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型主体金融需求迥异于传统农户,更适合传统农户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型主体金融需求,并成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瓶颈。本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分析。从整个农村改革发展的宏观视角,全面剖析了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优势和制度约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金融支持 制度 创新
一、引言
新型主体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具备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典型特征,与小规模、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有着本质区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新型主体金融需求迥异于传统农户,更适合传统农户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型主体金融需求,这已成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瓶颈。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围绕新型主体这一核心实体,探索引导建立适合新型主体特色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加快构建兼顾金融发展和“三农”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二、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重庆市农村经济发展总体情况
重庆市具有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全市3343万人口中近70%为农村居民。2013年,重庆市农业实现增加值1017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仅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64元。农业经营主体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家庭农场近9千个,各类专业大户1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0家。同时,以专业合作社、村民小组或有条件的村为单位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2100多个。农村资源要素上,共有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3500万亩。其中,流转面积占37%,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另有6000多万亩林地和300多万亩宅基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是从贷款规模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25.1亿元,较2012年末增长5.45%,占全市涉农贷款总量的3.7%。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15.5亿元,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2.4%,较2012年末增长1.8%。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1.6亿元;以家庭农场及种养殖大户为主的小型经营主体贷款余额8亿元,虽然仅占6.4%,但较2012年末增长近一倍,呈明显增长态势。二是从贷款期限上看,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主,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5.12%,基本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周期规律。三是融资成本较高。调查显示:近两年来,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的融资成本约为10%左右,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成本约在7%左右。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主要特点
一是融资需求额度大。90%以上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及农村合作社的贷款金额主要集中在100—500万区间。二是融资期限多元化。既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扩大经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三是资金周转需求大。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对资金成本较为敏感,一旦有多余资金通常会归还贷款,等到再使用时再申请。四是信贷与农业保险仍是金融需求的主要内容。此外,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资金结算、归集等金融服务需求。
三、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优势
(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
一是以工业园区、主城区和区县城为重点承载地,推动在城里工作三年以上的农民工自愿转户进城。一方面推进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同时,开展大规模公租房建设,为改户进城农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截止2013年末,重庆公租房已累计入驻35万人,其中41%是进城农民工。二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动农村土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既实现了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农村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又解决了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分散,占地面积大,土地浪费严重问题,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了土地集中流转。以彭水县为例,在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前,该县烤烟大户户均耕种面积20亩,年收入5万元。土地制度改革后,土地复垦可给烟农带来15万元左右/亩的地票价款收入,耕种面积扩大到50亩/户,年收入增加到10~15万;秀山县全县82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300多家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复垦实现土地集中耕种率提高了32.5%。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丰富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抵押融资方式
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并逐渐将农村产权抵押物范围扩大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充分挖掘农村产权价值,激活了农村土地、房屋等存量资产,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金融通,推动了农业发展。截至2013年末,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覆盖全市37个涉农区县,实现融资485亿元;二是农村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土地复垦项目收益权贷款、地票质押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家乐贷款、肉牛养殖贷款、农产品鲜储保证贷款、烟业种植贷款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也不断涌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适合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村金融产品已有100余种。三是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出现的损失,由市区两级财政补偿35%。同时,出资30亿元设立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从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探索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四是确权颁证、登记、流转交易等配套市场逐步完善。土地、农房、林权等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明确了农村产权登记抵押责任部门;初步形成以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等为中心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
(三)财税优惠政策覆盖对象较为全面
优惠对象上,涵盖金融机构、农村经营主体、担保公司。优惠内容上,包括税收减免、费用奖励、利息和保费补贴、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助等。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费补贴政策,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政策和资本金补助政策四个方面。
(四)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建立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断增多。除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重庆农商行等传统涉农金融主体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达32家,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农业保险品种包括16类,涵盖种植业和养殖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达到160和225家。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农畜产品交易所等在促进农村要素流转和价格发现上的作用不断显现。二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截至2013年末,重庆市远郊区县银行机构网点数较2010年增加了200个,在全国率先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网点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POS机助农取款设施超过1万台,覆盖100%的行政村,银行卡跨行助农取款服务正式启动;农村便民金融服务点781个,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逐步起步。三是农村信用环境发育良好。信用村镇和农户信用档案普遍建立,截至2013年末,全市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数占比超过70%,评级面超过50%。巴南区被总行列为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多个区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建设初见成效,农村青年信用意识普遍提高。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面临的制度环境不足
(一)土地制度改革面临自然条件和市场的双重制约
一是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造成一定制约。重庆农村具有大山区特点,山地和“巴掌田”、“鸡窝田”多,实现规模经营需要面对的流转农户相对较多,机械化耕种难度更大。二是地票市场交易规模有限。重庆年均交易地票2.5万亩,与同期城市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保持基本匹配,地票交易规模增长空间有限。在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的情况下,地票交易空间将通过影响农民进城速度,进而影响农村土地集中流转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三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土地流转行为主要以场外交易进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种以地票为主,交易市场在促进信息公开、公平交易、价格发现和规范流转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四是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后,农户土地流转收益的保护和保障问题尚待解决。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仍面临多方面障碍。一是对农村产权流转、抵押融资的法律障碍。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但要真正实现农村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尚需要对《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二是农村产权定价存在困难。农村产权评估缺乏统一标准,针对农村产权的专业评估机构缺乏。同时,由于户均林地、承包地面积较小,评估成本高。三是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手续繁琐。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需原承包户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的规定,加大了抵押登记难度。此外,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办理网络没有延伸到基层乡镇,造成抵押登记费时长,往返费用大。四是农村产权抵押品处置变现困难。一方面,农村住房财产权转让只能在村内转让降低了资产变现的便利性。另一方面,现有的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区域特征明显,覆盖范围有限,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进度相比,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此外,乡镇及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相对单一,不利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及时、周到、全面的金融服务。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保险重点局限在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环节,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农产品质量风险、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风险等环节的保险功能缺失,制约了保险业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现行财税政策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的农户贷款金额低。按照财政部规定,能享受到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财税优惠政策的贷款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即使按重庆规定,能享受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单笔贷款金额也控制在15万元及以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贷款需求额和实际发生额均远大于这一标准。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欠持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金融税收优惠的期限基本上到期均为2013年底。优惠期限即将结束,但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或重新制定,缺乏明确意见。三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要求过高。金融机构申请风险金补偿的损失贷款必须要逾期二年以上,或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同时,还要有司法机关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过度严格的补偿标准使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形成的损失不易获得补偿。
五、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政策建议
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历史看,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一类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城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以家庭经营为主,兼顾适度规模经营的特征,符合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农村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对象也应该进行适当调整和转变,加快改革创新,以适应未来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全面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相关管理办法,有序推动并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二是构建导向明确的差异化监管激励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金融重点支持信贷发展类别,并建立贷款发放情况、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等系列量化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督促银行内部建立专项奖励制度。通过单列规模,单户单笔贷款费用奖励,差异化的贷款资金成本计价等,提高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三是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推进的服务格局。机构上,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持对象范畴。产品上,设计具有利率优惠、贴息支持和贷款奖励特征的政策性金融产品。
(二)加快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模式
一是贷款品种上,丰富抵质押方式,除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外,进一步创新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等信贷品种。二是贷款规模和期限上,制定家庭农场等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授信要件和融资期限,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额大、频率高、期限长的融资需求特点。通过循环贷、转期贷等方式,减少因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造成是资金紧张和违约。三是贷款模式上,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围绕农业生产产业链条和龙头企业,创新多种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探索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业务品种,发展“信贷+保险”模式。
(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开展信用培育。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对象,制定信用增进措施。借鉴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督促银行按照信用状况制定跟进措施。二是发展现代化支付结算方式。以产业链为依托,通过结算套餐、网银跨行服务等链式金融服务,将现代金融服务延伸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有线电视支付等业务,弥补银行网点不足的缺点,以网络延伸替代网点延伸。
(四)推动形成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是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将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1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一并纳入减免税范围。二是建立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本金补助、流转土地费用补贴、大型农机具费用补贴、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在内的系列财政政策。三是加大财政对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投入,更好地发挥农业担保公司在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曲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点与路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朱志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江苏农村经济》,2014年第4期.
[3]邵永恩,王艳华,温立春.新型农业组织金融支持受制约.《中国金融》,2013年第22期.
[4]商文瑜.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调查与建议.西部金融;2013年10期.
[5]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改革》,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刘炼(1979-),男,四川宜宾人,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研究方向:信贷政策实施和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