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任的3.0时代

2014-05-09 02:12徐浩程
廉政瞭望 2014年4期
关键词:晋升条例官员

徐浩程

有专家向廉政瞭望记者分析称,如果说2002年版《条例》重在创新的话,新《条例》在强调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同时,更强调规范化,强调创新必须有底线。

1月14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这被舆论视为我国党政干部选任逐步系统化又一重要的节点。

此前的两个节点是:1995年,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在实行了7年多的《暂行条例》基础上,中央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2002版《条例》)出台。

以三个节点为标志,“我国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可分为三个阶段,如今则进入3.0时代。”相关专家告诉廉政瞭望记者,这个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五个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将成为重要的干部选任指引。

重新定义晋升渠道

每次条例的出台,都会对干部晋升渠道产生影响。

“由于《暂行条例》的实施,1995年可以说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现代化的标志性一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这也使得干部的选任与晋升渠道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对于从制度上防止用人腐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后来经过七八年的发展,《暂行条例》的一些标准和条款不再适用新情况,才有了2002版的《条例》。”竹立家曾参与2002年版《条例》的制定。该版《条例》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

干部晋升渠道也开始变化,一些升迁路径被取消,比如此前不少市县均有市长助理、县委秘书长等职务。新的渠道也在改革中逐步推广,比如公选,不少年轻官员、基层官员通过公选打破了晋升的“天花板”与“论资排辈”陋习。

对于新《条例》,有专家向廉政瞭望记者分析称,如果说2002年版《条例》重在创新的话,新《条例》在强调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同时,更强调规范化,强调创新必须有底线。

这“13章71条”一万一千余字的新《条例》将重新定义新时期官员的晋升渠道。

本刊曾对十八大后官员选拔提出猜想,称官员选拔将“保持年轻化,但不层层递减”、“注重基层经历,主干线选干部”,这些在新《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当然,新《条例》带来的最大变化还是“一线”、“二线”思维定势需要改变。

到了一定年纪,来到人大、政协工作,被视为“退居二线”。但在今年2月中旬收官的2014年省级“两会”人事调整中,省级人大、政协副职官员到政府任职甚至晋升到政府正部级岗位的不少。

例如河南的张维宁。他在2013年1月担任河南省发改委主任时当选河南省政协副主席。但是7个月后,他在被免去发改委主任的同时,却获任河南省副省长,实现了从省政协副职到省政府副职的转换。

今年河南“两会”上,他辞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最终完成了这次“回流”。

对此,四川省委党校党建部主任裴泽庆认为,这并不一定会成为惯例,但是“从我国对干部和人才一贯原则来看,至少是要留有这样一个晋升通道,而且要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只要是优秀人才,我们都可以用。”

但相关专家对此也表示担忧,称中国官场是按照自身的逻辑在运行,有很强的惯性,新《条例》到底能带来多大的变化还有待观察。

哪些干部将“失宠”?

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提出“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要求。以此为导向,在“重品行、重实绩、重基层、重担当”的官员将获得重用同时,一些官员也将“失宠”。

新《条例》对“裸官”的提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干部选任考察阶段首次明文列出“六不用”,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

对此,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称,“这个不宜提拔的情况是指领导职务,如果担任非领导职务,工作时间长,没有多大问题,职级上的升迁应该说没‘封路,但对党的领导职务而言,恐怕‘裸官想晋升就比较难了。”

这对于防范“裸官”混入领导干部队伍,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是个巨大利好。

在晋升中将受影响的还有“被问责官员”。

此前,“被问责官员”只要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就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于是众多“被问责官员”通过出任副职等方式复出,“问责的官员大面积、几乎100%的复出,伤了民心。”竹立家称。

而新《条例》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与“裸官”一样,虽然职级上的升迁没有问题,但要任领导职务就难了。

“考官”的晋升渠道将变窄,但不会消失。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凡提必竞”可能导致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

新《条例》强调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公选还是会继续推行。对年轻干部成长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只是将来可能会少一些。”上海市委办公厅秦德君博士称。

在去年以来落马的高官中,不少作风霸道,比如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可以当着上百人的面像骂儿子一样骂下属,说他‘霸道绝不为过。”endprint

在秦德君看来,今后这些能力虽强但作风霸道的官员也可能受到影响。“工作能力强,或者说‘狮子型领导,并不代表霸道。‘狮子型领导个性鲜明,敢抓敢管,他们的强势是通过作风的干练、推动工作能力体现的,不是工作中霸道风格。”

“在经济发展能手受重用的同时,治理型的官员,也将进一步受重用。”裴泽庆称,新《条例》对“德才兼备”中“才”的理解更加深刻,不仅仅是能招商引资、能搞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强调,党的干部要能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把手,是削权还是追责?

不管是改变晋升渠道,还是选任重点转向,3.0时代绕不开一个问题,一把手在干部选任中的权力。

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干部人事。一把手决断一切,有时一手遮天,导致用人上弊病丛生,已是司空见惯。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甚至称,冀文林从入党到正厅级用了10年,而优秀领导干部孔繁森,在副处级岗位上就干了13年。可见党的干部楷模,“进步”何其困难,而腐败分子“进步”何其容易,在这种权力结构用人体制下,已存在严重的逆淘汰。

针对长期存在的这一“痼疾”,此前数年各地就纷纷着力推进改革,给一把手的权力瘦身。例如,广西梧州市实行市委全委会成员两轮署名推荐干部,增强提名工作的透明度;河北大名县则实行了“两次预提名”,再与民主推荐挂钩,给提名者“施加压力”……

但如果一把手的权力本身来自于上级任命,那么无论在工作环境中怎样设计,都无法保证一把手谨慎地作为。

另一方面,一把手必须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他应当在任用下属、决定事务上拥有权力,这些权力不应削减,也无须削减。如果真的使一把手无法决事,那么决策系统将无法运转。

所以,在约束一把手权力的同时,更应该建立一种让一把手负责的机制,对其进行追责。

1月25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就一把手追责提出建立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抓住重点对象和关键人,要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天中组部通报4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不仅处理了当事人,还追究了责任人。

例如,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违规提拔案,不仅对其予以免职,还对时任市委书记、组织部长、组织部干部组组长、区委书记等进行诫勉谈话,对时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党内警告。

一名退休官员也建议,一把手要有权威,不然工作没法开展。一把手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他不喜欢的人,就是没法提拔。但是,一把手不能拥有一票决定权,仅仅他喜欢的人,也不能得到提拔。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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