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璧君 顾盈颖
教会法的精神与历史
文/刘璧君 顾盈颖
教会法是相对于世俗法而言的一种法律制度,曾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公元325年,在尼西亚会议上,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306~337年在位)颁布了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拉开了教会法发展的序幕。
到公元10世纪,教会的势力开始不断强大,教皇在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法权也逐步确立。公元11世纪后期,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1073~1085年在位)发起的宗教改革,使教皇和教会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其支配力也逐渐向着世俗领域延伸。到了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任教皇时,教会的权力达到了顶峰。这一时期,教皇不断召开各种宗教会议,针对宗教活动的各个领域,颁布了为数众多的教令。教令和教谕在12和13世纪成为了教会法诸个主要渊源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一部分。12世纪时,兴起了以教会法为研究对象的教会法学,教会法成为了大学法学院的必修科目。与此同时,有关教会法的材料也已经累积了近千年,教会人士开始尝试将卷帙浩瀚的教会法规进行科学系统地编辑整理,由此出现了不少教会法的专著和注释汇编。
1139至1141年,意大利波伦尼亚大学修道士约翰·格拉蒂安(Gratianus)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编成了《格拉蒂安教令集》(又称《教会法汇要》、《历代教律提要》、《教会法规歧异汇编》),是最早的一部教令集。其中收录的大量教会法规则,包罗了法律渊源、教会职务任命、选举、诉讼规则、教会财产、婚姻、重大宗教典礼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则首先按照使用情况经过整理分类编排,又分别展开分析和研究,援引了圣经、教皇敕令和历届宗教会议法令,最终做出结论。这部著作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源,更是为教皇法令的扩大提供了法理依据。它一经问世,不仅成为了各高等院府的法学教材,并且在各地教会法院被广泛适用,成为了各个天主教王国适用教会法的主要依据,在天主教中沿用了500年之久。
在1187年至1226年间,又出现了《教令集五编》,收录了《格拉蒂安教令集》之外的教令,但这五部教令集不仅在内容上有所重复,而且存在互为冲突的情况。13世纪,教皇格列高利九世(Gregory IX,1227~1241年在位)决定编纂一部内容更为整齐实用的教令集交由各地教会使用,于是聘请了西班牙教会法学家、波伦尼亚大学法学教授佩纳弗特·雷蒙德(Raymundus de Penafort)主持编纂工作。雷蒙德在之前已有教令集的基础上进行了摘取、删减和增添,与195条格列高利九世的教令合并,形成了《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又称《官刊教令集》)。上述教令集于1234年9月5日,由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正式颁布,成为第一部官方编纂的教会法典。在体系上,这部教令集分为五编,分别为:教会法院、法官及其管辖;诉讼程序与审判原则;教士的权利与义务;教会婚姻制度以及刑法与赎罪。因其官刊的优势地位,该教令集在理论上成为当时罗马教会权威的、普遍的、唯一的法律汇编,其他的律法书都随之失去效力,但是前述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在实际上仍然得到适用。
之后,1298年3月3日,教皇卜尼法八世(Boniface Ⅷ,1295~1303年在位)颁布了五卷本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又称《第六书》),其中包括了格列高利九世以后的,教皇英诺森四世(Innocent IV,1243~1254年在位)、格列高利十世(Gregory X,1271~1276年在位)、尼古拉三世(NicholasⅢ,1277~1280年在位)以及他自己发布的教令,作为对之前五卷本《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的补充,并且宣布其《第六书》的效力高于《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
1317年10月25日,教皇克莱孟五世(Clement V,1305~1314年在位)根据维也纳宗教咨询会议的决议所制定的《克莱孟五世教令集》,经过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XXII 1316~1334年在位)修订后正式公布。《克莱孟五世教令集》没有排他性,于是在《第六书》之后颁布的教令集,即使没有被收录进《克莱孟五世教令集》,仍然不失其法律效力。
为了整理上述这些具有法律效力但又未集结成册的教令,法国教会法学家沙皮伊(Chappuis)在1499年开始编纂《编外卷》,收录了20条约翰二十二世的教令和70条乌尔班四世(Urban IV,1262年~1264年在位)到西斯克特四世(Sixtus IV,1471~1484年在位)诸位教皇的常用教令。与教皇颁布的教令集相比,《编外卷》属于私人编纂的法集。
《格拉蒂安教令集》、《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卜尼法八世教令集》、《克莱孟五世教令集》、《编外卷》成为了中世纪教会法的五大经典。伴随着印刷术在西欧的普及,到了15世纪末时,出版商将这五部经典集合成套推出。
文艺复兴的氛围下人文学者考订文献的癖好也弥漫到了法学领域,开始出现利用语言学与校勘的方法研究教会法,希望借此考订各种流传下来的手抄本去伪存真,恢复古典时期教会法著作的原貌。这样的风气也感染了教会。1566年,教皇庇护五世(St. Pius V,1566~1572年在位)组织了一个由学者和枢机团成员构成的教会法文献修订委员会,也就是所谓的“罗马修订者”(correctores Romani),对上述五部教会法经典进行了勘正。1582年,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Gregory XIII,1572~1585年在位)对校订成果予以批准,并以此为基础将这五部法律文献编纂合集出版,确定为教廷认可的教会法正式版本。格列高利十三世将之称为《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但是这一名称当时没有被印制在书上,1586年法兰克福出版的版本才首次以此为标题。
《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宗教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最后一部教会法汇编,同时也是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它汇集了之前教令集之大成,同当时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相对立。其主要特点是:(1)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2)法律精神和原则上运用了罗马法的原理,消除了教会法中矛盾以及习惯法中粗俗因素和原始痕迹;(3)收录的教会法汇编多以“教皇教令集”命名,体现了自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后教皇地位的提高。这些汇编的内容强化了教皇对宗教以及各国和各个教区的统治权,确立了教皇集中管理教会财产的制度。虽然《教会法大全》由于收录了几部私人编纂的教令集,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但是它对欧洲中世纪各国立法和司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教会法大全》一直沿用到为1917年颁布的新编《天主教会法典》所取代,罗马教廷对《教会法大全》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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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了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各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教会法的主要内容是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因而也称为“寺院法”或“宗规法”。教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在狭义上,一般用以特指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四个:(1)《圣经》,即《新旧约全书》。《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教会法律的总源,同时也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其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作为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时所依据的准则。(2)教皇教令集。11世纪宗教改革后,罗马教皇权势和统领西欧精神世界的权力逐渐增长,与当时微弱的世俗王权成为鲜明的对比。教皇成为一个重要的立法源,教皇的教令和教谕成为教会法的重要渊源。(3)宗教会议决议、法令与法律集。宗教会议是基督教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王或教会主持,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令、法律集自然都是各地的教徒、教会和教会法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审理案件的依据。(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基督教被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与罗马法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同时由于基督教教士大都熟习罗马法,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中世纪的教会与日耳曼法长期并存下,日耳曼地方习惯法中某些规范也为教会法所接受,成为了其中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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