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院怎样用新媒体

2014-04-29 22:54俞飞
方圆 2014年12期
关键词:最高法院脸书法官

俞飞

在传统媒体日渐式微、新媒体日渐发达的时代,为了让法院更加公开透明,为了让程序更加简便易懂,法院不得不亲自上阵,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积极主动

以脸书(Facebook)、推特、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狂潮席卷全球,沛然莫之能御!素来保守的司法界,如何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冲击?

在悲观者眼中,社交媒体这只大怪兽步步紧逼,司法与它针尖对麦芒,两者水火不容。众所周知:社交媒体多维松散,法院单维僵化;社交媒体个人化,而法院权威化;社交媒体集视频、图像、音频、文本于一身,法院信息交流高度依赖文本。

但在乐观者看来,年轻法官早已驰骋网络,玩转自媒体。问题在于各国司法高层是抗拒到底?还是热情拥抱?

脸书上炮轰总统的韩国法官

2011年11月22日,45岁的韩国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徐基镐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发表政治性帖子,引发社会两极评价。

事件的导火索是:那一天,不顾民间和反对党的坚决反对,执政党在国会强行表决争议极大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在野议员强力杯葛,甚至在国会殿堂施放催泪弹,严词批判协定践踏小农权益,动摇国本,最终不敌执政党人数优势,功亏一篑。

一怒之下,徐基镐在自己的脸书上留言:“2011年11月22日,从骨子里亲美的总统和通商官员出卖了百姓和国家,我不会忘记这一天。”

一石激起千层浪,短短两小时之内,超过12名法官同仁,登陆徐基镐脸书按“赞”表示支持之意,引发韩国媒体广泛关注。徐法官为避免无谓困扰,立刻将该篇文章删除。

可惜,网络空间无远弗届,法官痛斥总统的特大新闻早已不胫而走,物议纷纷。脸书,究竟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引发韩国朝野上下不断争议。

媒体披露,徐基镐是法院内部“进步派”法官组织——“我们的法学研究会”骨干,Facebook上的链接好友330人左右。在此之前,13日下午他发帖表示:“如果韩美FTA上的投资者与国家诉讼制度(ISD)条款有侵害韩国司法主权的内容,法官不该表达自己的想法吗?”鼓动链接好友中的法官发表意见。

韩国主流民意认为:脸书及推特等社交媒体与电子邮件不同,并非特定人方能阅读,因此该法官所作所为,业已违反政治中立义务,建议最高法院予以惩处。

一法院院长出身的律师批评说:“法官是重要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遵守《宪法》、《国家公务员法》及《法官伦理条例》等,履行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的义务。在链接好友多达300人以上的网络空间连续发表具有政治倾向的言论,显然违反了法官的政治中立义务。”

徐基镐法官针锋相对,反驳称,脸书系私人空间,在脸书上发帖,类似在家中同好友闲聊;并称法官亦具有国民身份,只要在执行职务时,没有政治偏颇之立场即可。接受《朝鲜日报》记者采访,“只是在小小的网络空间随意说说,这并不是什么问题。”他说:“我以为我只是在Facebook这样的私人空间里,像在自家里一样发表个人想法而已,没想到会大范围地传播。”

他话锋一转,强调:“针对政治争议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在民主社会中司空见惯,不足为奇;而且欧洲国家的法官也有相同做法。”

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法官批评时政是否会影响其政治中立之立场。韩国《公务员伦理法》早已规定:法官及其他公务员应严守政治中立,不得加入政党,亦不得参加政治活动。2011年,釜山某检察官因加入政党被免职,并遭检察官提起公诉,足见韩国司法官违反政治中立之处罚相当严厉。

法官在社交媒体上有慎言义务

快刀斩乱麻,韩国最高法院院长梁承泰坚持法官的一言一行,深刻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认为徐基镐法官的言行,极为不妥。他拍板将徐基镐移送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调查,并请委员会界定脸书是否属于公共空间。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鉴于现行法律对法官在社交媒体发表意见,欠缺明文规范,着手制定相关准则以利遵循,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外界原本以为事件到此为止,不曾料想,两个月之后,韩国最高法院办理例行性之法官适任审查时,不但将徐法官列入不适任候补名单之内;且经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徐法官又于12月在脸书上发帖:“政府当局,麻烦你们仔细审查我的推特文章。别被吓到,我的社交媒体好友,否则总统大人会以更大的侮辱伤害你们。”其中使用韩语(yeot)被认定系低俗文字,有失法官身份。最高法院决议徐法官不适任,无法续任法官。

徐法官获悉决议后极为不满,自认其办案绩效在水平以上。2010年,他受理新案628 件、终结670 件;且判决维持率为93%,业绩远超同行。自从2009年他公开呼吁干预审判的最高法院某法官辞职之后,连续三年院长对其年度成绩考核均为劣等;加以此次公开批判之对象恰为国家元首李明博,难免予人秋后算账的政治联想。

徐法官直言:本案纯系政治报复,表示绝不依照惯例辞职,且不排除向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韩国基层法官闻讯,认为最高法院此举严重影响审判独立,除了在法院内部网站撰文严厉抨击最高法院政治干预外,并号召全体法官集会,共同检讨法官在法庭外发表政治言论是否足以构成免职的原因。同时呼吁最高法院修正相关适任审查法规,要求每年公布适任审查评分较低之法官名单。

2011年11 月29日,韩国公务员伦理委员会于达成决议,表示脸书社交媒体系公共空间,并向最高法院建议:“法官不应站在社会争议的中心,给人留下今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印象,有必要确立法官使用Facebook 等社交网站的标准。”

2012年,大法院出炉了“法官们在使用社会性网络服务(SNS)时应该慎重”的劝告案。这是在2011年法官们在SNS上引发“胡言乱语风波”以后,大法院第一次公开表态。5月20日,大法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表示,5月17日召开会议,全员一致决议通过“法官使用SNS时注意事项”的劝告意见。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称这是因为“官的个人行动会影响到国民们对整个司法部的信赖”。

根据劝告案,法官在Twitter微博等SNS上不能明确表示自己对某一具体事件的意见,和诉讼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时不能做出被质疑有失公正性的举动。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特别明确表示“法官在对于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的争论热点发表意见时,应该在自我节制、思考周全的前提下,保持格调,尽量不要将自己置于社会争议的中心,或做出影响以后公正判决的举动”,暗示2011年曾在SNS上引发人们争议的法官们的胡言乱语风波。

运用新媒体的欧洲经验

欧洲各国法院同样面对社交媒体带来的种种挑战。在社交媒体出现之前,欧洲法官固守“法官不语”——法院只能通过判决书表达意见,在公开辩论的平台上拱手让出麦克风。

但是面对大众媒体报道的误导,社交媒体上的民意汹涌,欧洲各国法官也无法再保持缄默。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司法——媒体——社会”三者关系问题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重点就是加强法官的社交媒体运用,积极主动抢占先机应对媒体。力图通过促进法院与媒体合作,消除法院与社会之间的鸿沟,保证司法信息沟通顺畅,以改善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2010年,丹麦对公众视野下的丹麦法院形象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法院的公信度非常之高;美中不足的是,法院俨然一个“隐形的”组织,与法院相关的新闻报道很少,民众对于法院的了解和知识非常有限,而且公众对裁判的认识水平与实际的案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不主动出击,无法改变现状。

2011年7月22日,挪威首都奥斯陆市中心政府办公大楼附近发生了爆炸,不到两个小时后,首都西北岛屿又发生了枪击事件,77人死亡,多人受伤。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挪威境内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暴力袭击事件。

全球目光聚焦世纪大审判。如何审判凶手布雷维克成了舆论争议焦点。8月24日上午,万众瞩目的挪威“7·22”爆炸枪击案在奥斯陆地方法院宣判,布雷维克“恐怖行为”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1年。

值得称道的是,庭审期间,奥斯陆地方法院法官娴熟运用脸书和推特,与全球网民实时沟通,释疑解惑,广受外界赞许。而在此之前,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已开始使用脸书、推特、弗里克(Flickr)等系统,并制定了社交媒体使用指南。推特账户用于发布媒体关注案件的新闻报道和特别信息,并转发法院的有关信息。

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和各级法院的信息能够通过粉丝很快分享到其他人,从而澄清普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不少法官甚至开设博客,欢迎民众留言评论,法官热情回复,互动频繁。此后,英过、丹麦、立陶宛、挪威、西班牙和土耳其的司法委员会和法院行政官员也开始试水,使用社交媒体。

但是法官毕竟职业特殊,决定了他们所发布内容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也应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建议:社交媒体可以应用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工作交流。有关部门应制定社交媒体的使用指南,确定每一类社交媒体的目标群体与使用目的,如何跟踪舆情以及由谁来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指南还应当指导法官如何主动应用社交媒体,通过发布个人喜欢的页面与文章链接、上传照片或视频专辑、发布关联消息等方式提供独有信息、展示个体化观点,以此增进法院社交媒体的感召力。法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帖子最好不是新闻稿件的重复发布,应当有意义并尊重言论,能够教育公众并吸引其参与回复。建议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设置最高隐私保护。

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新媒体

围绕在脸书或推特等社交媒体上,如何划定私人和公共空间的问题,在美国也是争议不断。2011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罗伯茨曾表示,对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媒体持否定态度。他说:“我并不认为9名大法官中有人在使用脸书和推特。我还指示法院书记员不要使用推特。”

形势比人强。当下全美很多法官却热衷参与社交媒体。2010年至2012年,法院和法官使用脸书的数量持续增长,推特和脸书,成了法院使用最为广泛的新媒体工具。

2012年10月,气象台预报“辛迪”台风即将袭击美国东部海岸时,台风经过沿线的法院纷纷使用社交媒体向所在社区实时提供信息更新,包括法院关闭时间,以及陪审员、律师和当事人需要知晓的注意事项。

2006年俄亥俄州米迪那县的金布勒法官,开设个人博客,所发内容多为所在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概要。2010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兰辛格开设了名为“朱迪法官”的博客,作为向初中和高中学生讲解司法制度的平台。2013年,一名联邦法官加入各地法官组成的一个团体,定期发布博客。

2013年法律日(Law Day)期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的几位首席法官举办了第二次推特聊天活动,开历史之先河。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推特上专门开设“提问首席法官”(Ask The CJs)专题,回答律师、记者、市民对多个话题提出的问题。

而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也成了美国法官公布信息、法律教育、社区延伸的利器。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在YouTube和法院网站上建立了“密歇根法院”频道,在线发布系列视频。该系列视频的主要目的是告诉其所服务的人民,密歇根法院每天都发生些什么。夏威夷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克廷沃德,干脆在YouTube上发布一年一度州司法工作报告的讲话。这也是全美国第一次通过社交媒体发表重要的司法演讲。

社交媒体如此广受法官追捧,由此引发社交媒体是否影响司法公正的大讨论。

一方面,法官使用社交媒体,有助于打开法官的视野,让法官更了解社会民情,熟悉社会变革,帮助法官感受时代脉动。但另一方面,社交媒体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乱象丛生,法官受其干扰,难道不会冲击司法公正?

得克萨斯州第五区上诉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认为,尽管初审法官在脸书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父亲有过接触,但这并不能必然导致对案件重新审判。初审法官作证时说,确实在脸书上收到被告人父亲请求从宽量刑的信息。但是,二人素昧平生;而且收到信息后,他立刻在线回复,明确指出这条信息违反了“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的原则。

“任何一个了解该案事实的正常人都不会认为这位法官在与被告人父亲有此接触之后丧失了其公正立场。”法院认为,“法官与被告人的父亲只是普通联系,即使脸书交流会造成不公正的嫌疑,但这种嫌疑已被法官的及时处置一扫而光了。”

美国各州法院的多元试验

2013年2月美国法律协会发布“第462号指引”《法官对于电子社交媒体的使用》,提供指导意见。指引虽无法律效力,但有助于法官厘清行为界限,便于公众评价法官网络言行,自律结合他律维护司法公信。

指引强调:“法官可以参加电子社交网络。但与处理其他所有社会关系一样,法官必须遵守《司法行为准则》相关条款,防止发生可能损害法官独立、清廉、公正的情形,防止出现形象不当、不公的情况。”

指引具体给出了法官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规范:第一,法官传播各种信息应有助于提升司法体系整体形象;第二,法官与任何人或组织建立的关系,不能让任何第三方产生这种关系能影响到法官判断的印象;第三,法官要确保其评论或交流,不被解读为未决或将决案件有关的偏向性交流;第四,法官不应获得任何与自己所审案件相关的信息;第五,法官应避免对任何未决或将决案件进行评论;第六,法官不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美国各州对法官使用新媒体的官方立场,也有所不同。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协会发布第66号正式意见书,回答了关于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三个问题:第一,法官可否成为社交媒体成员?第二,法官可否允许有可能在本法官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入自己的社交媒体网络群体?第三,法官可否允许目前在自己的法庭里代理案件的律师,加入自己的社交媒体网络群体?法官协会对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完全可以”,而对最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这样做会给他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这些作为‘好友的律师可能具有特别的能力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

2012年6月马里兰州司法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发布意见,要求法官在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必须受到一定限制。该意见回答的问题是: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应当受到哪些限制?普通的社会交往是否会导致利益冲突?委员会的答案是:“法官必须承认,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会与一些职业道德准则发生冲突,因此必须谨慎行事。”

但纽约州法官职业道德咨询委员会认为,如果只是将律师或当事人添加为脸书“好友”而没有其他行为,则不能构成法官回避的充分理由。如果法官只是以前将某人加为“好友”,而该人与当前法官处理的案件有某种关联,也不应当认为法官的公正性受到了合理的质疑。

越来越多的法院会把自己的沟通交流工作转化成更像“信息服务”一样的工作,以填补传统媒体报道衰退而留下的空间。正如学者蒋惠岭所言,“当今的法院正在形成一种共识——在传统媒体日渐式微、新媒体日渐发达的时代,为了让法院更加公开透明,为了让程序更加简便易懂,法院不得不亲自上阵,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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