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海
欧洲:携手治霾
Europe: Control haze hand in hand
文/林海
马斯河发源于法国香槟阿登大区上的马恩省朗格勒高原,流经比利时,最终在荷兰注入北海,全长925公里,是欧洲最主要的河流之一,也是北欧一体化的象征。因此,1930年冬发生的马斯河谷烟雾污染事件,造成了重大的公害影响,也开启了欧洲共同制定治理污染立法的序幕。
这一年11月1日,比利时境内出现浓雾天气。绵延15英里的马斯河谷地区出现了逆温现象——本应随高度增加而降低的气温出现了升高,阻碍了空气的上升运动,使得接近地面的空气中杂质和废气停留原处。更可怕的是,在这15英里的河谷旁,耸立着四座炼焦炉、三座炼钢厂、四家琉璃厂和三座锌熔炼炉……河谷被90多米高的山峰围绕,这些山峰要比化工厂的位置高出30米。面对逆温现象,工厂没有停止运营,浓烟从烟囱中不断冒出,河谷很快就被刺鼻的化工废气包围。
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早已习惯了工业废气的味道,但随着烟雾天气的不断恶化,人们开始感到不适——咽喉疼痛、眼酸流泪、呼吸短促、咳嗽胸闷、恶心呕吐。浓雾弥漫的第三天开始,河谷工业区有上千人患呼吸道疾病。第五天浓雾逐渐散去后,共有65人在这次事件中丧生,其中大多居住在河谷东岸。虽然死者中大多数是本身患有呼吸道或心脏疾病的老人,但健康的青壮年也深受其害,根据当时的相关报道,曾有患病数小时后便宣布死亡的病例。大量的鸟类、老鼠和牛羊也在烟雾事件中丧生。11月6日,烟雾散去之后,人们的健康逐渐恢复,死亡也戏剧般地戛然而止。据统计,因为烟雾事件,这一地区的死亡率骤升至已往的10.5倍。
事件发生以后,虽然有关部门立即进行了调查,但一时不能确证致害物质。有人认为是氟化物,有人认为是硫的氧化物,纷纷扬扬其说不一。以后,又对当地排入大气的各种气体和烟雾进行了研究分析,排除了氟化物致毒的可能性。有研究认为,硫的氧化物——二氧化硫气体和三氧化硫烟雾的混合物是主要的致害物质。据推测,事件发生时工厂排出有害气体在近地表层积累。
据比利时环境研究者费克特博士在1931年对这一事件所写的报告,推测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约为2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9微克~37微克)。空气中存在的氧化氮和金属氧化物微粒等污染物会加速二氧化硫向三氧化硫转化,加剧对人体的刺激作用。而且一般认为是具有生理惰性的烟雾,通过把刺激性气体带进肺部深处,也起了一定的致病作用。
此外,在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中,地形和气候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地形上看,该地区是一狭窄的盆地;气候反常出现的持续逆温和大雾,使得工业排放的污染物在河谷地区的大气中积累到有毒级的浓度。该地区过去有过类似的气候反常变化,但为时都很短,后果不严重。如1911年的发病情况和这次相似,但没有造成死亡。所幸的是,马斯河谷居住人口并不密集。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年有人指出:“如果这一现象在伦敦发生,伦敦公务局可能要对3200人的突然死亡负责。”这话不幸言中。22年后,伦敦果然发生了4000人死亡的严重烟雾事件。
马斯河谷事件作为20世纪首例有据可查的环境公害事件,对于治霾行动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现象其实就是空气污染和恶劣天气在峡谷中的狭路相逢,这也是首次有科学证据表明,空气污染能导致疾病和死亡。”比利时跨区环境合作署菲利普·梅茨博士称。在他看来,造成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的元凶可能就是空气中高浓度的二氧化硫、颗粒物以及金属,而这些污染物质主要来自当时工业和家庭燃烧木炭所产生的排放。“事件发生后,欧洲开始认识到空气污染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一个主要问题来抓。”梅茨博士说道。
人们意识到,工业生产的突飞猛进,必然会造成全球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这种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降低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质量,还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生存;而且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枯竭与退化,影响到经济发展。并且,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等特点,从而发生区域性的相互联系,以致欧洲各国都要承受污染危害。所以,解决污染问题需要跨国环境法和各国的防治协调来应对。
马斯河谷事件后,欧洲各国认识到,空气污染主要是由工业排放导致的,于是包括比利时在内,欧洲各国开始采取对工业生产进行限制的措施,并寻求出台一些意在减少排放的严格立法。
应对的措施包括:将烧木炭改烧天然气,改良汽车发动机,采用含硫量更低的汽油等等。比利时也形成了一系列治理污染的法律框架:比利时的行政区划分为三个大区:弗拉芒、瓦隆和布鲁塞尔。由于在中央层面没有统一的比利时环境部,各区在环境事务方面几乎具有绝对的权力,负责履行欧洲层面制定的一系列减排规定,并有权在欧盟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区域内相关的限污法规。比利时中央层面的跨区环境合作署,则在必要时起到区域间协调的作用。一旦出现空气污染预警信号,跨区环境合作署将启动区域间协议,三大区各自采取具体措施来减少污染,比如对机动车进行限制、减少对公共建筑的供暖、实行免费的公共交通鼓励绿色出行等等。
由于欧洲各国彼此毗邻,污染事件极易产生跨境影响。除了直接影响外,空气污染还将间接影响另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及其他方面。例如,由于英、法、联邦德国等国的空气污染,将导致斯堪的纳维亚各国降下酸雨,致使许多湖泊、河流和森林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远距离的越境空气污染治理在欧洲显得分外重要。此外,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如果不能出台统一的治污标准和规范,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导致企业迁往治污标准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因此,1979年,欧洲经济委员会主导缔结了《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决定通过各国科技合作与政策协调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此后每隔几年,在这一公约的基础上都会衍生出新的关于控制空气污染的协议条款。
在联合国层面上,相似的跨国治理行动也在继续。1972年10月28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出台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列举了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国际和国内活动所应遵循的26项原则,并确立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能生存繁衍的数量;二是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三是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1999年,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更是共同签署了《哥德堡协议》,为硫、氧化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氨等主要污染物设定了相关的排放上限。
或许是因为曾经在历史上发生过马斯河谷事件,比利时官方和民间都投入了巨大精力,积极协调欧洲各国的空气污染治理。比利时空气治污专家阿赫托宁指出,认为除了设置更严格的规定,欧盟还应该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比如此前欧盟规定成员国要增加生物燃料的使用率,一些成员国为了符合规定,选择通过烧木头来发电,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没有使空气更洁净,反而是增加污染物的排放,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阿赫托宁强调,欧盟目前要做的是进行政策调整,以避免发生这种类似的自相矛盾的状况。
目前,欧盟对于各国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进步,像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中直接致人死亡的重度污染不大会在欧洲出现。但是,仍然有数据表明,欧洲每年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疾病导致约40万人提前死亡。一部分欧盟成员国并没能完全遵守欧盟的相关环境法律,对于他们来说,基于发展需要或地方特点,要在每项法规上都达到欧盟规定的限值还比较困难。特别是在发生欧债危机之后,各国不得不减少了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目前,欧盟正在制定新一轮的欧洲碳排放交易计划,并出台一些新措施,比如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上限,对小型发电厂设置更多限制措施等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