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兵建设是抗战时期中共精兵简政的重要举措之一。荣退军人安抚是抗战时期中共精兵建设的重要问题。在荣退军人的选定上,中共主要设定了两条标准:即不适合继续留在部队工作且退伍后能够维持自身生活的老少残废人员;在工作中总犯错误且经多次教育而不改者。在荣退军人的安抚上,中共并无统一规定,而是赋予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地方性政策之权。其中,无论是荣退军人供给还是荣退军人的组织与管理,中共不仅遵循了精兵简政的总体原则,亦贯彻了实事求是、灵活掌握的宗旨。这也是抗战时期中共遵循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 抗战时期;精兵建设;荣退军人;安抚
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1-0078-05
精兵建设是抗战时期中共精兵简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主要内容是在军事建设中通过实施缩编主力部队及加强地方军与发展不脱产民兵等举措,使正规军、地方军与民兵三者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一套良性退出体制。而作为中共精兵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荣退军人的安抚不仅随之走上历史舞台,并因其对于精兵建设成败关系重大和影响到中共在广大军民心目中的威望与信誉,受到中共高度重视。其重要表现就是各地均本着精兵简政的统一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荣退军人进行了有效安抚。然而,对于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既往研究成果大多着眼于精兵建设工作卓有成效这一宏观结论而将之简单带过,不仅缺乏对具体过程的系统考察,遮蔽了荣退军人安抚过程的复杂、艰难与阵痛,而且还忽略了中共所遭遇的困难和障碍。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主要是晋冀鲁豫与晋绥抗日根据地,兼及山东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精兵简政期间为考察中心,主要运用档案资料对该问题展开探讨,并求教于方家。
一、荣退军人选定及应注意问题
对于退伍,《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军人服满现役或由于其他原因退出军队”[1]1325。这一解释显然是针对和平时期的义务兵而言。实际上,抗战时期并非如现今和平时期一样拥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退伍制度。在当下军队建设的退出机制中,只要我们按照退伍制度执行就可以了。但抗战时期的退伍则有着更为复杂的情形。这种复杂性就在于,抗战时期的退伍是在应对精兵建设时提出的,既无成熟经验可资借鉴,还遭遇了诸多不解和抵制。在此种情况下,要想求得退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首先制定一个颇具可操作性的退伍标准,而且在具体执行中要能够得到众多退伍人员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还要有应对退伍工作中可能出现问题的方案,以求得退伍人员的充分信任。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避免出现人心浮动,才会保障社会平稳发展,并进而有利于抗日大局。
正是带着这些思考,各地各单位根据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设定了有别的退伍标准和条件。综观当时情况,作退伍处理的主要是下列人员:即年龄过老、过小的人员,身体不健全不能独立工作的人员,以及个人品质不好或总犯错误且多次教育而不改的人员。同时,鉴于老弱残废人员的特殊性,为了避免退伍工作在不了解内情的民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各地各单位还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了详尽的处置计划。如129师在实施精兵建设时,一方面指出,除特别精壮者外,“连队中17岁以下40岁以上的人员与统率机关16岁以下45岁以上的人员”,均应予以裁汰;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所裁汰人员应“妥为资潜回籍与适当安置,特别是对抗战有功的老年同志与残废同志,尤应郑重处理”, 这显然是为了稳定军心起见,意在避免因之而破坏中共“政治影响”[2]。需要说明的是,在退伍标准上,各地差别不大,均是主要从年龄条件、身体状况和思想状况等来加以把握处理的。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之晋绥军区为例,作退伍处理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着眼于年龄和身体条件,将老少残废等不适合继续留在军队系统工作,但能够维持自身生活、可以自食其力者作退伍处理。在退伍人员中,这种情况最多,占比最大。比如,据晋绥军区1943年6月12日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在精兵建设中,该军区仅后勤部门即有535人作退伍处理,包括90名干部和445名战士。综合退伍人员的各项条件,从年龄情况来看,有149人在40岁以上(包括24名干部);从身体残废情况来看,有169人分属一等残废(8名,不含干部)、二等残废(44名,包括10名干部)和三等残废(117名,包括22名干部);从身体健康状况来看,有169人患有严重疾病。其中,17人患梅毒(不含干部)、59人患肺病(包括17名干部)、5人患淋病(不含干部)、3人患关节炎(包括1名干部)、2人患半身不遂(不含干部)、2人患神经病(不含干部)、45人患暗病(包括4名干部)、4人患联疮(不含干部)、3人患眼病(不含干部)、29人患其他类型疾病(不含干部)[3]。综观以上退伍人员,无论是40岁以上年龄偏大者,还是因伤获残、因病而弱等不能独立工作者,均是在确保其能自食其力,或称是在其能够维持自身生活的前提下作退伍处理的。
尽管如此,虑及因伤而残退伍者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在具体执行退伍处理时,晋绥军区一般都根据退伍者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了一定待遇,以保障其返乡回家之初到自食其力间的平稳过渡。比如,河北安国人马金山,1937年入伍,身体较为强壮,虽年满50岁但每天仍能走五六十里地,但考虑到年龄过大,以及在战争中受伤致残,故而在精简中将其作退伍处理,不过考虑到其年龄及身体情况,在退伍返乡时发给他“白洋25元、棉便衣1套、鞋子1双、白布2尺、棉被1床”[3]。而且仍需加以说明的是,对于此等残废退伍人员,除军队所发财物之外,“地方上还另发给粮食与衣服”[3]。
二是着眼于思想品质条件,将工作中总犯错误,且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人员,作退伍处理。即便本人不愿服从,也严格按照程序予以洗刷。但为避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抗战大局,此类人员退伍时亦给予了一定退伍费。比如,山西徐沟人刘××,1937年入伍以来历任战士、班长、保管、休养排长等职,期间沾染上吸大烟的恶习,为了满足个人吸大烟的欲望屡犯错误,最终被洗刷退伍。其恶迹主要有:在卫生部任休养排长时私卖黑豆、棉裤、棉花、单衣得法币99元、陕边40余元;在三分站任保管员时,偷卖谷米、公家碗、食盐、布袋、军衣、布匹得法币542元,报销时多报法币14元,再加上吃老乡菜不给錢、借老乡和退伍军人钱、赊欠烟馆钱共计法币275元,两个时期总计贪污款“法币946元①、边币40元”,这些款项多用于购买大烟。这些行为被发现后,各有关部门均本着教育的目的对其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如曾罚其坐禁闭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是屡教不改,最终只得强行洗刷。但在洗刷时亦本着人本精神发给其“西农50元,棉衣上身1件,单衣下身1件,粮票20斤”[3],以满足其一定时日之生活所需。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在全部退伍人员中占比不大。如据晋绥军区1943年6月12日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在其后勤各部门535名退伍人员中,强行洗刷的25名(包括6名干部),占全部退伍人员的比例仅为4.67%[3]。不过,占比虽然不大,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却极为恶劣,这也是中共在慎重思考之后对其强行洗刷的重要因由。
当然,鉴于退伍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中共指示各地在开展退伍工作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务必做到人性化,切忌简单化处理,即便是对于符合退伍条件者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对于在条件上符合退伍要求的人员,原则上要严格按照条件规定令其退伍;对于在条件上符合退伍要求,但组织有需要,应作出解释,将其留在需要之单位,如果其个人愿意退伍,也要进行一定程度地教育和争取,最低限度也应找其进行一次以上之谈话,其后如其仍愿退伍,才可批准;对于在条件上符合退伍要求,但其本人没有生活出路不愿退伍的,除必须洗刷者外,可令其暂留部队,并设法为其分配适当工作;对于在条件上符合退伍要求,本人又系自愿退伍,但退伍后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的人员,应根据该人员之具体情况设法安置,比如可将身体残废较为严重的人员送往残废队长期休养,而不应简单批准退伍了事;此外,对于符合退伍条件,且在洗刷之列的,即便其本人不愿退伍,也必须严格按照退伍规定予以洗刷[3] 。
①经笔者计算,应为法币930元,此或为当时计算之误,或为记载中存有漏项导致。
一、荣退军人的供给
在精简精神统一指导下,以更好地节省经费、渡过抗战难关为直接目的,同时为了稳定军队系统在役人员情绪,解除未来退伍人员的后顾之忧,科学合理开展荣退军人安抚工作至关重要。为使有限之物力、财力发挥最大效用,各地各单位大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并结合荣退军人实际,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制度性供给规定。考之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了三种供给策略。
第一,对于业已选定的荣退军人,分别情况供给资财,促其早日回乡。荣退军人能否顺利返乡,以及返乡后在乡民中对中共的好坏评说,既影响到中共在抗日军民心目中的形象好坏,又关系到抗日大局能否更好地坚持和维系。故而,安抚好荣退军人,使其顺利返乡,并让其充分感受到中共的关爱,自愿为中共做免费宣传,对于稳定抗日根据地军心、民心至关重要。而荣退军人能否顺利返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充足的返乡路费。而且,抛开荣退军人富有抑或贫穷的个人及家庭条件,这种路费必须要由军队来支付,如此才能彰显中共对荣退军人的关爱。当然,发给其充足的返乡路费也要以节约为宗旨,要结合各地财力状况,严格划定标准,切不可不做调查随意规定。比如,为使各地发给荣退军人返乡路费时有所依凭,考虑到一般荣退军人行路能力及各省区距离远近,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即斟酌制定了发给回籍荣军路费标准表,函发所属各专员、县长、县佐一体遵行。发给回籍荣退军人路费标准系根据路途远近而制定,从50到200元不等,具体为:晋西北区50元,晋冀鲁豫边区60元,陕甘宁边区65元,河南省70元,陕西省80元,四川省110元,湖北省、安徽省120元,贵州省140元,湖南省150元,江西省200元。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所列之供给标准是在人性化理念下出台的,均是最高标准,即由晋察冀边区边境到达各该区(省)最远之县份所需钱数。也正因所定标准系最高标准,故在函件中要求各地核发荣军路费时要切实体恤抗战财政艰窘之现状,不得超过所定标准,且如荣军系到较近县份应按每日3元的标准酌量减少[1] 。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二,日常生活中,在尽量照顾荣退军人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以其生产能力为标准斟酌确定相应的残废等级以及供给项目和供给额度,切忌不合理的平均供给。比如,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与山东抗日根据地即均将荣退军人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对于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供给标准。唯须加以说明的是,在残废等级的规定上,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与山东抗日根据地在总体上虽有很大重合度,但亦存在着一定区别。比如,在各残废等级所包罗的具体内容上,与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相比,山东抗日根据地更为细化,在各等级标准的掌握上也要稍低一些。具体而言,在一等残废所含各项中,山东抗日根据地提到的不能说话或神经失其记忆力者、生殖器完全失其作用者等情况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中是没有的,而其提到的下肢截一者则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中列为二等残废;在二等残废所含各项中,山东抗日根据地提到的内脏损坏而他部尚能代偿者等情况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中是没有的,而其提到的两侧性面神经瘫痪、两耳失听与生殖器失去一部者则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规定中列为三等残废,等等①。此等情况,一方面,是基于文件制定和出台时间上有先后,即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较之山东抗日根据地要早;另一方面,则与山东抗日根据地以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为模板,处处效仿其成功做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中共山东分局曾多次在其所发指令和决定中指出在精兵简政中要充分参考晋冀鲁豫精简的范例②。
由于山东抗日根据地在荣退军人供给问题上效仿的是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做法,所以我们在探讨以划分残废等级方式来提供供给标准问题时亦可以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为参照。比如,对于一等残废,主要供给粮食、菜金、衣服、鞋袜、津贴(每月限额2元),供给期限为全部终身供给。对于二等残废,退伍首年,供给单、棉衣各1身;粮食、菜金,自退伍之日起算全部供给2周年,满2周年后半供给;因年老或其他疾病损毁身体导致无法自行行动者,按一等残废特殊供给,但抚养金仍按本等级领取。对于三等残废,原则上不作退伍处理,如其身体因残废兼因其他疾病或年老实在不能继续工作者,经该单位主管首长严格审查批准后可作退伍处理。此类退伍者,粮食、菜金,自退伍之日起算全部供给2周年,满2周年后半供给。对于四等残废,因其大多具有临时性特征,故原则上不作退伍处理。如确因老弱无力工作必须退伍的,应由其所在部队按老弱退伍处理,政府不再负担供给之责[2]。除财物供给之外,荣誉军人离开部队转入地方休养后,在建制上即归入地方,地方政府应对其负完全责任。比如,当其患有疾病时,地方政府应负责为其医治,其药费开支规定同于政府干部;当其家属前来探望时,地方政府可以3天为限招待食宿;当其家属因灾荒前来要求救济时,可发给每人15斤小米并动员其回家抗灾,如选择就地谋生时可使其享受各种救济贷款之①详见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关于荣誉军人之供给及荣誉军人退伍军人管理问题的决定》(1942年5月1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576-1-35-5;《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3年4月2日公布施行),《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5-417页。
②参见《中共山东分局对湖西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指示》(1942年8月31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八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73页;《中共山东分局关于贯彻精兵简政的决定》(1942年9月9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优先权。至于普通退伍军人,应按一般公民对待。而荣誉军人也应对自身有一个准确定位,要尊重地方政府规定,服从地方政府管理。荣誉军人及普通退伍军人所发生之一切问题,均由县府及相应管理委员会照章处理,县府及相应管理委员会不得出于怕麻烦与怕负责等心理而随便推给上级;荣誉军人及普通退伍军人也不能以走上层路线来抵制县府和相应管理委员会处理问题。如确有一些特殊问题无法解决,县府可通过函件往来等方式请求专署帮助解决,但切忌让荣誉军人随便亲自前去,以尽可能地节省民力和减少其劳碌[3]。
第三,根据荣退军人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对中共革命所做贡献之大小,发给数额不等的褂衣、袜子、褥子等物品和退伍金。同时,为便于操作,并制定一定的具体标准。比如,晋绥抗日根据地就从衣物、退伍金、补助金、粮食等不同项目制定了相关供给规定。从衣物供给来看:一般的每人发给1双鞋子、2尺白布、1套便衣(棉或单)。对于残废者,政府则每年发给单衣和棉衣各1套[4]。从退伍金供给来看:对于家在各根据地内的干部、战士和杂务人员,分8元、3元两个标准发给退伍金,即干部发8元,战士及杂务人员发3元;对于家在本根据地以外的干部、战士和杂务人员,分15元、5元两个标准发给退伍金,即干部发15元,战士及杂务人员发5元。此外,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年老之老干部,退伍金不按上例,可酌发30至100元[7];对于残废人员,发给退伍金时也要根据不同情形酌定,其数可在20元以上[4]。从补助金供给来看:对于家在本根据地的家境贫苦者,或者家在外区而愿留根据地内自谋生路者,除了退伍金之外,干部、战士和杂务人员分为两个档次增发补助金,即干部增发7元,战士及杂务人员增发5元[5] 。从粮食供给来看:对于一等残废,每人每年发给粮食540斤;对于二等残废,每人每年发给粮食450斤;对于三等残废,每人每年发给粮食400斤;对于非残废人员退伍者,如其达到年满45岁及以上且参军满3年及以上,粮食供给与三等残废同,即每人每年发给粮食400斤[4]。以上诸项供给,均根据荣退军人所在单位所处区域和级别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比如,属于军区一级者,退伍金与补助金由军区发给,其去地方的介绍文件和旅费则由行署发给;属于军分区以下者,退伍金与补助金由军分区发给,其去地方的介绍文件和旅费则由专署发给。而且,所供给钱款,均以白洋为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发一定数额的法币或该地通行之货币;至于服装,则由军队负责解决[4]。
此外,为了使转入地方之荣退军人能更加合理地安排自身生活,各地还规定了具体供给时间,如晋冀鲁豫第五专署规定,鞋袜、津贴、衣服每年分两次发给,“三月一次,十月一次(旧历)”,同时在领发供给资财时,要首先验证(退伍证、荣誉证、供给证),否则不发[6]。在此仍需加以说明的是,各地在荣退军人核验检查之后,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供给上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对待。比如,晋察冀边区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给建屏臧县长的代电中即明确指出:对于查验后继续受供给制抚恤者,“棉衣每人按各专区县年度预算规定的一斤棉花价钱发款自行补充”;对于查验后理应停恤与享受恤金制抚恤者,“棉衣均自行解决”;对于由部队新到政府请恤之荣军,“除受供给制抚恤者,经查确无棉衣且有正当理由者,得按政工人员冬服费之规定足予发给外,其余一律不准发给”[7]。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原因就在于建屏县财政困难,无法支应庞大的供给之需。这在晋察冀边区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复为该县荣军郄保成棉衣应照指示发款自制衣,至被套问题已请前边会侯复来再行转告》中有着更直观体现。在该复函中,晋察冀边区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示建屏臧县长:“(建屏)县享受供给制度抚恤之荣军郄保成,其棉衣问题应照规定发款自制衣。现因财政困难增多不能,希予详细解释,动员将其单衣作里表,只填棉花即可移用。至棉被套一节,已向边委会请示,侯复来再行转告。”[8]这一复函证明了在荣退军人供给中多有变通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经检查符合供给政策的荣退军人,也会因所处地区财政困难而无力完全按照政策供给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供给方与荣军各自实际困难采取一种折中变通之策,即如该复函中所说的,对荣军详细解释,动员其将单衣作里表,填充棉花,改制成棉衣。这种变通,不仅可以解决荣军御寒之需,又可使地方政府不致违背供给政策,还可节省开支、渡过财政难关,是值得肯定的。
二、荣退军人的组织与管理
荣退军人的组织与管理亦是荣退军人安抚的重要内容。在中共精兵建设中,为了更好地了解荣退军人的实际情况,照顾其生活,解决其困难,并进行可能之教育,以便于其更快地走上正轨,成为中共抗日军政部门伸向民间的重要力量,各地还通过自下而上组建荣退军人相关组织等方式,对荣退军人进行适当管理。在这方面,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做法较具代表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根据不同层级分别组建了相应的荣退军人组织单位,并根据各层级情况设定了一些颇具可操作性的工作和任务。从下层来看,其组建的荣退军人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单位是专门小组。专门小组一般以10里以内之村庄(一般的在一个行政区以内)及30人以下之荣退军人组成,小组长不是任命,而是通过选举产生,其具体职责是负责了解、照顾和解决荣退军人的各种实际困难。从上层(一般指县级)来看,其组建的荣退军人组织与管理负责单位是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由任命和推选共同组成,具体而言,所在县的民政科长为管理委员会主席,其余4人来自于下层小组长以及部队或政府的推选,分配名额是,各小组长推选2至3人,部队或政府推选1至2人,部队或政府所推选人员要以是否拥有政治工作经验为标准,并根据各该县实际情形在荣退军人干部中选择。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动态把握本县退伍人员的数目与生活情况;二是要及时解决本县退伍人员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在战争中);三是对本县退伍人员要进行适当教育,使其对自身权利、义务,以及部队、政府乃至其他群众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正确认识;四是定期召集召開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小组会或大会,要把握“按需要而定”及“不要多”与“尽量少”的原则。同时,部队各相应机关应随时通过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或直接在所在地附近与退伍人员取得联系,至于慰问工作,则应交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2]。
其二,制定具体的荣退军人管理规则,使荣退军人的组织与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具体讲:一是荣退军人转到地方之后,要首先进行调查与登记,具体为“每年中秋节前后”,“依区村挨次登记,于九月底完成”,核对项目主要是“荣誉证及退伍证填写”,确保其真实,以使有限之财物供给真正用到实处。二是在具体的管理规则上规定:1.荣退军人转入地方,必须经有关政府介绍,否则“村公所概不收留安置,如有发现者报告上级处理”。2.荣退军人安家后即受所在地各级政府机关管理,编为该村公民,与公民享同等权利,尽同样义务,除另编荣退军人小组加强教育与关照外,别无特殊权利。来往行动须经村公所开具路条(荣誉证、退伍证不得以路条使用)。3.荣退军人转入地方安家后,“如果经营商业,须参加商人联合会,领取营业许可证”。4.在支差上,对荣退军人进行了区分,即荣誉军人退伍者不支差,其他退伍者“一般均得支差”。5.各村在战时须保证荣退军人的安全,特别是荣誉军人,并尽量帮助成家立业,稳固其生活情绪[9]。
总之,为了稳定人心、安定社会,并加强抗战力量的精干与机动性,进而维系抗战大局,在荣退军人的组织与管理中,各地均在遵循精兵简政总体原则的基础上,着眼于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这种在统一指导下赋予各地一定灵活度的做法,无疑堪称中共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在战时条件下的直观体现。
三、结语
荣退军人安抚是抗战时期中共精兵建设的重要问题。该问题是伴随着日军对中共抗日根据地的频繁“扫荡”以及中共抗战日见艰难和财力供应日窘而出现的,其重要诱因为,历经多年英勇抗战,中共敌后部队积累了大量光荣负伤的荣誉军人,这些荣誉军人因身体原因无力继续参加作战,故虽为中国抗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抗战财力、物力维艰之时期却成为严重负累。加之,在常年征战中,也有一些年龄过大、过小或身体过弱的人员不再适合随军作战。在此等前提下,中共精兵简政政策颁行后,为使部队更加机动灵活以有裨于抗战大局,并着眼于减轻军队财力困难,使有限财力发挥最大功效,各地均对荣退军人作了合理处置。于此再加说明的是,荣退军人处理的恰当与否,对于军队精兵建设成败至关重要,故而得到中共高度重视,其中尤须注意的是如何对荣退军人进行有效的物质供给和进行关爱性的组织与管理。立足于此,本文将抗战时期中共精兵建设中的荣退军人安抚作为研究主旨,拟在阐明精兵建设中如何对荣退军人进行供给以及怎样将之组织起来进行有效管理,等等。而这也正是既往研究中的不足所在。经过对档案资料的审慎梳理,笔者以为,中共在荣退军人安抚问题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政策,尤其是于精简总体原则的统一中又赋予各地一定灵活度的实事求是精神,都是切合当时历史实际的。当然,对此问题的探讨亦有助于解释抗战艰难时刻中共精简决策的深思熟虑与心系大众的人本情怀。这也是中共不断走向成熟的英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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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令:关于荣誉军人之供给及荣誉军人退伍军人管理问题的决定(1942年5月18日)[B]//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卷宗号: 576-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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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五专署各县第三科长联席会对今后抗勤工作的几项决议[B]//晋冀鲁豫五专署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卷宗号:175-1-12-11.
[7]晋察冀边区第五区行政公署督察专员公署代电(1942年9月11日)[B]//晋察冀五专署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卷宗号:133-1-12-8.
[8]晋察冀边区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复——复为该县荣军郄保成棉衣应照指示发款自制衣,至被套问题已请前边会侯复来再行转告(1942年9月21日)[B]// 晋察冀五专署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卷宗号:133-1-12-9.
[9]第五专署各县第三科长联席会对今后抗勤工作的几项决议[B]// 晋冀鲁豫五专署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卷宗号:175-1-12-11.
收稿日期:2013-09-10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抗战时期中共精兵简政与退伍人员安置问题研究》(HB13DD012)
作者简介:把增强(1978—),男,河北沧县人,历史学博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中共革命与乡村社会变迁。
【责任编辑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