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烟花惹的祸

2014-05-02 08:47刘爱武
检察风云 2014年18期
关键词:吴中区苏州市房屋

文/刘爱武

都是烟花惹的祸

文/刘爱武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老百姓传统的一种喜庆仪式,在璀璨绽放、欢声笑语的同时,其带来的污染以及火灾和意外伤害的威胁不可小觑。因此,国家也早就下发了相关禁放令。然而,民俗的力量是巨大的,法不责众,令行难止。江苏省苏州市的一户居民为庆祝乔迁之喜燃放烟花爆竹,结果焰火窜进楼上一户人家新装修的房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树焰火直冲云霄,一场官司从天而降。

一家欢喜一家愁,乔迁烟花闯大祸

苏州市吴中区兴复花园是一个新兴的住宅小区,主要为一幢幢高达10多层的小高层组成。2011年5月19日,李栋、林丽购买了这个小区六区六幢1303室的住宅一套。交房后,李栋、林丽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10月29日,整套房屋的装修事宜全部完成了,李栋、林丽初步打算“晾”两个月后于2013年元旦入住该新房。正当李栋、林丽为入住新房欢欢喜喜地做着各种准备时,2012年12月7日晚9时30分许,该小区保安打电话给李栋,告知发现其房屋着火了。

李栋心中猛地一沉,花十几万新装修的房子,竟然失火了?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就不得不提到李栋还不认识的未来新邻居——住在他们新房同一单元楼下的八楼居民谢澄了。2012年12月7日,是谢澄搬迁至兴复花园六区六幢803室居住的大喜日子。白天忙忙碌碌、热热腾腾地搬好家,晚上请帮忙搬家的亲戚朋友们一起吃饭。吃过饭回到家大约晚9时许,谢澄与几个亲戚朋友在楼下燃放烟花爆竹以庆祝乔迁之喜。一时间鞭炮齐鸣,喧天的焰火在高空绽放出一朵朵色彩缤纷的花朵,许多好奇的邻居站在阳台上或在窗口观赏,整个小区一派喜庆祥和的气氛。咦!这里怎么窜出火苗了?9时20分许,小区保安忽然发现1303室李栋家房屋着火,连忙乘坐电梯来到李栋家门口,只见铁将军把门。9时30分许,小区保安电话告知李栋,并报警。

接警后,消防人员很快到达现场,将火扑灭后于9时57分许撤离现场。该起火灾事故,经苏州市吴中区公安消防大队勘验,李栋家房屋卧室过火,部分卧室家具及物品被烧毁,进而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李栋等人也及时打车赶到了现场,装饰一新的家成了狼藉一片,李栋一家人可谓痛心疾首。

为什么会失火?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知道是谢澄家放烟花爆竹导致的,谢澄也没有否认。12月11日,谢澄在木渎派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当被问及烟花的燃放情况时,其陈述:当时燃放的有鞭炮、爆竹及一个整体箱的烟花(约70公分见方的箱子),燃放的时候那个整体箱的烟花蹿得很高,烟花升到最高处时会散开来,可能会打到高层人家的窗户上。

承认事实是一回事,谢澄也愿意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确认差距巨大,李栋要求赔偿近20万,谢澄只愿意赔偿2万多。而且谢澄提出物业公司也有责任,李栋也表示赞同,但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肯出一分钱。

因对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李栋、林丽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申请对房屋的装修费用和家具等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嗣后,吴中区法院依法委托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损失进行诉前鉴定。2013年5月18日,该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认定房屋的装修费用和家具等物品评估原值为14.8万余元。李栋、林丽为此垫付鉴定费6700元。

消防栓无水误救火,物业担三成责任

2013年6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栋、林丽诉被告谢澄、苏州兴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兴复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李栋、林丽要求被告谢澄承担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被告兴复公司作为兴复花园的物业主管,对谢澄燃放烟花的行为未进行督查并制止,属于失职,且在火灾发生时消防栓无水,耽误了救火时间,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4.8万余元、鉴定费6700元。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澄认为,应按照两原告直接损失数额2万元赔偿,不应按照原值赔偿;被告兴复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维护义务,导致消防栓无水可供扑救,延误扑救,也未履行扑救义务,是造成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应承担40.3%的赔偿责任;原告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授权物业公司开门扑救,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承担22.4%的赔偿责任。

兴复公司则认为,物业公司对造成火灾的直接侵权人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而烟花燃放具有瞬时性,物业公司也不具有制止的可能性;物业公司在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并报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在本起火灾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原告的家中并未完全受损,应以具体实际的损失为准。

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法院就这一点进行了细查。法院查明,2011年5月20日,兴复公司与谢澄签订的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兴复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法院又至苏州市消防支队高新区(虎丘)大队狮山中队就火灾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该部门负责人陈述:据了解,事发当时小区内的消防栓好像是没有水;当天灭火时使用的是消防车自带的水。

在审理中,谢澄申请证人谢兵和管伟伟出庭作证,两人均证实:火灾时消防官兵在楼上楼下跑了好多趟都没有能够救火,过了20分钟左右,第三辆较大的消防车到达现场用才用自带水将火扑灭。兴复公司认为,两位证人均与谢澄有亲戚关系,故对两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查明事实后,吴中区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谢澄等人燃放烟花与原告家中发生火灾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谢澄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兴复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依法认定事发当时消防栓处于无水状态。兴复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由被告谢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兴复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装修价值新理念,卧室着火整套全赔

关于原告的装修费用及家具损失问题,经鉴定原值为14.8万余元,两被告均认为原告的财产并未全部损失,且并非全因火灾造成,有一部分损失系因烟熏和消防水浸泡所致,因此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了新房在装修后不久且尚未入住即发生火灾,虽部分财产系烟熏和消防水浸泡所致,但这也是直接因火灾而起,原告有权对其装修费用及家具损失按照评估原值14.8万余元要求两被告赔偿。加上鉴定费6700元,损失金额共计为15.4万余元,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谢澄赔偿李栋、林丽10.8万余元。兴复公司赔偿李栋、林丽4.6万余元。

谢澄、兴复公司均不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两个上诉人提出的对一审判决的一个共同意见是:李栋、林丽家火灾范围限于主卧,受损财物仅主卧地板、床及床垫、一盏灯、硅藻泥背景墙艺,客厅、餐厅、厨卫等仅是受到烟熏和救火时过水,并不可能导致家中物品完全无法使用,物品绝大部分未因火灾受损,受损的物品也仅是部分损坏。而原审法院认定所有物品全损是不公平的,按鉴定出的全部装修原值赔偿不符合客观事实。所以,只应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而非评估原值。

针对上述意见,李栋、林丽反驳道,我们是刚刚全新装修的房屋,正在通风阶段,还没有住过一天。除了失火的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都有过火、烟熏的痕迹。另在消防部门灭火过程中,房屋全部过水,家具、墙壁、厨房设备完全受损,所有物品无法正常使用。原审法院认定物品全损正确。新的物品,被火烧、烟熏、过水,不可能靠修修补补,无法恢复原状。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澄、兴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仅是卧室失火,其余地方仅是受到烟熏和过水,照过去节约的做法,最多卧室重新装修,其余地方修修补补就可以了,为什么法院判决不是只赔卧室直接损失而是全部装修价值?因为,涉案火灾房屋为新装修未入住房屋,救火时房屋全面过水、烟熏,从整体风格、效果考虑,房屋装修价值已经丧失,物品安全性能也不能得到保障,涉案受损状况不适合恢复原状,法院按照鉴定原值计算涉案损失并无不当。这是法院对装修给予人的精神愉悦感的肯定,是对人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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