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三层层监督下的海外法官

2014-05-06 08:40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4年16期
关键词:陪审团申报财产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三层层监督下的海外法官

在不同国家,司法监督的模式是不同的,而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其人其行,对于司法权的正当实现以及保持整个体制的良性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约束司法权,防止司法的懈怠和滥用,以保障司法公正。在不同国家,司法监督的模式是不同的,而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其人其行,对于司法权的正当实现以及保持整个体制的良性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有效监督法官及司法部门,成了司法改革中人们热议的话题。

美国:大众传媒造就透明司法

美国法官需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的监督。大众传媒对案件的报道,以及对于事实和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开,使法官们始终生活在无形的探照灯下。这种无形的控制力量,对于已经职业化,有着深深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的美国法官来说,比其他任何监督力量都来得强大,使得法官们必须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裁决案件,以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名誉,维护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作是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它对司法腐败的监督能力是不容置疑的。即便在法官群体堪称廉洁的美国,媒体监督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1988年,美国堪萨斯州的一家报纸就曾发表过一组调查报道,声称某些联邦法官参与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案件,而这些法官本人都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报道见诸报端以后,美国法官管理委员会即刻向所有联邦法院区首席法官发出紧急通知,敦促他们检查本区的利益冲突审核制度。美国国会还为此举行了听证会。

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质量也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案件在美国一直是传媒报道的重点。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案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全国各大报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都会有详尽的报道。近年来,更是有摄像机进入法庭,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现场实况转播。1995年,全美有近亿观众从电视上观看了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现场审理和判决。目前,美国各大电视台都设有专门的司法节目,邀请司法界人士评论时下的重要案件。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对教育美国公众,使他们懂得宪法和法律、熟悉司法程序、了解法官的判案等起到了实际作用。除了媒体监督以外,调查小组也是美国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的有效机制。一旦某位法官受到指控,在确认有了初步的证据后,美国各州的司法调查小组就会披挂上阵,对法官的不公裁判进行独立调查。这种调查是完全独立的:它既不是法官所属法院的调查,也不是州最高法院的调查,而是外部调查。调查小组由律师、民间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多方人员构成,调查一般要持续三到四个月。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法官裁判不公的问题确实存在,独立小组的调查结论便可成为具有高度信服力的处理依据。

新加坡:全方位的司法监督

新加坡秉承英国的权力分立理念,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并受宪法和法律的绝对保障。在新加坡,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根基,司法监督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和基础的。在新加坡公众的心目中,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的原则,更多地通过自律和自检来避免司法不公。

新加坡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于一切主体,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经验、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决。新加坡现行宪法赋予司法几近绝对的独立权力。现行宪法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赋予最高法院以及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所设立的初级法庭。宪法还规定,国会一般情况下不能评议最高法院法官的行为,这为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在执法中,法庭或者法院的判决,任何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变通。

新加坡宪法和法律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根本保证,同时,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腐败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法官接受贿赂或者滥用司法权力,将永远不得从事与执法相关的工作,并且还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制裁:违规者的公积金将上缴国库,使其老无所养。在执法中,更不允许任何人借助任何权力或影响,以任何方式说情或者贿赂。如果有官员或者有钱人说情或行贿,其受到的制裁足以使这些人终身再也无法享有昔日的辉煌。如此严厉地制裁滥用司法权的行为,为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加坡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强调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性犯罪的案件要限制媒体报道外,庭审一律公开,新闻媒体可以对审讯情况作出客观的报道。为保证司法的透明与公开,新加坡建立了先进的法律服务网络。法庭、仲裁人和职业律师可以通过网络快速而便捷地提供法律服务。在新加坡基层法院,小额索偿庭管辖的案件一般都在网上审理。审判设施的网络化,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美国不同,传媒监督在新加坡更多地强调“新闻责任”,传媒被看作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工作而不是对政治权力的制衡。这也是东西融合法治传统在新加坡的又一重要体现。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相反对限制言论和表达自由却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禁止煽动、诽谤、蔑视法庭、破坏公共道德等。因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更多地是一种正面的,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弘扬司法正义的监督。

微百科

“公民法官”陪审团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做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制度。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目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在于,将公民的常识判断、经验判断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的现象发生。由于公民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在案件的审理中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将这些人集中起来,组成陪审团,共同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讨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校正法律判断之不足,防止当事人的代理人利用证据制度中的漏洞,争取不合理的法律利益。陪审团制度的应用,并不能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至少可以对法官的权力产生抗衡作用。

由于陪审团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纠纷迅速及时地解决,同时因为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陪审团的作用始终存有争议。

微观察

韩国官员的财产申报制

韩国朝野上下普遍将腐败问题视为阻碍国家发展的障碍。2006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韩国230名民选地方政府领导中,有92名在任期中因涉腐被起诉。这也与其整个社会的廉政洁癖有关,在韩国,违规收受小额政治献金便足以被起诉。

上至总统,下至基层公务员,韩国官员需要面对一整套从预防到惩治的法律与制度,首当其冲便是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伦理法》。

与外界想象的全员申报不同,韩国只有约10%的公职人员要申报财产,需公开财产的仅占1%左右。韩国财产申报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以及国会和地方议员。其申报的范围不仅限于本人,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申报内容则涵盖以本人和家人名义在境内外拥有的所有财产。

对于特定公职人员,除申报财产外,在申报一个月内,还应当在官方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财产状况。这些人员包括地方道知事、议员、一级公务员以及司法、警察等部门的高级公务员。

为促进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检查,韩国在国会、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行政部下设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地方自治机构共建立了246个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每年6月末之前,各级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依法对申报情况完成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过失漏报、不实申报等行为和不正当甚至违法获得财产等行为,会依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惩戒性措施,严重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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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财经》杂志、人民网和南方网的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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