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中的中小合伙人利益保护

2014-04-29 12:07王丽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4期

王丽

[摘要]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可以分为大合伙人与中小合伙人,探讨分析在某些情况下中小合伙人较之大合伙人其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形,最后提出了保护中小合伙人利益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大合伙人;中小合伙人; 权益损害;利益保护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4. 057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4- 0095- 01近年来合伙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且合伙企业的优势刺激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合伙企业内部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小合伙人利益受到大合伙人的侵害,本文试图从分析合伙人权益受损害的角度,找到维护中小合伙人权利的措施,促进合伙企业的和谐发展。

1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中的中小合伙人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1.1 大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和中小合伙人出资额处置可能较困难

为了保证企业财产的充实,维护中小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作为一项投资权利,出资份额转让以获取回报或退出是合伙人的正常行为。但是作为中小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在大合伙人非善意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虽然新合伙企业法在出资转让或退伙方面有规定,但是有关转让与退出规定的执行的可能性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合伙人对中小合伙人的善意对待,否则小合伙人通过市场第三人实现退出的希望会落空。

1.2 利润分配请求权可能难以实现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有利润可分配时,基于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企业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合伙人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合伙人的一种权利,在所有权利中占有核心地位。如果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其他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质询权、监督权等无论受到多么完善的保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中小合伙人尤其重要,中小合伙人虽然出资数额较少,但相对于其自身来说意义重大,甚至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合伙人常常操纵着合伙企业,使得中小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很难实现。

1.3 中小合伙人事后救济权可能难以实现

事后救济权仅指合伙人的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的赋予和行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合伙企业中,大合伙人损害中小合伙人的权益后,受到排挤的中小合伙人是否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取决于法院对滥用合伙人权利的认定,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滥用权利的规定缺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大的困难。

2我国中小合伙人权益受损的解决措施

2.1 引入中小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

在合伙企业中,则可以考虑引入中小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即如果合伙企业的利益遭受大合伙人的侵害或是合伙事务经营管理人员的侵害,合伙企业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中小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侵害人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产生纠纷时中小合伙人应当首先等待合伙企业的处理,如果其怠于处理,方才可以提起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因等待一定期限将给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合伙人过半数均为加害人;合伙人在所诉过错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其他合伙人否认所诉过错行为的发生;其他合伙人正在放任过错行为并且其自己也已经开始实施。

2.2 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这个制度是指当某一个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会议商量讨论的表决有特别厉害关系时,该合伙人不得就其特有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多有关于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在合伙企业中也有很大的适用空间,特别是在实行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企业当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样在交易双方为某有限合伙人和该合伙人所在的合伙企业时,若要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因该事项与该有限合伙人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必定会偏向自己,这样不但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利,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更是不利。因此,排除合伙人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事项上的表决权,对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有积极的意义。

2.3 大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对策

合伙企业法必须明确合伙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与剩余出资到位时间,应该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全体合伙人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且大合伙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其出资比例的30%,剩余出资比例必须在两年内缴清。大合伙人虚假出资,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除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的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有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结束语

目前,虽然《合伙企业法》在保护中小合伙人利益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每个事物都有其成长发展的过程,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在中小合伙人权益保护方面,《合伙企业法》会越来越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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