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探讨

2014-04-29 04:25贾玉山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摘要】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从新的视角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本文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的模式,实践,利弊,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 会计委派制 财务管理体制

在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力过大,“一言堂”现象日益普遍,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是当前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这都需要会计工作支撑。

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会计委派制在全国正式推行,有助于有效地约束与监督企业会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目前会计委派制已成为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原有的财务管理体系下,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容易产生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而在会计委任制的财务管理体制中,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以得到保证,起码解决了会计失真问题,加强了会计基础工作。

一、国有企业会计委任制的模式

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不同,组织形式各异,在实践上,会计委任制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

一是财务总监模式。一般适用于国有大型企业。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产权管理部门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股东代表人进入公司监事会并列席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以及财务报表的审查。其工资、奖金等纳入财政预算,人事关系也隶属于上级委派部门,以确保其独立性。

二是主管会计委派模式。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向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人员,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任、分职任免”的管理办法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均实行统一管理,而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职务任免也由主管部门统一决定。

三是企业集团内部委任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内部。一般由团公司或母公司向其下属企业或子公司派出会计人员,统一管理下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委派人员的工作调动以及职务任免也有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组织部门进行管理。这种企业集团内部委任模式实际上是主管会计委派模式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运用。

二、国有企业采用会计委任制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委派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工作独立性的难题,会计人员由上级部门委派,对上级部门负责,保证了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会计工作,真正做到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财经法规和企业制度办事。对受派单位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上级管理部门也能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有效地杜绝了内部人代理问题,保障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降低财务监督成本,保障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

一般国有企业为了控制下级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防止舞弊现象,都会在企业内部设置各类审计监督机构,进行频繁的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这些审计和财务监督活动既增加了财务监督成本,又加重了下级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其无暇在单位有效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而且这种内部监督活动都是事后监督,往往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

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后,独立的会计人员对上级委派单位负责,可以在日常的管理中履行财务监管责任,落实他们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现了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事中监督。既能保证财务监督效果,又降低了内部监督成本。

三、国有企业采用会计委派制的消极影响

自2000年意见发布后,会计委派制在国有企业推广程度并不高。主要由于在实践中会计委派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国有企业也已经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体。在日常管理中,财务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会计委派制影响了企业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其自主经营行为会受到上级部门的干预。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

(二)削弱了企业的财务管理

会计委派制是在企业财务机构中派出了部分财会人员,这些财会人员作为企业外部人员,工作重心是监督企业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忽视了日常财务工作,另外,委派人员与企业内部人员由于人事关系不同,立场会产生分歧,容易在工作中产生摩擦,这都削弱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

四、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还不是很完善,会计委派制本身的缺陷制约它的推广和实施。针对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几点看法思考,以求完善我国的会计委派制,真正发挥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作用。

(一)完善与会计委派制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和指导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虽明文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没有明确委派会计工作应该由谁管理。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意见和指导法案,但始终缺乏全国性的纲领性文件。亟待财政部出台一些框架性的文件,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有法可依。

(二)明确界定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

要确保会计委派工作能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取得实效,必须要清晰的界定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厘清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保证被委派单位财务自主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会计委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在日常工作中要处理好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委派会计应服从于单位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要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是代上级部门执行会计监督职能的主体,而受派单位则是被监督对象。最后,为了保证委派会计人员的独立性,防止被受派单位同化或形成特权。要严格界定委派人员的权利义务,做好委派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素质

作为执行会计监督职能的会计委派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十分必要。这种素质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要提高委派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会计道德,保证他们能够依法办事,循章办事,确保会计监督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委派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激励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此外,要切实做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委派人员要做好上岗前的考试,对于已经上岗的委派会计要做好后续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樊子君.会计委派制的历史回顾[J].审计研究,2001(2).

[2]对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3]张祥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分级全员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3(2).

作者简介:贾玉山(1964-),男,安徽太和人,会计师,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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