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中村出嫁女就业与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4-04-29 09:26:55韩雅娟
文化产业 2014年2期

摘要: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阶段,但我国目前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的市场机制发展还不是特别健全,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与同工不同酬现象的产生,本文对青海省城中村出嫁女就业与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将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以及实行同工同酬的必要性、同工同酬的定义、产生原因分析其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城中村出嫁女,同工不同酬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31-02

一、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法律上的要求并没有成为生活上的現实。权利虽然已经设定,但保障措施却不够到位,特别是在程序法上的保障措施不够到位是影响妇女维权工作获得更大进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妇女权利需求也不断多元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需要新的、更为有效的机制和途径,其根本目的是推动有关妇女权益法律和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它需要我们用一种新的理念、新的途径和新的制度来实现。

(一)理论意义

此创新项目可以弥补劳动法中关于保护城中村女农民工权益,尤其是出嫁女这一特殊地域、特殊人群的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上的空白,以劳动法学分析为主,以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和社会学相结合方法为辅。

(二)现实意义

妇女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化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出嫁女可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弱势群体,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的维权意识差;她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她们是应该得到我们关注和保护的。

把保护妇女问题提出来限定于出嫁女、城中村,更说明她们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现实社会中她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可以把这些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城中村出嫁女所面临法律问题鲜活地展现给大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让各界人士予以关注,最终切切实实地保护她们的权益,这样也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城中村出嫁女权益问题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土地历来是稀缺和宝贵的资源,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土地的物权性质,使得土地承包权及相关利益财产化,同时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也使得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因被征用而获得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费甚至成为城中村的重要收入,这正如一块待分割的蛋糕,蛋糕的量是固定的,而分蛋糕的人是不确定的。在这种利益的博弈中,出嫁女得到了相关的土地权益,就意味着更大的利益群体利益的损失,受到利益的驱动,违法侵权的村规民约往往就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出台。

(一)传统观念的歧视与对立

中国近千年来的男权传统在婚姻上体现为男娶女嫁的风俗习惯,传统女性结婚后就成为丈夫家里的一员,必须住到夫家,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但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还是深刻的影响着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既然家人就自然失去婚前所在地包括土地继承权在内的许多权益,这也是很多农村地区不给出嫁女分配责任田的理由。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城市边缘的农村也在逐渐的城市化,土地权益问题在征收过程中也逐渐成为城中村出嫁女征收补偿款的主要问题。

(二)村民自治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行,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同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有何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村规民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应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

由于法律的缺失,很多村委会包括村民便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规民约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侵害城中村出嫁女的权益。

(三)村民资格

尽管很多出嫁女的户口还在本村,并履行了与其他村民一样的义务,但是她们的村民资格仍不被村委会及村民认可。而当她们提起诉讼后,村民资格也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往往成为她们获得司法救济最大的障碍。很多法院以出嫁女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认定她们原告主体不适格,最终驳回她们的诉讼请求。

(四)救济途径不畅

由于法律政策的缺位,妇女能够寻求的救济途径又是极为不畅的。由于没有一个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管的法定部门,妇女想通过行政手段寻求解决却往往不知应该找谁,而正是如此,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求助的妇女往往相互推诿;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确认为,由于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以村委会与出嫁女不是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不予受理,使出嫁女处于一种状告无门的境地。

三、实行同工同酬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阶段,但我国目前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的市场机制发展还不是特别健全,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了由于价格的不合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因素有很多,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是劳动力市场处于混乱的状态,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同工同酬这些年在我国喊得一直比较响,但解决问题的途径却未曾露面,这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由于社会利润的不公平分配导致无论是企业、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国家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都在钻法律的空子,最终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人均的经济收入可以形象地比喻为橄榄球状,也就意味着大部分人生活在中等水平,而这其中的大部分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务工人员,由此可见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大量出现,致使解决同工不同酬迫在眉睫。

四、同工同酬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国家机关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待遇

一方面是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多少人削尖脑袋往里挤,结果却由于门槛高而未能如愿;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中缺少大量的人员,导致很多人一人干多人的工作,因此国家机关也是迫于无奈开始招聘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但与公务员不同的是,这些临聘人员干的工作与公务员性质相同,上班时间、地点、环境相同,甚至这些临聘的人员干的工作量比公务员高出几倍,但工资待遇却差之千里,这些临聘人员的工资大多是公务员工资的零头。

(二)国家机关中的临聘人员责任追究问题

在现实当中,例如法院的临聘书记员,书记员通常是做法官的辅助性工作,做一些案件的庭审记录,但实务中书记员什么都干,调卷、送卷,更有甚者制作判决书。当然一方面反映的是工资待遇与正式書记员的差异,另一方面反映的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如果说临聘书记员违反保密义务更有甚者把案卷丢失,那么我们可以辞退,那么如果在发现这些事情之前,这个临聘的书记员已经自己辞职的话,我们该如何处置他,这些人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又如何去弥补。这样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时引发这么多的社会性问题,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三)事业单位中临聘人员待遇—以高校后勤社会化为视角

现如今,事业单位招聘的临时人员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干着大量的工作,却受着同工不同酬的不公这待遇,为了生存,他们敢怒不敢言,同时在中国劳动力是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无论是否公平,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不免会造成恶性竞争,但我国的临时聘用人员与西方国家稍微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工人通过罢工维护了他们的权利,而我国的临时聘用人员或许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或许是由于生存的压力;或许是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这些临时聘用人员还处于未觉醒的状态,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发现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并竭力寻找一种救济途径去保护这些弱势群体。下面笔者将对存在大量临时聘用人员的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为例,进行分析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存在原因和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与同等的劳动报酬;禁止在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歧视,保障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不得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者因性别、民族、年龄等原因而支付不同的报酬。我国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公平的获得劳动报酬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防止因社会事件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有利于社会和政权的稳定;有利于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歧视性行为,但同工同酬原则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对虽从事同种工作但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付支付不相同的劳动报酬。

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2321所,其中普通高校1908所。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 超过2700万人,在校生2004.4万(含在校研究生119.5万)人。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分校点)本科、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为8571人。

我们估量一下,每年在高校后勤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至少200万人,学校保卫处的保卫工作,宿舍楼的看管工作,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和校园的卫生状况,学校的超市,学校的水、电、暖的疏通、维修工作,以及学校的食堂等这些部门大多归学校管理,但在这些人群中有1/4是学校的编制人员,3/4则属于学校临时聘用的人员,笔者也曾对这些临时聘用的人员进行调查,他们中的大多数干的都是干的最脏、最累、最苦的活儿,就例如学校宿舍楼的看管工作和学校食堂这两样本身并不存在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编人员与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却是3800元与800元的之间的差距,如果不是亲自调查,我也不能想象他们之间竟有这么大的差距。

高校后勤的社会化,导致了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受到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待遇,究其原因是学校为了节约开支、减少成本,把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当成了廉价劳动力,如果学校保卫处的保卫工作,宿舍楼的看管工作,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和校园的卫生状况,学校的超市,学校的水、电、暖的疏通、维修工作,以及学校的食堂等这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全部罢工的情况,那么此时学校是否会处于一个瘫痪状况。当然,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群体罢工的现象几乎为零,但我们并不能排除这临时聘用人员意识觉醒后群体罢工现象。

五、推动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通过对城中村出嫁女权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有文化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歧视和角色定位的因素,也有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震动和影响,有法律的缺失,也有执法不力、执法尺度不统一带来的后果,有妇女权益问题的复杂性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简略性、滞后性的矛盾。

推动保护城中村出嫁女土地权益整体性机制的建立。建立对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立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进行适度的干预与引导,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务院文件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件。充分发挥相关力量的作用,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发挥。妇女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形成社会合力。[ 郭建梅.李莹主编:《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结语

城中村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涉及立法和政策的完善与否,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部门及工会等维权机构,城中村出嫁女权益状况的维护,仅仅靠一个部门维护是不够的,需要这些部门各自发挥作用,并形成合力去推动。虽然在推动城中村出嫁女权益维护的道路很艰辛,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随着未来立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城中村出嫁女必定能拥有平等和良好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韩雅娟(1988-),女,河南郑州人,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07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