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现实困境

2014-04-29 00:00:00刘奇
财经 2014年7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依法维护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三是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目前法律规定农民对承包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对宅基地只拥有占有和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是给农民永久性自用的,不是搞经营的,所以没有收益权。二者都少了处分权,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个人不可以随便处置。

根据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土地财产权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这就赋予了承包地新的权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三是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只有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土地资源才能得以合理有效配置;只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才能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让静态的土地“流”起来,使沉睡的资源“活”起来,这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追求,努力拓展土地“流”与资源“活”的制度空间,是当下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不懈努力的重要领域。

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就是“向哪儿转”和“流给谁”。

农用地两大难题

一、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历史上的土地鱼鳞册,是官府最大的档案库,农民起义或改朝换代,攻下一座城,首先把土地档案库保护起来。这是他们收取农业税的凭据,没有这个东西,新政权就无法存活。历朝历代都是以农养政、以农养国,我国农业税征收从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开始到2006年结束恰好2600周年,我们结束了以农养政时代,进入以工养政、以商养政时代,取消了农业税,但土地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而不是无偿分配给农民的福利待遇,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保护。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财产权利的体现,不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就体现不出财产权性质。

早在2008年,中央有关部门即与世界银行合作在安徽就此问题开展过试点研究。中央具体部署这项工作也已经有好几年了,但进展并不快,主要在于这项工作对于基层干部来说既复杂麻烦又耗时费力;既不能显政绩,又要花费巨大成本。据样本调查,每户约需成本15元-20元,按此计算,全国大约需要360亿元,这是公益性行政开支,应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不然,下面本来就没有积极性,还要负担经费,将很难在五年内完成。

二、流转问题

为便于现代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按市场规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不确地。但确权不确地应征得农民同意,很多农民则不愿意这样做。

而在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目前则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难题:

在没有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一些地方先稀里糊涂流转起来再说,这将为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无法解决的隐患,打官司都没有任何可供处理的凭据。

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但金融部门对此多有疑虑,一旦出现风险,土地就押在银行手里无法变现,成了包袱。

没有农地经营的准入条件限制,任谁都来圈地,过快过急地推进流转,过度向企业集中,规模过大,不光效益会下降,且随时都会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使之与农户的合同无法兑现。

非粮化现象严重,一些大户圈占土地后,主要从事苗木、花卉、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粮食安全问题难以保障。

政策集束向大户倾斜,小农户被边缘化。我国2.3亿承包土地的农户中,目前参与流转的仅占20%左右。

一些地方以流转比例和流转规模论英雄,逼得基层干部采取多种方式诱导推进,违背农民真实意愿。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不以家庭经营为核心。不少地方只贪大求洋,把力量大都放在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上,对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兴趣不大,这就偏离了农业发展的轴心力量。

承包权抵押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物权性抵押,而经流转取得的经营使用权抵押从一定意义上说则是债权性抵押,物权性抵押和债权性抵押产生的后续效应会有很多差别。比如债权性抵押物权利是否像物权性抵押物那样明确清晰,处置是否方便,流入方和流出方在双方权利拥有上认识是否一致等。同时,主动离地抵押和被动失地抵押的农民产生的后续效应也大不相同,被动失地者一旦出现风险,生计将成为问题。

农村集体用地核心问题

农村集体用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公益性用地。其中公益性用地目前可做的文章不多,主要是经过撤点并校后有些学校闲置、撤并村庄后有些公房闲置、交通改道后有些道路废用等是否可以探索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此之外,在宅基地和集体性建设用地领域之内,目前都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厘清。

一、宅基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里面的学问最大。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即不得抵押、开发),无偿收回。但由于几十年来政策不断调整,实际执行中乱象丛生。如搞试点,有诸多难题需要破解。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农民宅基地问题建国时的土地改革就遗留下一个尾巴,土改只改耕地,宅地谁占谁有,大小不一,一些地方一直延续至今。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在22108万农户中,2006年末,拥有两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三处以上的77万户,占0.4%。2006年北京市郊某镇调查,以超批、私建、乱建、新建不拆旧等方式超占面积占总宅基地面积的59%。这给宅基地颁证带来难度,是承认历史,还是一律平分,在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上都需要完善。

农民宅基地具有永久性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户一宅,如果抵押出去就无房居住,“居者无其屋”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宅地两张皮。宅是私产,只有地面权;地是公产,拥有地底权;二者又无法分割,只转宅不转地无法实现。

转让给谁。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可转让给本组织成员,如转让给本组织以外的人就损害了本组织成员利益。

如果跨本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这个“跨”的范围是多大,是跨村,还是可以跨乡、跨县、跨市甚至跨省。“跨”出以后,受让方要不要给集体组织交纳土地占用补偿款,不然他就无权享有使用权。

既然可以“跨”,可不可以跨越城与乡的户籍壁垒,市民可不可以下乡参与转让。一旦市民可以下乡参与,一些城里有钱人势必大举介入,这将带来“富人通吃”的巨大社会问题。

既然可抵押、担保,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抵押、担保都是以“标的物的可交易”为前提的,不能交易,标的物就砸在了另一方手里。如果不能交易,抵押、担保就违背了经济学常识。

既然可以“转让”,转让是不是有偿转让,如果有偿转让就是一种“交易”、一种买卖,与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不相一致。

既然城里人的房产有70年的产权,农民转让的房产是否也应有个时间限制。转让如果也成了永久性的使用权,这就有失公平。

法律规定农民一户一宅,占两宅即不合法,如按现行法律即使有人转让,也没有人能接收。

流转不等于买卖,它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但它一定包括买卖,流转是种概念,买卖是属概念,不能用种概念否定属概念。例如我们可以说坐车不等于坐汽车,但不能说坐车不包括坐汽车,因为坐汽车也是坐车的一种。国外要么说买卖(交易),要么说租赁,要么说入股,含义清楚,而我们说流转就是为了回避“买卖”这个词,而现代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交易权,没有交易权的产权就缺失了财产权最重要的方面。比如说你的房子值多少亿,但是不能交易,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市场价值,那就等于一分钱不值。

城里人买房拥有70年产权,可以交易。地虽然是国家的,但房子的买卖,实际上也变相进行了土地买卖。城里人不拥有土地但实际已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农民拥有土地,但土地及房屋无法交易,这个土地财产权是空置的。这一城乡之间的土地财产权悖论如何化解,值得研究。

宅基地可以抵押担保,只是专家和农民的一厢情愿,在现行体制下,作为金融部门对此基本是没有兴趣的。一是标的物的评价难;二是一旦农民违约,金融部门拿到这个“烫手的山芋”无法脱手,不能买卖,即使能买卖,城郊的好办,谁又对穷乡僻壤的农房感兴趣呢?

宅基地眼下唯一可以流转的出路,就是进城农民自愿放弃,由政府出资补助其在城市购房的合理资费。交出的宅基地可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政府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但如拿到城市使用,政府应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合理补偿。两头给钱这可是个划不来的买卖,地方政府未必有积极性。

既然实施住房财产权有偿转让试点,可否试行划断时间,今后所有宅基地一律不再无偿取得,以体现有偿转让的公平性,但这需要顶层设计出大政策。

由此可见,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领域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审慎、细致、深入、广泛地探索研究。

二、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过去乡镇企业用地。全会《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机制的突破性举措。全会同时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上述这些举措要想实际操作起来,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符合规划”指的是哪一种规划,是主功能区规划,还是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还是产业规划,而且这几种规划哪个是上位法,谁管谁,另外符合规划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乡哪一级的规划,目前都不清楚,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

如按同地同价征收,一是谁定价,市场定还是政府定(美国的合理价格是不超过周边历史上的最高价就叫合理价格)。二是区分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同一地块按公益性的补偿就低,非公益性的就高,巨大的利益差别相邻之间一旦互相攀比,将无法实施。

如按同地同权征收,乡企用地对应的应是城市国有土地中的工业用地。由于环保等原因,过去分散的乡企不再适合搞工业开发,但如果将分散的乡企集中到一个园区,这样可以同权,但这显然不是一些人希望的。他们希望的是和城市商业用地同权,而即便在城市,工业与商业用地也存在巨大权利差异。

农村土地转为乡企用地,一直没有标准和规则,也没有比例限制,这个口子一开,乡企占地多的地方会马上暴富,而本来乡企就不发达的穷地方会更穷。

全会就此问题指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这主要是为解决征地补偿不公问题和农民贷款难问题。过去补偿标准是按原用途补偿,不超过前三年产出的30倍。按这个标准,农民每亩只能得2万-3万元,且农民的住房和城里人的房产不一样,叫地上附着物。

“平等交换”就是按市场定价,房屋拆迁也应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格予以补偿,不能按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为社会使用时,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农民可继续享有增值收益,也可用留地安置、区段征收的办法,保障农民的增值收益。显然,“平等交换”和“均衡配置”两个目标的实现是大有文章可做的,需要广泛深入地实践探索。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是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善问题,宅基地权益缺乏制度规范问题,征地过宽、补偿偏低问题,土地收益分配偏向城市和非农部门这四大问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仓促行事,需要审慎对待。土地政策收放之间的巨大效应和高度敏感性提醒我们,任何变动都要慎之又慎,处置稍有不当,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总之,“土地流转”核心问题就是要把握好“向哪儿转”“流给谁”的问题。“向哪儿转”,就是必须严把用途管制问题。“流给谁”,就是谁有权经营或使用问题。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存在“流给谁”的问题,只要解决好了这两个关键问题,其他问题大都不难按市场规律化解。

作者为中国农经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