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案例看记者如何避免新闻纠纷

2014-05-05 01:56余小伟
中国记者 2014年3期
关键词:胜诉官司名誉权

余小伟

在新闻官司中,记者和新闻单位时常处于被动。本刊今年第2期“焦点”探讨了新形势下的新闻纠纷应对,本期继续刊发相关文章,欢迎同行发来自己独特的经历与感受。

表扬稿也可能惹官司

某报在一篇正面报道中,叙述了一家企业现任领导班子的成绩,但不慎因文中一句“他们采取措施,治理由于前任负责时经营不善留下的烂摊子”的话惹出祸事,前任负责人认为自己经营期间并非经营不善,留下的也非“烂摊子”。于是以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后来虽经调解撤诉,但报社为这句话打了几个月的官司,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这种为了使文章显得更有说服力或者为了使正面宣传的对象形象更高大,有意拔高,甚至贬损别人,突出表扬对象的写作手法,却因溢美之词过头,反倒让人觉得当事人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这样非但不能提高宣传对象的形象,反而可能降低其声望。所以,表扬稿严重失实,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无确凿证据,贬损一方抬高一方更容易招惹是非。

涉及隐私真实善意也不能免责

2005年,某报未经同意,在报道中用了艾滋遗孤的大幅脸部特写照片,还大量报道了隐私,违背了采访时不用当事人照片及真名的约定,其监护人状告该报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该报以“出于善意,报道客观真实”,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个群体更多关注进行辩解。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报道已经构成侵权,判决该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本案中,报社关于“真实善意”的辩解显然缺乏说服力。首先,报社违背了采访时保护采访对象隐私的承诺,丧失诚信并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其次,采访对象并非官员和公众人物,采访对象没有为了公共利益放弃隐私权的忍受义务;第三,公布其照片和隐私与公共利益没有必然联系。这个案例说明,涉及隐私,即使是真实的,但未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报道。本案也警示:新闻报道在涉及特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隐私更要慎重,本着“同情弱者原则”,避免给他们造成新的伤害。

评论须公正

2003年,一位网民在某公司经营的“点评网”上对另一家公司经营的饭店和餐馆发表了带有侮辱性的点评,由此引发了多起名誉权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公司对其经营的“点评网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新闻单位的批评、评论则要求内容基本属实,无侮辱内容。如主要内容失实,则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就为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批评和评论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是否进行了诽谤,有无侮辱的内容,主要内容是否失实?

真实不惧官司

《四川工人日报》曾报道过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呼吁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可是,直接责任者之一的工程指挥长不但讳疾忌医,极力为自己开脱,推卸责任,后来还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文章“严重失实”,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一审胜诉。因坚信自己遵循了秉公依法原则,该报记者相报社上诉后二审胜诉,讨回了公道。

这起新闻官司之所以能够胜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了新闻真实性原则。这篇批评报道依据的是当地两级检察院的调查报告,省质检站的检测报告,采访了政府有关部门,工程施工单位以及有关的当事人,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包括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甚至将所依据的全部资料和初稿给被批评者复印留底,根据其意见又作了修改,还专程到当地有关部门送审,认为稿件内容属实后才见报。比如,本案中关于工程损失金额的数据有3个,记者写稿时采用了检察院的权威结论,避免了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由于文章真实准确,官司虽经曲折,历时两年多,最终还是胜诉了。从这起闻官司也可以看出舆论监督难度很大,具体到记者在写这类稿件时,偷不得懒,马虎不得。

当然,记者的自我保护要注意的方面还很多,如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任何人为罪犯,写稿中切记勿“有罪推定”;不要因用词不当惹祸;未成年人需保护;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到现场不写稿;要有证据意识,防范意识等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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