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研究

2014-04-29 14:18李彬朱珠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李彬 朱珠

【摘要】随着金融改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那些经过求助后,运行管理效率低下、防范风险能力差、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商业银行应该给予市场退出。因此,本文对商业银行的概念,以及现状进行了描述,提出了市场退出中的问题,阐述了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市场退出 破产清算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简述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概念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是指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损害银行消费者利益或因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商业银行,终止金融业务,依法清算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吊销营业许可证,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自愿退出,需要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自行解散、吸收合并、分立等形式退出。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内涵界定、退出流程、退出形式以及由退出引起的风险分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对商业银行组建、接管、清算、破产有原则性、总体的规定,但是对概念、流程、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没有详细规定,实施性不强。因此,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依据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不规范、不科学。

2.商业银行市场“有进无退”。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出现“有进无退”的局面,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大量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模式成熟的外资银行涌入我国,加之国内商业银行的过度竞争,银行面临着外汇、通胀、利率带来经营风险,严重影响着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有些综合实力小的银行在激励竞争的迫使下,很容易做出冒险决策,严重影响银行运营。在退出机制缺失的状况下,经营不善的银行越大胆,不择手段采取各种措施抵制竞争,扰乱了银行系统的正常秩序,带来破坏性竞争,很大程度上动摇了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不合理。在《商业银行法》第三章中明确对存款人的保护只是正常状态下的保护。具体就是指当商业银行退出,在进行资金清算时,首先需要付给清算支出,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再优先清算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样的规定会使储户缺乏安全感,当银行面临危机时,个人资金得不到保护。而目前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由财政出资负担了由于银行经营失误、投资者过度冒险造成的损失,没有体现出风险分担市场化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要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银行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资源的效率性,通过市场退出将商业银行中经营困难、效益低下、管理混乱的部分清理出去,增强商业银行体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资源利用率,让社会资金转移到效率更高、更安全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完善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经营状态不良好的银行留存,很大程度上是给社会带来经济风险,损害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经济不能健康快速发展。

(二)金融发展的需要

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衰退,足见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体系内生的脆弱性和风险的传染性使得其日益成为影响一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政治安全以及整个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因而,有了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就能让不能正常经营的银行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提高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为银行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让消费者自愿选择商业银行,合理控制交易风险。

三、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能有效利用社会资本资源,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确保金融安全。对于退出机制的设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制度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退出的形式、程序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有依可循,更加公正、公平,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市场退出主要有强制型与自愿型两种,应该在《银行破产法》中修订银行强制性退出的相关内容,强化银行破产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功效,明确规定涉及相关机构和人的权责义务,详细说明退出的条件、程序、原则等。以此提高存款、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防范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前的预警

借助监管部门或信用评价机构对银行的重要财务指标进行严格监控,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要及时警告,做出调整减少风险。政府部门按照市场规律转变职能,规范市场运作,杜绝过度竞争,维持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设计评价标准,评比银行信用等级,并对相关信息及时披露。

(三)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时机和形式

预警信息披露后,为了防止或弱化银行市场退出所带来的金融不稳定,要选择好银行退市的时机,以及形式。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时,必须兼顾宏观经济金融环境、银行支付危机的影响范围以及公众对银行机构的信心等综合因素。监管机构根据财务指标的严重程度,对银行进行救助、接管、重整、破产清算四个阶段的处理,将银行市场退出作为最后的决定谨慎对待,秉着尽量整改、援助、治病的态度解决银行问题。首先是观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救助;效果若果不明显需对其进行接管,强化风险意识,改变经营策略;再不然重整,对调整业务范围,紧缩机构人员、财务等节约成本,创造机构收益,促进长期发展;对于那些通过以上措施也无法根除问题的银行痛下决心,实施破产清算。救助、接管、重整的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存款保险金的形式进行,运用银行常态时缴纳的风险运营保险金。

参考文献

[1]叶李伟.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2]闫一石.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J].经济视野,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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