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国振 王莹
反腐倡廉的传统经验
文/罗国振 王莹
“读史可以明智。”二十四史不仅是一部贪污史,更是一部与贪污腐败斗争的廉政建设史。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都在治理官吏贪污腐败方面给予了重视和努力,即便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不例外。
王亚南先生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写道:“历史学家倡言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角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与贪污相对的则是廉政。贪污腐败自古有之、连续不绝,在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更是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因此,如何加强廉政建设、形成廉政文化这个历史性、全球性、现实性的话题也再次被热烈讨论,成为亟待我们继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有语云“读史可以明智”,二十四史不仅是一部贪污史,更是一部与贪污腐败斗争的廉政建设史。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都在治理官吏贪污腐败方面给予了重视和努力,即便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不例外。纵观中国历史上无数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得知: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路径, 然而要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还需要树立治理理念、进行社会建设等与之相辅相成的举措。因而,有必要梳理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以求为我国今后的廉政建设提供可资参考借鉴的重要依据。
在上下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内涵丰富、哲理深刻的廉政思想。纵观中国思想史,从先秦到近代,从儒家、道家到佛家,“民本”、重义轻利、克己自省、敬天畏命等方面思想十分丰富。这些思想观念经过无数的实践,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形成和政治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民本思想,是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子百家的民本思想互有不同而又互相补充,成为中国文化史上民本思想的重要来源。孟子提出了“民贵君轻”的“仁政”学说,荀子的“君舟民水”等主张,成为封建盛世的治国之道;道家则从“无为”出发,论证了他们的“爱民利民”主张;墨家建立“兼爱”学说;法家也提出了考虑民众利益的思想主张,“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历代思想家对民本思想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使之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执政者担当社会责任、为民请命的传统精神约束。
重义轻利,是廉政文化的伦理基础。孔子说“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古人主张藏富于民,好的政府和官员应把利益让渡给老百姓,执政者就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重利轻义要求执政者在物质利益方面谦让和不苟取,反对贪污腐败,以权谋私。
敬天畏命,是中国古代廉政约束的信仰基础。中国传统文化讲“举头三尺有神明”,认为人的一举一动都逃不过鬼神的眼睛,又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都与天理昭昭的报应思想有关。传统社会敬天畏命思想,给封建社会的权力主体造成一种无形的心理约束机制。
克己自省,是廉政建设的一条自我修养之路。孔子主张“克己”、“修己”、“自戒”、“自讼”、“自省”、“自责”、“约”,要君子修己以安百姓。孟子讲“养性”、“养身”,谈“良知”、“良能”。明代王阳明要人们下“省察克治之功”,把身上一切欲望“扫除廓清”。总之,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道德的主体能动作用, 认为这是知善、行善并达到成圣成贤的关键。
历代廉政思想并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还通过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多层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向现实转化,形成约束力更强的廉政制度。廉政思想与廉政制度紧密结合构成了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一个特色。
战国秦汉以降, 廉政建设由原先的道德追求向制度层面转化,使得国家围绕如何在政权体制中反腐倡廉做出了许多精密的设计,并在法律法规、监察监督、行政管理上得以体现,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廉政制度。而制度文化是制度形成的深层次背景之一,也是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积累的经验与理念的升华。
严刑峻法是规范、惩治官员的直接有效地路径。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法经》中,六禁之一的“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隋唐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明清时,反贪立法更为系统,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另一方面,历朝历代采用严刑惩治贪官污吏。《尚书尧典》记:“鞭作官刑。”“官刑”即专门对氏族的帮伯、师长、酋长等首领的约束性规定;夏朝法典中有“昏、墨、贼、杀”之刑,“墨”即针对贪污;《尚书吕刑》中载西周时代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惟赇”,即是指贪污财货,贪赇枉法;唐代规定正七品官枉法受财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明朝时期,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场景触目惊心。中国历史上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为政通人和的太平盛世的出现提供制度保障。
严密的监察制度,实现了对整个官僚体系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以监察系统逐渐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为标志的。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机构的下级机构。到元朝,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足鼎立,监察机构的权位得以提高。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合称“七卿”,这是监察系统的独立化发展。监察系统的独立,使监察权独立于行政之外,有效实现了对整个官僚体系的监督和制约。
此外,在公文运作各环节的监察,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监察的重要体现。唐代各级官府中存在的勾检制,系统地实现了在行政体制内的监督和纠错。我国古代历史上精细严密的监察系统,为今天我们不断完善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建设也提供了借鉴。
相对公平的官员选拔及考核制度,从源头上巩固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选官制度的建设,形成了以科举选拔为主体、以举荐连带为补充的官吏选拔制度。汉代出现了“唯才是举”的察举和征辟制。察举是由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员推荐给朝廷,授予其官职和提升其官位。隋唐以后,逐渐实行科举制。从隋唐到明清,科举制把官僚体制和教育制度相统一,给下层精英进入统治阶层提供了通道,在地主阶级内部建立了公平竞争的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管理考核方面,古代有将官员考核和廉洁从政联系在一起的“四善二十七最”考课标准,其中“四善”是对所有官吏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相对公平的官员选拔和考核制度,巩固和完善了官僚政治体系,也为廉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回避制度,对遏制官员结党营私、徇私枉法起到积极作用。官员回避制度的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地区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是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回避制度主要是防患于未然,对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任人唯亲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我国的传统廉政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有着深远的影响,对当代廉政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意义重大。传统廉政文化中意义深刻的廉政思想和卓有成效的廉政制度都很值得我们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加以借鉴和运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现实价值,并在批判中继承传统廉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传统廉政文化必然具有两面性,这是由它的历史性决定的。在局限性的一面,其表现为封建性、落后性和维护专制统治的文化本质;在积极性的一面,其表现为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为政以德、亲民爱民等。因此,对待传统廉政文化,我们要加以批判地继承,吸取优秀廉政思想的精华,去除其中的糟粕,从古代廉政文化中, 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东西方文化相结合的经典理念,建设出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的制度规范,进而构建行之有效的现代廉政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