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监督机制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4-04-29 05:33左明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内审职能

左明

监督机制建设是基层央行建设的重要内容,监督机制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可行,决定着能否对县支行业务和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决定着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能否在基层央行得到全面落实。如何更好地完善和规范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能,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本文结合人行普洱中支对辖内县支行监督现状,剖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监督机制建设现状

人行普洱中支对辖内县支行采取“集中监督”模式,即:保持县支行现有纪检监察体制不变,县支行设立纪检组和监察室,监察室接受同级党组和中支纪检监察室及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分别配备一名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把支行的内审工作上收到中心支行统一管理,不再设内审机构及人员。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县支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持续有效运行。中心支行制定了“加强县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职能部门替岗检查制度、会计股长异地交叉坐班检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强制休假制度等规章制度,形成了规范严密的内控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使每一个部门、岗位,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之下,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形成了权责分明、互相牵制、共同防范的业务操作机制,为有效防范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中支对县支行监督检查主要从三个层次进行,即:中心支行纪委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和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县支行同级监督检查。县支行开展同级监督检查,实时开展日常监督和风险排查,保证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坚持日常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发挥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作用,将风险控制环节前移;分管领导对重要业务、重要系统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组织每半年1次的内控检查,每年1次的国库实地业务自查以及中支临时布置的各项业务自查。实践证明,在理顺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县支行及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明显增强,监督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力量得到一定充实,较好地发挥了监督工作在促进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支行人员严重不足、综合素质偏低,难予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

前几年,基层人行员工“只出不进”,多年没有补充人员,导致人员严重不足,目前全辖9个县支行共有在册职工148人,平均每个支行16人,远远低于全国27人的平均水平。有的支行只有10来个人,只能满足日常业务岗位的需要,很难要求县支行配足配齐监督人员。县支行虽设有监察室,但人员均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存在身兼数职,很难满足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县支行监督工作疲于应付,收效有限

人民银行党委“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县支行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几乎包括了纪检、监察和内审工作的全部内容。监督职能定位“小而全”,决定了上级行众多监督部门的工作安排经过层层传达部署,几乎全部传递到了县支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造成县支行对上级行安排的工作任务无力应对,监督工作的实效十分有限。

(三)目前中心支行监督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是监督工作领导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未严格规范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的工作分工,相当一部分县支行的纪检组长除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外,还分管发行、保卫等业务和管理部门,甚至还分管财务、基建等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造成监督工作很难有效深入开展。二是由于制度和体制原因,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虽然各行采取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构建信息共享、配合有力、职能互补的“大监督”工作机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制度规定各个监督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使工作协调很难做到及时有效;三是对中心支行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工作机制、操作规程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还显滞后,在监督县支行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或处置随意。

三、对策及建议

(一)对县支行监督职能进行“瘦身”

把一部分县支行无力承担或履职难度较大的监督职能,如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行风建设等必须在现场开展的工作外,其余监督职能一律收回中心支行,这样既能使县支行监督工作确保重点、收到实效,也能够发挥中心支行“下查一级”的专业监督工作优势,确保对县支行的监督及时深入有效。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机制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需要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督工作领导机制。合理安排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工作分工,明确不得分管要害业务和权力敏感部门,让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专心做好“裁判”。从领导机制上理顺关系,可规定中支纪检监察、内审等监督部门统一由纪委书记分管,或内审工作由一把手主管,纪委书记协管,建立统筹协作、配合密切、职能互补、信息共享的监督协调机制。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心支行、县支行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开展监督工作机制、操作规程、责任追究等制度办法,确保县支行监督工作职能清楚、分工明确、机制合理、操作规范、责任落实。三是充实加强监督力量。综合考虑监督工作量、形势要求等因素,建议上级行制定分支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监督人员准入审批制度,确保分支行监督力量、人员素质等能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加大监督信息化程度,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监督方式和手段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成效,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程度,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是严格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新形势下搞好监督工作的迫切要求。建议上级行在更高层面、更宽范围上加大监督信息化研发和推广步伐,运用高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提高基层行监督工作的综合成效。

(四)探索“大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责任制监督检查、惩防体系建设检查、执法监察、案件风险防范、专项治理、党务政务公开检查。内审部门负责履职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内控风险评估。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国库、会计核算、财务、货币发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负责干部选拔任、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监督检查。从各自职能不同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以全面提升监督检查实效性。另外,完善中支监督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效果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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