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青 图/陈黎
技术办案:法律监督的定心丸
文/李瑞青 图/陈黎
在大多数人眼里,检察机关的“代言人”要么是慷慨陈词的公诉人,抑或是让贪官“闻之色变”的反贪侦查人员。殊不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运用自己精湛的专业技术,默默协助检察官们办案,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适用。
走进位于上海市检察院2号楼四楼的技术处,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一行大字,“这个中心是全市检察机关唯一的鉴定机构,全市各级院鉴定人统一以市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开展检察技术办案”,邱处长介绍道。
再往里面走,是一个个实验室:“法医病理实验室”、“司法会计实验室”、“法医临床实验室”、“电子数据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心理测试实验室”……透过实验室的走廊视窗,里面身着白色大褂的工作人员正伏案操作着各种并不常见的仪器,丝毫没发现走廊上有人走动。
“我们这里拥有国内同行业最先进的仪器设备,比如能判断死亡原因的徕卡MB6000荧光显微镜,鉴定印章或签名前后顺序的vsc-6000/hs文检仪,修复硬盘的超净间……”邱处长如数家珍道。
边走边看,最后停在一块标有CNAS、ILAC的中英文金属牌子前,邱处长自豪地告诉我们:“我们拥有CNAS认可证书。”2013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这不仅意味着上海检察技术在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电子数据和文件检验等四个方面的司法鉴定能力,具备向我国法庭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而且表明该机构的建设已经符合国际标准。
一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技术工作,把促进检察技术发展、提高检察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效率,作为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措施,作为实现执法办案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早在2010年,市院党组对于检察技术工作提出“整体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陈旭检察长作出指示:“上海司法鉴定实验室一定要做强做专,做到全国最好,争取2013年通过认可。”
与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以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执法办案为重点,会同市院反贪、公诉等业务部门,制定了法医文证审查、加强电子证据数据勘验检查以及对死刑案件鉴定意见实行文证审查等若干规范性文件,并完善技术办案与检察业务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使得技术办案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发展轨道。近三年来,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公诉、反贪、侦监等业务部门委托,以技术鉴定、文证审查和技术协助的方式解决专门性技术问题,累计技术办案9000余件,每年办案数平均上升比例超25%,且无一错案。
技术办案的重要方式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随着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复杂和高科技化,技术鉴定在办案过程中愈发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原来,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携带1000余克毒品从广东进入上海,此时,黄某的认罪态度非常好。
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对黄某进行例行讯问,黄某的认罪态度同样很诚恳。当问及为什么要携带这些毒品时,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携带毒品只是受人之托,却没有留受托之人和交付之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因为从来都是他们主动联系自己,自己没有保存通讯记录的习惯。
这个不合常理的情节使承办人产生了“疑惑”:黄某是一个“老实人”,还是另有隐情?如果他真是替他人托运的话,构成运输毒品罪着实令人惋惜,可是,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这个案件就没想象的那么简单。于是,承办人带着上述疑问,找到了技术鉴定人员。几天后,一份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出现在承办人的案头,案件真相豁然开朗。原来,虽然犯罪嫌疑人删除了手机中的信息,技术鉴定人员依然可以将里面的内容一一还原。
已发短信:
阿东:“这个东西查到要杀头的,怎么能托运!”
阿东:“把钱准备好,我发个账号给你。”
已收短信:
老王:“过了上海检查站后通知。”
老王:“我要三百个东西,上次耽误后很多客户都在生我的气。”
鉴定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绰号“阿东”,他来上海正是与一名叫“老王”的人进行毒品交易。
于是,承办人再次来到看守所审讯黄某:“阿东,你是否认识‘老王’?”
黄某诧异地看着承办人。
承办人:“请你看看这份鉴定意见。你与他人预谋贩卖毒品的事实我们已经掌握了,坦白吧。”
最终,黄某在无声的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死缓。
“公安机关查获携带毒品的人员时,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辩称自己只是受人之托,并不知情所带的东西是什么。这个人到底是一个无辜的受害人,还是一个狡猾的犯罪分子?这种行为如何准确定性,是无罪、还是持有毒品罪,甚至贩卖毒品罪。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就是充分收集载有电子证据的各种载体,并进行鉴定。”市检察院技术处邱建平处长如是说。
类似上述案件的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极易篡改和灭失,例如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时,稍有疏忽或者收集方法不当,容易遗漏重要犯罪线索或毁损手机内存的信息。鉴定人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就是科学收集、固定、保管、移送、鉴定证据。尤其是新刑诉法对执法办案理念和侦查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检察机关加大技术性证据勘验和鉴定力度,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应用电子数据技术占反贪立案比例超过20%。
技术办案不仅单纯体现为技术鉴定,还要承担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各类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职责,例如技术部门的法医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专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市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到了一份来自浦东新区检察院委托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申请书。案件承办人告诉技术鉴定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为家庭纠纷,与自己的姐夫即本案被害人胡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结果马某导致胡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三级甲等医院认定胡某左眼骨折,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他一直辩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技术鉴定人听完后立即意识到:“本案关键是要查明马某的伤势到底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这个伤势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他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当即,两位经验丰富的法医调取被害人受伤当时的CT片,并请被害人就同一部位重新拍一张CT片进行比对。最后,结果表明受害人眼眶的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与此次马某的故意伤害造成的外伤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出具该损伤的损伤程度不予评定的鉴定意见。
最终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鉴定,同样得出相同结论。区检察院据此对马某做出不诉决定,防止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质量是检察技术工作的生命线。技术部门配合刑检部门对技术性证据来源、形式和取证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对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技术性证据加大审查力度,防止冤假错案。
如2013年公诉、侦监等部门委托的法医文证审查2955件,其中结论错误12件,部分疑问32件,对于存在问题的鉴定及时建议重新鉴定或退回修改,确保了案件质量。
测谎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这项技术是否已经成熟?普陀区检察院初查后发现某环卫公司负责人陈某利用职权,在车辆采购和土方营运业务中,收取了业务单位业务员曹某6万元的贿赂。于是,对陈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陈某一口咬定:“冤枉啊,我哪有犯罪的胆子!我和曹某只有业务上的来往。”侦查人员使出了浑身解数,陈某仍旧“矢口否认”。
侦查人员遂向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技术协助。
鉴定人(下文简称:鉴):“陈某,我们想对你进行一次心理测试。”
陈某:“可是我最近心跳有点快,会不会影响测试结果?”
鉴:“我们主要是看你心理受到刺激后引起的生理反应。”
陈某:“真的与心跳没关系?”
鉴:“当然,这台测谎仪能检测出你的血压、脉搏、呼吸、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情况,进而能够证实你是在说实话还是说谎。”
陈某:“这个仪器会不会出错?”
鉴:“你是害怕测试,还是心里有鬼?”
陈某:“你不要瞎说!”
鉴:“通过测试,不是正好可以证明你是清白的。”
鉴:“正式开始前我们先做一个测试。在数字1到5中,你心里选一个,直接回答是或不是。”
陈某:“哦。”
鉴:“你选的是1?”
陈某:“不是。”
鉴:“你选的是2?”
陈某:“不是。”
鉴:“我们知道了,是数字5?”
陈某:“是,这东西还真准,我有点累了。”
鉴:“那我们先休息一下……”
三个小时的心理测试结束了。
侦查人员:“陈某,你没有通过我们的心理测试!”
陈某:“我坦白,我帮助曹某在单位采购汽车时中标,收了他6万元。”
侦查人员:“仅此而已?”
陈某:“我还收了五个人的钱。”
最终,检察机关查明陈某受贿100多万,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负责本案心理测试的鉴定人普陀区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阙立群解释道:“选数字的目的是通过测谎仪收集陈某在说谎和说实话时的不同生理指标。在本案中,陈某利用多种手段对抗测试,本身就说明他在涉案的问题上撒了谎。面对测试的科学性和测试员的专业,无罪的人更坦然,说谎的人更紧张,最终陈某彻底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
那么这项技术是否具有科学依据?据笔者了解,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测谎技术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测谎”这门技术的原理是一个人在说谎和说真话时,内心波动是不一样的。测试人员不仅必须具有心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基础,还要接受多种严格的测试培训,否则将会严重影响测试结果。
目前,全市检察技术条线开展这项工作有近十年的历史,将它作为技术协助的重要方式,广泛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已有五名鉴定人员取得心理测试专业技术资格,2011年至2013年协助办案450余件,每年增长率超25%。
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负有监督法律不偏不倚运行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司法鉴定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发挥”。
一项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一代代人的不断探索。1956年,成立法医技术室,主要开展尸体检验、人身检验等业务;1986年成立刑事技术处,设置法医检验、痕迹检验等刑事技术项目;2008年设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一步步走来,上海检察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上海检察技术业务覆盖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电子数据、文件检验、司法会计、心理测试、痕迹检验和声像资料八大领域。全市检察机关共有鉴定人35名,均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等法庭科学领域的专家。
检察技术工作通过鉴定、审查和技术协助等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技术办案的数量和效果,进一步表明检察技术在促进执法办案方式的转变和树立科学、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司法改革的深入、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市检察院党组明确检察技术未来的发展规划,这给技术服务执法办案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未来,上海检察技术将继续强化自身建设,致力于全面、及时、高效地将检察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定心丸”的功效。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