式展开,着力提高学生借助于理论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借助于多媒体播放案例和影像资料实施案例教学法;有计划地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教学,使学生积极参与案件模拟审判活动;借鉴和推广西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任课教师引导和带领下办理案件;开展研讨会形式教学,吸引并督促学生对于讨论内容进行有效参与。二是开展法庭进学校等实践教学活动。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大批学生都集中到法院或者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是不现实的。对此,可以由法学院组织联系实践基地的有关法院将真实案件的审理设置于法学院的模拟审判大厅,变模拟审判为真实审判,通过身临其境的观摩,学习法官如何组织庭审,检察官如何出庭支持公诉,律师如何进行辩护。还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和仲裁部门人员定期到学校为法学本科学生进行专题讲座,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司法运行的规程和司法最新动态,以此来增强学生对于司法实践状况的了解和认识。三是开展法学院教学实践培训基地建设,联系司法实务部门设立“本科教学实践基地”,改变统一在本科四年级毕业前实习的陈规。法学院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生利用学年暑期到实践基地进行锻炼,在实践基地积极开展学年暑期实习,并严格要求学生对于每一学年暑期实习写出身临其境的实习报告,避免实习流于形式。

(五)建立科学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教学评估问题同样存在于实践教学领域,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机制尚未健全,缺少制度化的评价指标和具体参数,因此,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评价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制度化的评估评价机制,会导致教师不积极实施教学实践,学生找一实习单位盖章应付了事,这样,实践教学就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评价机制是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有效保障。首先,实践教学评价的对象不仅应当包括参加实践教学的法科学生,还应当包括担任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其次,实践教学评价的内容应当包含实践教学的组织步骤、组织过程、实施内容以及实践效果等;第三,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既应当包括对实践教学管理机构的评价,也应当包括对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价;既包括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也包括同学之间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等等。[10](p131)但是,实践教学评价机制最重要的内容是对于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进行实践成效的评价,这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是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张河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探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2]尹超.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9.

[4]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教育[J].法商研究,2004,(03).

[5]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统计数据,http://www.bj.xinhuanet.com/bjfs/2009-05/30/content_16660577.htm,20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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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彩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索[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

[8]张汉昌.关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南都学坛,2009,(02).

[9]宋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A].王崇敏.法律实践性教学与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10]熊勇先.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的保障条件[A].王崇敏.法律实践性教学与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高 静)

Abstract:Although the practice teaching course of law have been cataloged in the lists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 of undergraduate course,however,the feedback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cial practice shows that,the teaching mode of the theoretical preaching and lighting the practice of legal operation training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Facing the current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 the new century,the college should change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 to further deepen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practice in undergraduate teaching,cultivate the qualified legal talents in line with the era demand.

Key words: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practice teaching;target loc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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