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红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继业是个安静的人,斯文的眼镜下透着温和的眼神,说话时声音不大,但语速平稳,每一句都像是字斟句酌过一样,没有零星多余的话。这样一个看上去性情如水的人,很难将其与“优秀侦查能手”之类的评价联系在一起。
2012年年底,在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反渎职侵权局”和“优秀侦查能手”评选活动中,李继业被授予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荣誉称号,他也是近年来常州检察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办案人员。近三年,他带领钟楼区检察院反渎办案人员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1件16人,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理性思考,感性认识”,这是李继业对自己办案特点的概括。在寻找渎职犯罪的线索上,他通过理性思考的方式找证据,而在办案过程中,他善于通过观摩、出现场体验等方式获得对嫌疑人工作职能的感性认识,进而找到突破案件的细节。
一起从无到有的烟草大案
方圆:2012年底,你被授予省级侦查能手,是不是办了什么大案子?
李继业:我想是由于当年我们办理了一起烟草领域的案子,这个案子被省院评为优质案件,我也认为办得很成功。
这个案子的线索来得很有意思,它本来是一起烟草经营者恶意控告执法人员的案件,却让我们另辟蹊径,发现了烟草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降格处理”现象。
先讲一下法律背景吧。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但由于非法经营烟草的利润很大,很多烟草经营者铤而走险,也暗中运输、经营。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接到烟草经营者控告执法人员的案子后,我们传唤了常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的被控告执法人员谈话,他讲到一个细节,大意是查了一批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运输烟草,但是几个都有烟草经营许可证的人共同认领的。当时我便想,超出5万元的运输货,分摊在几个人身上,每人承担的非法运输的数额便不到5万元,会处以罚款,但烟草不会被没收,这里面会不会存在执法人员与烟草经营人员的勾结呢?于是,我们调取了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处罚单,顺着上面显示的被调查的烟草经营者,一个个排查,锁定了几个出现频率较高的人员。然后通过监控该烟草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电话联系人发现,该管理处处长兼稽查支队支队长陈宏多次与我们锁定的烟草经营者有联系。随后我们通过审讯锁定的烟草经营者,了解了陈宏收受贿赂充当卖私烟人保护伞的事实。
方圆:初查比较顺利,随后是如何突破嫌疑人的?
李继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走了一步险棋,邀请烟草局纪检部门参与,一同审讯,让纪委听取我们审讯的情况,但不让他们讲话。有人可能觉得,让他们自己部门的人在现场,是否会给嫌疑人壮胆,更不容易突破口供?通常情况下有这个可能,但这个案子,有个细节决定我选择这个方式。
在办理陈宏之前的恶意控告案子时,案件涉及陈宏的一个手下,当时他亲自跑到我办公室来解释情况。陈宏上门解释的举动,给我了很多信息:首先我很疑惑,一个普通稽查队队员如何让一个队长亲自上门,是否他有其他担心?或者他的心理素质不是很过硬,有些沉不住气?再者,通过谈话,我知道陈宏是部队干部出身,组织观念很强。慎重考虑下,我决定让烟草局纪委在场,组织观念较强的陈宏面对组织,可能更容易说实话。
事实也证明了我的思路是正确的。最后,陈宏交代,在负责查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过程中,明知烟草专卖品经营人员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经烟草经营者请托后,在审查处理相关案件时,故意隐瞒烟草经营者借用他人烟草零售许可证共同认领,将烟草专卖品拆分至不同经营者名下的事实,造成了国家损失40余万元。
方圆:查处的过程中,还遇到了哪些困难?
李继业:根据通常办案规律,受贿钱财的去向将影响定罪,不查清赃款去向还有可能使得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当时陈宏受贿拿的不是现钱,是购物卡。根据调查,陈宏先后收受烟草经营者送来的70张购物卡和5张香烟卡,总价值97500元。在调查时,他老婆极不配合,属于比较极端的人,闹了很多次,陈宏儿子马上又要中考,考虑到这个,我们就没有搜查他的家。但受贿款的去向我们还得查,办案人员就只好一家一家大商场走访,去调查购物卡的消费记录。听上去是大海捞针,但最后我们还是把赃款去向调查清楚了。随后我们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将陈宏起诉,他数罪并罚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挖掘渎职犯罪后的钱权交易
方圆:查办烟草局稽查支队支队长的案子,受到的阻力大吗?
李继业:相比其他案件,这个案子找关系的相对比较多,从省里到市里,都有人说情。遇到说情的,我一般就拖,拖着拖着,案子就办完了,对方也没什么办法。
多年办案经验告诉我,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重视不够,有的还会阻挠检察机关办案。举个例子,最近我们正在办理一起责任事故的案子,一个运输公司的叉车撞死了一名小孩,经查,该车的驾驶员没有特种设备驾驶证。当地安监办未能及早查处无证驾驶人员,肯定有渎职行为。但在办这个案子之前,我就听到了一些抱怨的声音:死一个人还办?起码得死四五个人才办。但我们还是要办,因为必须有案必办,不论案情轻重。
方圆:某些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理解,你们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李继业:通常最有效的手段是深挖渎职犯罪后的钱权交易。大多数渎职犯罪背后,都有钱权交易,如果有贪污受贿,再加上渎职问题,两个或以上罪名,怎能不起诉?说情人自己掂量下,也就明白,案子非办不可了。特别是较难的案子,我们几乎都是跟反贪局一起攻破的。
举个例子吧。2012年年初,我们在对某个拆迁项目调研期间,发现该项补偿额度大幅超出先期预算,就到城建档案馆调取了项目拆迁档案。有一户拍卖房产的拆迁档案引起了我的注意,档案中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拍卖公司的特别规定,写明拍卖房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就意味着房产拍卖后土地的使用权归买受人,我们又调取了法院执行该房产拍卖的档案,而执行档案中房产拍卖为“不含土地使用权”,这就表示房屋的买受人只拍得房产,没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同一次拍卖,出现两种形式,我想这里面可能存在法院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问题。
随后经过调查发现果然这里面有问题。在买受人嘱托下,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钱敏开具了含有“本次拍卖不含土地出让金”等虚假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材料,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王翔篡改了房产拍卖特别规定,将“本次拍卖不含土地使用权”改为“本次拍卖不含土地出让金”。两人的行为,使得买受人在拆迁中获得房地合一的补偿款近400余万元,致使土地使用权人损失100多元。案子查到此,我们并没有停下来,根据我们分析,这个案子背后一定有钱权交易,否则执行员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不会为买受人所利用。于是,我们继续查受贿的问题,最终,钱敏收受买受人6万元、王翔收受2万余元的事实被查了出来。
进过“贼窝”,学过杀猪
方圆:很多案件的办理你都提到了“根据办案经验”,你办案有什么特别的经验?
李继业:工作上,我是个理性的人,对渎职案件的发现,一定是想方设法找证据,不凭感觉。但具体办案过程中,又会加入感性认识。什么是感性认识呢?就是对某些领域你得去学习、去体验。比如去年我们查办有关食品安全的案子,可能有些人不相信,那段日子,我经常晚上一个人在家看视频,学习怎么杀猪。比如杀猪的屠宰程序、检疫程序等。有了感性认识后,再去取证,才不会有搜集证据的遗漏。如果你不懂杀猪行当,你去调查检疫人员时,他们答非所问你也无法察觉,甚至他可以用一些你不懂的专业术语戏弄你,你不懂,他们就可以欺负你。说白了,如果你不那么外行,受调查人员也会敬畏你三分。另外,对杀猪行当学习了解后,再去看相关法律,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方圆:除了学习、体验,还有什么方法加强感性认识呢?
李继业:走现场。特别是拆迁领域的案件,实地调查,才能获得更多突破线索。不过走现场也存在风险。比如,有一次我听说一块农用地被征为建设用地,还办起了物流公司,就去了现场了解。那里比较偏僻,到那就被一群人围堵。原来,我误入了物流公司旁边的一个隐蔽赌博公司的“地盘”,赌博公司的人以为我们是便衣警察,便围堵问我们干什么的。还算有惊无险,对方只是想赶我们走,没有进一步行动。回来后,我便将这个赌博公司举报给了派出所。
方圆:增强感性认识对办案有什么具体好处?
李继业:感性认识会培养你捕捉细节的能力,而细节往往决定案件的存在和走向。像之前讲的烟草局的案子,线索就是由烟草局稽查支队队长一句话引出的。这个细节,你捕捉不到,就会错过大案子。
我们还办过一个公安系统的案子,线索来源于一个盗窃犯的一句话。犯罪嫌疑人刘同伙同另一个嫌疑人付林,采用色相引诱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在一次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我们侦监部门得知,刘同在供述时,提到5万元赃款被一个辅警要走,被秘密处理了,而且他与这名辅警早就认识。我觉得这背后可能有渎职犯罪,就开始秘密侦查。通过刘同的QQ,我们发现他与一名辅警丁阳迪联系频繁,并顺藤摸瓜,找到了丁阳迪的QQ,进入他的QQ空间,发现丁阳迪还做地板生意,网上留了手机号码,然后我们通过锁定他的联系电话,找到了他的居住地方。丁阳迪到案后,在证据面前,交代了此前多次为刘同盗窃提供保护,并与另外两名民警私分5万元赃款的事实。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捕捉细节的能力,可能不会意识到隐藏在刑事犯罪背后的渎职行为,也很难留意到突破案件的蛛丝马迹。
方圆:能具体说说这个案子吗?
李继业:丁阳迪是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特警队辅警,也是常州市天宁区华丰副食品商店的老板。2009年6月,刘同、付林等人,在丁阳迪的商店附近,采用色相引诱的手段,实施盗窃犯罪。后刘同、付林等人得知丁阳迪系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特警队辅警身份,便结识丁阳迪,使其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2010年春节后,丁阳迪向刘同等人提议到常州市钟楼区实施盗窃犯罪,并允诺对刘同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保护。2010年3月31日晚,刘同等人在常州市永红街道永红村委欧家村34号出租屋内,采用色相引诱后乘机盗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继龙5万余元。案发后,杨继龙向公安机关报案。丁阳迪确定盗窃案系刘同等人作案后,遂谎称赃款系其老大的朋友的钱,只要退出赃款就会没事,并与刘同等人约定在其经营的商店附近见面退赃。丁阳迪得到赃款后,从中私藏了13000元,并将余款交给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特警队民警吴欣。4万元余款被吴欣与另一民警私分。事后,丁阳迪又以赃款已经退掉告知刘同等人,通知他们回来继续作案。丁阳迪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继续予以包庇。此后几个月,刘同等人采用色相引诱等手段,又多次实施盗窃、抢劫犯罪,并在一次作案中案发。
办案也需要柔和的一面
方圆:你作为一名反渎局长,感觉性情很温和,面对嫌疑人时也是这样吗?
李继业:我是个比较安静的人,最大的爱好是看书。周末喜欢在家里陪老婆孩子。有些人觉得,办案人员强势了,才能在气势上压倒嫌疑人。但我认为,“有理不在声高”。每个人的办案方式不一样,面对形色各异的嫌疑人,也需要办案团队里的人具备不同的办案风格。比如审讯,就像是演戏,每个人扮演不同的角色,唱红脸的、白脸的,或者刚柔并济。
方圆:审讯中你通常扮演什么角色?
李继业:从心理学讲,审讯的过程就是催眠的过程,通过说服的技巧,让嫌疑人吐出真话。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有一定素养的人,办案人员达不到一定层次,很难让嫌疑人心服口服。来反渎局工作之前,我在反贪一线办案多年。有一年,我跟一个年龄较大的办案人员一起审讯一名央企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我清楚地记得这人是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的,是个怪才,思维极为活跃,你问第一步,他已经知道第五步你要干什么,他自己就能说出来。在他看来,审讯人员就是傻子,在他眼里全世界都是钱。但最终,他对我跟那位年龄较大的同事交代了所有问题。这让我很意外,我问为什么,他说被我们的敬业打动了,嫌疑人说:“一个老同志,穿着制服,审讯八小时,全身心投入,没有一刻懈怠,跟你们交代,我觉得还是对得起自己。”这个案子给我启发很多,到今天我也这样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一旦进入办案状态,必须全身心投入,扮演好各自的角色。
方圆:有没有遇到让你特别为难的嫌疑人?
李继业:遇到过让我特别头疼的人。前几年,我办理了一个拆迁办主任渎职的案件,嫌疑人是个女的,在一个拆迁项目中玩忽职守,还受贿了18万元。每次看见我,嫌疑人就哭,在看守所也多次要求跟我见面,希望我们能对她从轻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该给她的政策都给了,但她最终还是被判了6年。让我受触动的是,嫌疑人跟我说,受贿是因为孩子在国外读书,需要用钱,但嫌疑人走上法庭那天,儿子因为埋怨母亲而没有到庭上,丈夫也不理解她。可怜天下父母心,这样的情形让我很纠结。
方圆:你经常站在嫌疑人角度去考虑问题?
李继业:法律并不是刚性的,也有柔和的一面。我认为,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有差异,应该给他们希望和出路。在具体查案过程中,我们办案有更多人性化思考。比如,通常情况下我们发现某人的渎职问题后,不会贸然去抓人,而是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找到他的单位,让他的组织和他对话,给他投案自首的机会,为后续的案件查办创造条件,而这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对于极端个案,我们也会采取直接抓捕的方式。比如之前我们办理公安案件时,其中一个民警不配合办案,还说一些虚假的内容捉弄办案人员,在监视居住的第5天,才肯认罪。有意思的是,他后来跟我说,之所以挺到第5天,是因为他本身是搞侦查的,在他的办案史里,监视居住没人能超过4天认罪,他想看一下自己能够坚持到第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