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29 05:33徐景英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对策

【摘要】本文对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的对策,旨在加强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人员执法水平,杜绝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关键词】会计人员执行 会计法规问题 对策

会计法规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面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会计法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同特征,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虽然现在我国已出台了较完善的会计法规,但在有些单位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法规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急需加以解决,以切实做到事中控制不合法规的财务支出,杜绝或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财务风险。

一、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中常见的问题

第一,有些会计人员对财务结算手续不健全的会计业务,不按《会计法》规定拒绝支付如办理购买办公用品或固定资产及维修工程、新开工的施工工程项目的结算等,没有验收人签证或没有对工程预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完工后也没有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由于没有验收手续,就不能证明所采购物品是否真实存在;由于没有对预算进行审核,就不能证明维修工程或施工项目承包单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工程项目完工没有质检部门验收,就不能证明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但有些财会人员在没有上述手续的情况下,却办理了会计支付款业务。

第二,用现金结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起点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通过双方开户行转账结算。但有些单位却不按此规定执行,用大额现金进行经济业务的交易,往往容易给不法分子套取国家现金提供了方便。

第三,对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不依法规认真审核,违规按不合法合同付款如某单位办理工程预算审核咨询业务,按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规定应按送审预算的一定比例付费,但合同签订却按工程结算的付费标准按核减额一定比例付费,结果造成超标准10倍以上支付中介服务费,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

第四,对固定资产和存货不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定期盘点,资产不清。按《会计制度》规定,年终,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固定资产与存货进行一资清查盘点,但有些单位多年不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经过几任领导更换后,结果造成财产的丢失或毁损,却找不到责任人。

第五,对应收款债权,有些单位不履行会计职责,按《会计制度》由专人进行积极清收。结果造成坏账损失。

第六,有些会计人员不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向有关部门或决策层或有关系的投资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等,不能及时反映资产负债、盈余、现金流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会计及时反映经济信息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发挥。会计还停留在“账房先生”阶段,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由于会计信息得不到及时的传递,单位决策层与债权投资人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七,会计内部监督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的执行,对有关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不整改。按《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有些单位没有内部控制制度或有了内控制度却不执行,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不整改,屡查屡犯主要是有些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不处理,以罚款代管理,而罚的款是国家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因此引不起被检查单位的重视。

第八,有些会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不依法办理经济业务,而是依据领导的意图办理经济业务。对有些违反会计法规的经济业务,有些会计人员不对照法规进行认真审核,还停留在“领导签字我报销”这种怕得罪领导和同事、怕打击报复、怕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不敢担当的阶段。其结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不法分子营私舞弊提供了条件。

第九,有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又不思进取,会计法规知识掌握的不全部,且一知半解。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新法规不断更新和出台,有些财会人员不能与时俱进,不关心时事政治,对新出台或废止的法规不关注。往往出现违规支出的情况。如现在事业单位在2011年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但有些单位会计人员因为不知晓新规定,却继续发放十三个月职工工资等。

二、对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会计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有关会计法规

会计人员,尤其是会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基本的会计法规条款,并结合一些会计案例学习,以准确掌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家或地方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国家法规,为减少或避免出现因不知法或不懂法而发生违规、违法事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会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依法规办理经济业务

会计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要敢于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会计业务说“不”。只有会计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才能化解或减少财务风险,保护好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单位领导要重视会计制度建设

严格按《会计法》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到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工作程序规范、定期对财产清查盘点和应收账款清收制度认真落实。同时要大力支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给会计人员制造较宽松的外部工作环境。

(四)要对国有单位会计人员实现双重领导

对会计人员的任免需报主级主管部门按《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条件审核备案,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撤换会计人员。以充分保障会计人员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和大胆行使监督权。

(五)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

对严格依法办事,无违规违法、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好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依《会计法》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要依法给予经济上的和行政上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弘扬正气,调动会计人员严格执法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88号.

作者简介:徐景英,通辽市扎鲁特旗公路管理段,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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