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发布<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公告,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组织制定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