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幼儿教育去“小学化” 禁教拼音写字

2014-04-29 00:00:00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4年7期

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同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规定》指出,学前教育应当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此外,《规定》还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来源:《山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