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的消息有时来得更真实

2014-04-29 00:44汪文涛李忠卫胡志强
方圆 2014年12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王斌郴州市

汪文涛 李忠卫 胡志强

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宜教是被有关领导从“前线”叫回抽出时间接受记者采访的。之前,记者虽多次努力,但始终联系不上他。从衡阳回到郴州,正值大晌午,李宜教称自己已在高铁上吃过盒饭了。一见面,他显得很直爽,抛开了所有客套:“咱都抓紧时间吧,我今晚8点的高铁回衡阳,10点要召开案情分析会,明天还有重要任务。”

李宜教说的重要任务,正是湖南省检察院牵头部署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办案工作,郴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60余名反渎干警正驻扎在衡阳,对一些重要嫌疑人展开紧张的侦查工作。

据李宜教介绍,郴州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反渎案件立案数、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主要办案数据连续六年全省第一,该院还先后立案查办了资兴市原市委书记黄湘鄂滥用职权、受贿案,郴州市煤炭局原局长曾宪明玩忽职守、受贿案,耒阳市原常务副市长史廷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近年来,该院反渎局被湖南省检察院的领导称为“湖南检察工作的一面旗帜”。

“黄百炼的问话要不得”

方圆:5月9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刚对郴州市公安局原民警王斌、余菁徇私枉法案作出了公开宣判,据了解,该案的办理非常困难,先从这起案件谈起吧。

李宜教:的确,这起案件的案情一波三折,当时的办案阻力非常大。最初,是由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理一起特大贩毒案,案件在正式移交检察院前,出现了一件“怪事”,大概有500克的毒品居然在警方的办公室“不翼而飞”,最终引发了警察包庇毒贩的渎职犯罪。

500克毒品丢失后,有一名叫黄百炼的老警员开始举报,他原本是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第三大队大队长,后因为举报被免职。黄百炼认为他的下属、三大队警官王斌可能偷走了这批毒品,原因是几年前黄百炼破获了一起特大贩毒团伙案,黄在讯问时,毒贩供述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而后,黄的下属王斌打着领导的旗号称“黄百炼的问话要不得”,重新提审毒贩制作了一份“非法持有毒品”的笔录,否定黄百炼原先 “贩卖毒品”的笔录。

“贩卖毒品”罪最高可能被判无期甚至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要轻得多,黄百炼质问上司究竟是谁的意思,上司告诉他,是“王斌自己的意思”,据此,黄认为,王斌在提审中的诱供和暗示,是在帮助毒贩逃避处罚,他开始在公安系统内部反映。湖南省公安厅纪委和郴州市公安局纪委的调查结论是,仅凭黄百炼对嫌疑人的讯问口供,不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案,“王斌不构成犯罪”。

黄百炼不服,继续向检察院、纪委等部门举报,后来黄百炼、王斌都被公安“隔离审查”,黄还被停职反省。巧合的是,黄百炼举报的同时,贩毒团伙中一名叫曹智磊的嫌疑人的家属也进行了公开举报,举报称警方有人要曹智磊承认“吸毒”,但曹智磊从不“吸毒”,承认了“吸毒”就意味着要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举报还称,曹智磊是“替人顶罪”,目的是为了让真正的大“毒枭”邓某逍遥法外。

毒品丢失、讯问笔录的不同,还涉及公安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一系列的举报,本案就像一部宫廷大戏,令人眼花缭乱。

方圆:检察院受理黄百炼的举报了吗?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李宜教:受理了,我们反渎局当时还进行了秘密初查。但当时省公安厅纪委和郴州市公安局纪委也在调查,而且调查结论认为“王斌不构成犯罪”。事件的转机出现在媒体的介入,南方周末报道了黄百炼因举报受打击报复的事情,还牵出了相关案情。

我们请示了上级机关,省院反渎局态度明确,要求我们依法调查,不能放过任何渎职线索。但实践中,办案有时要讲策略和计谋,公安当时明确反对检察院介入,公开调查只会打草惊蛇,所以只能在高度保密的前提下进行。我们秘密接触了嫌疑人家属和一些知情人,掌握了诸多疑点,比如曹智磊被捕后,曹的父亲曾到看守所探视,曹智磊向父亲反映自己被诱供等细节,目标很快锁向了王斌、余菁两名警察。

回想起来,当时真是一场与公安“内鬼”斗智斗勇的博弈。王斌的反侦查能力很强,关系网也比较复杂,有时候不得不放一些“烟幕弹”。我们制造了这样一个假象——就连检察院其他部门的干警都以为“不会查他”,也“查不了他”。事实上,侦查工作一直在秘密进行,核心案情只有几个关键的人员掌握,在取得了充分证据后,我们果断对王斌采取措施,并且以“零口供”批捕,王斌被批捕后,对同案嫌疑人余菁产生了很大震动,余菁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真相让人震惊,王斌与余菁在协助黄百炼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时,王斌得知邓波系其朋友的“兄弟”,决定帮助邓波。王斌找到余菁帮忙,让余菁审讯邓波时尽量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上靠,而王斌在讯问曹智磊时,采取诱供等方式,暗示曹智磊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贩卖毒品罪判刑要轻,诱导曹智磊作非法持有毒品的供述。王斌根据虚假供述,重新制作了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将“物品文件持有人”改为曹智磊一人,将邓波从“物品文件持有人”更改为“见证人”,然后分别要邓波、曹智磊签名捺印,邓波因此未被刑事立案,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立案。后来,郴州市公安局决定重新办理该贩卖毒品案,将曹智磊、邓波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主犯邓波后被郴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王斌和余菁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因犯徇私枉法罪不久前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6年。

办案线索从哪里来

方圆:查办王斌和余菁,公安没有意见吗?

李宜教:采取强制措施之初,公安有的领导意见很大,但这是没有办法的,证据摆在那里,查办渎职犯罪时检察机关的职责。重在说理,我们与公安进行了沟通,让他们认识到,要清除害群之马生完a,检察机关是在帮助公安机关净化队伍,挽回声誉。

在这方面,真要感谢我们院的检察长王勋爵,没有他的支持,案件根本办不下去,他帮我们顶住了所有外部压力,多次赴省院汇报协调。给你讲个有趣的细节,在起诉阶段,王检还亲自作为辩方,我们专案组成员作为控方,组织模拟法庭开展控辩双方对垒,从而确保案件的精准起诉。

这也是“为什么郴州的反渎工作连续六年全省第一”的主要原因,在郴州市的两级检察机关,不夸张地说,反渎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区县院的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绝大部分都能像市院的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一样重视反渎办案工作。而在全国有的地方,有些领导认为反渎办案得罪人,费力不讨好,但郴州市院从不认为反渎工作是“亏本买卖”,领导一直把反渎办案经费的保障放在第一位,有优秀的侦查资源,也是优先向反渎部门倾斜,鼓励干警查办大、要案。

方圆:你们办案的线索都从哪里来?

李宜教:绝大部分线索靠自己发现。2013年全市反渎部门所立案查处的68人中,除1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外,其余线索均为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当然,群众举报也是线索来源之一,以我兼任四年半举报中心主任的经验来说,公开举报的线索有时成案率很低,10个举报线索中,能够查实成案的可能最终不到2件。举报人越多的线索,越不可靠,因为口口相传容易失实,“道听途说”的消息,有时靠自己去摸索反而来得更真实。

举个简单的案例,苏仙区一个派出所所长的渎职案,这个案件虽小,但是社会效果非常好,在2011年全省评优秀案例时,评审组专家都一致认为应该排第一。有一次,我外出取证的途中,听说苏仙区发生了精神病人杀死人的事件,当地群众报案一个多小时后,派出所才出警。后来,我和苏仙区院的反渎局长赶往了现场,当地的群众还没有散去,纷纷斥责派出所出警不力和麻木不仁,实地查看后,我们发现派出所到案发现场不过一公里左右的路程,为何接警后这么久不能到现场及时处置?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尽管派出所对受害者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但我们依旧以玩忽职守罪查办了该派出所的值班副所长,因为他的延误出警,导致精神病人杀害两人。

仅仅从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件的理由似乎还不够充分,关键在与反渎部门办案的同时预防工作开展得好。我们通过办案引起了苏仙公安局整体系统的工作整顿,公安与乡政府一起对全乡精神病患者进行摸底排查,共查出38个精神病患者,并根据他们的患病程度采取监管措施。这个案件就是我们“道听途说”发现的,线索的发现没有固定的模式,关键在于核实和取证。

查处全省首例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

方圆:2012年,你们查办了湖南省省首例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引起广泛关注,给我们讲讲案件背后的故事。

李宜教:这个案子的线索最初来得很意外。2012年年初,苏仙区检察院办理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原总经理罗建成受贿一案,在询问一名当事人陈某是否向罗建成行贿时,这名当事人极力否认,并炫耀“罗建成的儿子被录用为工商局公务员,还是我孩子帮忙办理的,他有求于我还来不及,我会向他行贿?……”

陈某无意中说出的这句话,我们进行了甄别。事实上,陈某通过罗建成从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贷款有数百万元,陈某这句话透露的信息量很大,我们反渎部门由此介入。提审过程中,罗建成交代,为了给其子小翔(化名)招收公务员的事,的确送给陈某之子陈军志5万元,陈志军系湖南省工局人事教育处正科级干事。罗建成承认,小翔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最终被录取为公务员,具体陈志军是如何操作的,他并不知情。

对此线索认真分析,我们判断很可能是一起严重的渎职舞弊犯罪,考虑到被查对象是省直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向省院作了汇报,省院指定由我们管辖。初查过程中,我们跑了多次省考试院、省公务员管理局,在省考试院查看有关资料时,有关试卷因过了保存期已经销毁,考场录像也无从调看,最后只找到一张2011年代考人的准考证,而准考证上只有代考人的照片,其它信息一无所获。一方面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怕打草惊蛇,我们还不敢接触陈军志,侦查工作几乎陷入了“死胡同”。

《方圆》:案件接下来是怎样突破的?

李宜教:还是要靠证据说话。我们请求省院出面联系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寻求技术支持,通过“人像比对技术”,我们比对信息多方走访,找到代考人汤某和王某,固定了陈军志帮小翔找人代考的关键证据。

原来,陈军志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工作期间,受罗建成的请托和收受5万元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务员报名系统和准考证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为小翔寻汤某和王某为其代考。为使代考人能顺利进入考场,陈军志将代考人的照片传给罗建成,罗建成找关系用代考人的照片代替为小翔办理假临时身份证。陈军志在笔试前的资格审查中,明知小翔的报名资料有假,仍予以审核通过,致使代考人能顺利进入考场通过笔试通过并入围参加面试。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时,陈军志特意将小翔分在自己负责审查的小组,违反规定提出资格审查合格意见,上报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最后小翔通过面试、体检、考察,被录用为宜章县工商局的公务员。

深挖特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方圆:省院介绍,“从特大事故的背后揪出特大渎职案”一直是郴州市反渎工作的亮点,所查办的案件还得到了时任总理温家宝等中央领导的高度评价,请介绍下这方面的情况。

李宜教:获得中央领导好评的是2009年查办的永兴县“4.17”特大爆炸事故背后渎职系列案件。该系列案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立案查处18人,其中以渎职罪立案14人,其中包括郴州市煤炭局局长曾宪明、总工程师何报生、樟树乡党委书记李林荣、副乡长戴兴荣、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朱文君等多名领导干部。

方圆:具体讲讲案件经过。

李宜教:2009年4月17日,湖南省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中央和湖南省的领导都很震惊。就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湖南省检察院领导立即指示郴州市院反渎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故进展。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省检察院领导在现场成立了省、市、县三级检察干警组成的专案组。

从现场勘测看,青山背煤矿是一个挂靠大岭煤矿从事非法生产的非法煤矿。这样一个挂靠的矿井为何能长期组织生产并最终酿成重大事故?这与煤炭部门的一份文件有关,该文件同意对该矿取得技术改造进行了批复。青山背煤矿申报的材料均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而成。讽刺的是,煤炭管理部门、危爆物品管理部门、乡政府等部门居然审核通过,顺着这条主线深挖,各个关键环节的渎职线索开始显现出来。

我们成立了两个小组:一个是外调组,奔赴资兴、宜章、桂阳、北湖、苏仙、嘉禾等全市煤矿矿区,行程上千公里,找煤矿老板取证,取得证人证言100余份,书证80余份;一个是内查组,从发案单位郴州市煤炭局、永兴县煤炭局、樟树乡政府等单位搜集文件和有关书证,负责查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证据。

表面上看,“4.17”特大爆炸事故是由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监管不力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由于官煤勾结、一些官员为徇私而渎职,最终酿成了事故。比如身为郴州市煤炭局局长的曾宪明在这起事故背后,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2006-2007年,郴州市煤炭局执法大队对全市的技改煤矿进行过执法检查,发现了这些矿井不按设计施工、非法生产的问题,但是曾宪明作为市煤炭局局长并未引起重视,没有果断采取关闭等措施。此外,郴州市煤炭局总工程师唐东红、煤管科科长喻建文、永兴县煤炭局干部刘云生等在收受事故矿老板贿赂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为该矿违法取得了技改批复,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非法生产;永兴县樟树乡原党委书记李林荣、原副乡长戴兴荣、分别在事故矿非法入股或收受事故矿老板所送大额现金或干股贿赂后,对事故矿非法生产监管不力,放纵事故矿以技改井名义长期进行非法生产,从而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方圆:通过查办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你有何心得?

李宜教:煤炭工业是郴州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008年以来,郴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41起,立案查办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111人。通过反渎部门的办案,郴州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在逐年减少。

从我们介入调查和办案情况看,每起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可以说,渎职犯罪是造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另外,渎职犯罪背后总是伴着权钱交易,在19起矿难事故中被查处的33名涉案人员,在履行审查、煤矿办证和整合、技改及煤炭非法生产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事项中都存在索贿或在矿山入股或接受干股等现象,大搞权力寻租。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特别注重查渎职和查贿赂相结合,从而斩断官煤勾结的非法利益链条,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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