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佳
摘 要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规则、策略、程序、效率都亟待调整。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基于全球大的格局和视野,要处理好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内部与外部共安全的协作关系,共同建立世界金融监管的新秩序,而对话和协商则是建立世界金融监管新秩序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国际 金融监管 调整 矛盾关系
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各国必须调整自己的金融策略,这种调整是深度的、复杂的,也是必要的。为此,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规则、策略、程序、效率都需作相应的调整。发达国家着意在世界改革金融监管策略,出发点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国家利益。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基于全球大的格局和视野,因为,只有在全球视野下,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内部与外部共安全的协作关系才能统筹协调好。世界金融监管应该审时度势进行改革,很好地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功能性的差异,而任何不顾世界发展趋势的盲目之举都是霸道的;作为新兴经济体,任何不顾自己发展需要的盲目屈从,都将会成为这场危机的“冤大头”。国际金融监管亟待调整的矛盾关系无处不在。
一、调整新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
改革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就意味着旧格局的破坏,新格局的建立。金融危机后,新兴经济体面临着深刻教训,那是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风险和危机分摊,从而被动地为发达国家造成的金融危机埋单;同时,新兴经济体也面临着同发达国家争取自己的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斡旋和斗争。可以预计,经过一番博弈后,新旧两大经济体利益关系面临新的调整,新的格局将会出现。面对经济全球化,每个国家都应清醒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争夺话语权,争夺规则的制定权、参与权。
由于新兴市场的开拓,国际金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被新型经济体所创造的市场繁荣所吸引,不断建立同这些经济活动的联系,不断将金融触角伸向这些地区;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也主动适应发达国家所建立的规则体系,加快改革步伐,开放搞活,放松管制,以便为经济交流大开绿灯。这种频繁的交流和渗透,使得发达国家不能再忽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新兴经济体的声音和需要变得空前的强劲和重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深切感受到:创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行,同时也刻不容缓。俄罗斯与中国贸易活动频繁,寻求实现与人民币的贸易结算;巴西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在新的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印度凭借其产业优势与人力优势雄心不减,勇居上游。中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将使中国同时拥有香港和上海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金融创新和改革的尝试也将影响全球,对未来新的格局的建立必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不愿拱手相让自己的霸主地位;欧洲则急于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其权力和影响;新兴国家集团也想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保护自己国家的资源安全与货币安全。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背景,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核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公开、安全预警和联合干预在开放交流的世界经济活动中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新一轮的调整中,作为新兴经济体,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力,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一步增加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改变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只能追随其后的旧格局。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推动增强二十国集团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能力;作为发达国家,也应该具有超越本国利益的视野,综合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和精神,平衡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为世界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调控“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
在过去十多年里,全球金融业的膨胀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8 年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较高峰时下跌了 24.6 万亿美元,债券余额和银行资产增速均下滑。2009 年很多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几乎停滞,许多大银行资产规模开始缩减。在监控失当的情况下,由于贪婪和野心的操纵,金融危机出现了。
经济全球化是有代价的,作为参与其中的成员无疑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责任大小还是有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严与松的选择也是有区别的。西方国家作为始作俑者,理所当然应该采取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而作为新兴国家,由于其金融政策本身就市场化不足,干预太多,所以在全球设计金融监管政策的框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承受能力、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应采取激励宽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次贷危机后,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调整了金融监管政策。为了加强集中管理,英国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维稳中的地位和职责。2009 年 2 月颁布的《2009年银行法案》,不仅明确了其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而且还赋予了其维稳的政策和权力范围:
一个是监控。通过监控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用途怎样。二是实施支持。银行可以对问题性金融机构实施支持,这是实施监控的重要保障。三是相对灵活。有保密的权力,有不公开的权力。2009 年 7 月出台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从组织机制上予以了完善,即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风险和稳定进行控制,这个机构的职能是追踪、识别、控制、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下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确实需要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一致性的改革方案,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系统。但是,在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因为不同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银行和非银行的界限方面。这些差别体现了各个地区结构性的差别。比如在亚洲像欧美那样的“影子银行”存在的范围就非常小。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在长期利益和短期成本之间,监管方面可能要作一定的取舍,因为长期的监管,在长期可以带来稳定性,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快地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会使目前脆弱的经济复苏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在中国,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因为许多金融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创新能力不足,盈利动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
当前的重点应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良好地在市场上相容。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克服政府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抑制金融创新的局面。如果外部环境过于限制和压制,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对于世界经济也必将是损失。
在这一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欧美发达经济体势必要主导全球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亚洲新兴经济体更多扮演的还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虽然目前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欧美仍有可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某些具体内容和标准达成共识并在全球推广,使亚洲新兴市场金融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厉监管下的巨大挑战。例如,G20 首尔峰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流动性的规定,就没有考虑到部分新兴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规模的情况。而且,亚洲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体系,在此次危机中表现得相对稳健,并不像高度发达的欧美金融体系那样,包含各种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和场外衍生工具,蕴含着巨大风险。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监管和外部建立国际化合作的框架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能内松外紧,把更多的不良资产让新兴经济体消化,从而转嫁危机,祸及他国。
三、调整内与外共安全的协作关系。
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提出“大而不能倒”的策略:其内容是指金融机构的倒闭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所以,政府必须给予扶持和注资,帮助其渡过难关。因此美国金融改革法开篇就阐述其立法宗旨。但现在,它似乎又在欧洲卷土重来。布鲁塞尔敲定的对爱尔兰 850 亿欧元的援助方案,是一次银行救助行动。与希腊不同,爱尔兰的危机,并非因为过度举债、逃税漏税或国家统计数据造假所致。拖垮爱尔兰的是该国的银行。
在金融危机期间,“太大而不能倒”的政策推而广之,演绎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这包括对贝尔斯登和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救助,还有对非银行机构的支持,“太大而不能倒”福泽更大的范围。“太大而不能倒”使金融机构从中获得了更多政府的隐性补贴,而买单的人就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内部是“利润私有化但风险社会化”,推演到国际上就是“利润本国化但风险国际化”。
面对金融霸主采取的策略,新型市场国家要保证内部与外部金融的安全,势必有更大的难度和困难。既要与外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协助关系,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这确实增加了不少难度。但是,金融监管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是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全球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在全球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准则代表秩序,准则也代表规范。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例,尽管其所制定的各项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则事实上已经被国际金融领域广泛认同和采用,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各国自觉遵守履行国际金融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可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承受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世界金融业体系来看,新兴国家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紧迫而长期的。这些国家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整体规划,要建立各种各样的预警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大机构的事前约束,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也要把握前行的节奏和控制的力度,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工具的运用机制,加强对大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加强对“大而不能倒”设立的各类子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要在监管资源上充分加大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机构的倾斜,严守风险底线。促进建立能有效抵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全球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坚持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与发展权益。
矛盾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需要对话和协商,前提是理解和尊重。在新的格局的建立中,新兴经济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制定什么?如何制定?国际金融霸主长期处于主导的地位,规则的制定自然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在协商和对话中,如何能够由弱变强、由被动变主动?还不完全取决于这些新兴经济体对于世界经济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努力和抗争,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决心和坚持,取决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联合和团结。当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应该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做一个能担当的国家。只有这样矛盾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才能有利于建立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汪巍.后危机时期全球金融格局变化趋势,2011.08.26.2011.0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