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机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学

2014-04-29 03:04杨宇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22期
关键词:害人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杨宇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1-0233-01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业机械市场越来越壮大,农业机械在农民的作业使用中越加频繁,是农民致富的一大亮点.农业机械化提高了农民的劳动效率,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状况,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 各种原因造成的农业事故,农机事故成为影响农民生活和生产的不稳定因素,我国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此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本文对农机事故的相关法律学问题进行一下研究。

一、农机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最新的关于农机事故的法律文件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本法条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在农业机械作业或操作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部农业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的第8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以上几条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运输的途中、田间作业、停放等活动中,因为驾驶人员的错误操作或者是因外力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机具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事件。

根据每次发生事故的死亡受伤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机事故有四种程度,分别是: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般发生的事故程度超过一般农机事故,在案件的处理上就必须和省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中的主管部门与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两方面共同处理。双方分别派各自的人员参加,力求公正公平。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

农机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过错原则,一种是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一般通常是当事人在主观的意识上有着犯错的行为,需要承担后果和责任。过错责任有着几方面的特点:第一,在案件中,责任承担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行为,没有过错行为就不用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着过错的行为,就必须承担起责任.第二,没有过错就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第三,根据事实证据第一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责任时,应该有明确的对方过错证据,致害人应该就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提供证据如果致害人不能明确的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般会认定他是过错一方,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事故过程一般复杂,应该重分证据.第四,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一致原则.根据划分的过错范围和大小,来决定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大小。

无过错原则是指在决定责任承当的时候,不根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后果是否有影响。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责任.无过错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致害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不影响承担责任的划分.第二,致害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全部的责任.致害人如果能够证明出现的损坏后果是对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责任.责任的主要确定有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为主。第三,无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的辅助原则,由于特定的法律场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第四,致害人主观上没有为自己辩护的责任,但是有无过错不负举证的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一,“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 因双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他方无责任”。

由于农机作业的特殊性,农机驾驶人员的素质普遍低下,农业作业条件复杂,因此,农机事故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在事故的责任划分中,根据相关的原则和法律规定,过错原则一般用于农机与农机之间的事故,无过错原则一般用于农机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三、农机事故法律责任的关系

农机事故法律责任有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同时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在三种法律责任中,承担责任最重的就是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也是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事故当事人需要吊销驾驶证或者是一定期限内不可以从事驾驶职业。民事责任是几乎每个农机事故都存在的法律责任。农机事故常常有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一定的人身伤害赔偿。不同的农机事故赔偿的金额不同,需要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双方当事人共同调节行政责任和比较常见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必须吊扣驾驶证,一般在六个月以下。农机事故的三种责任必须相辅相成,不可以重视民事责任,轻视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因为农机事故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农机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是要追究的,有着很强的法制性和强制性。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社会和人身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尤其是在处理一些案件时,由于一些农民不知道法律,常常自己私下解决,不通过相关部门,监管部门必须做到自己的职责。

四、结束语

综合上述可知,农机事故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今天不断的上演,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驾驶人员在实际的操作中不断的发生小的错误,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农机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和法律的推广是尤为重要的。农机的监管部门应该大量的关注农机驾驶人群,普及农机的安全知识,普及农机事故处理的办法以及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以便于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感和责任感,从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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