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金融服务深化研究

2014-04-29 13:14张旭明李亚玲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研究

张旭明 李亚玲

【摘要】“三农”发展是国家长期战略,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方面。本文主要从我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覆盖面、覆盖深度,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数量,农村金融产品、借贷行为、服务方式等方面研究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并与全国的发展情况、平均水平进行了相应的比较,就我省农村金融机构覆盖深度、涉农贷款、金融产品、借贷行为、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提出了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深度,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农村资源—资金—资本的普遍性通道,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 服务深化 研究

一、引言

“三农”问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城乡差距大等特殊国情的存在,使得“三农”问题尤为突出。解决“三农”问题,根本是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多年以来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云南地处西南边陲,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份,受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农村经济远远地落后于其他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直接影响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

二、文献综述

早期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国外学者在吸收金融市场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之前处于主导地位的“农业信贷补给论”,到80年代以后的“农村金融市场论”,再到90年代以后的“不完全市场竞争论”,以及“局部知识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论在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后期学者研究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依据。

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对农村金融的特点进行了讨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各个国家都纷纷建立起城市工商金融体系,现如今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工商金融体系都达到了成熟状态,但是这一适应城市发展的金融体系却无法延伸到农村地区,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存在其异于城市的特殊性。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表明,农村金融由于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Stiglitz&Weiss,1981)、缺乏可抵押物(Debraj,1998)、特质性成本与风险(Hoff&Stiglitz,1993)、非生产性借贷为主(Madjar,1932)等特征,使得城市工商金融体系不能复制到农村地区,建立一个符合农村自身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

国内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国内学者的研究焦点集中在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上。这一部分的文献多以实证检验为主,研究认为在我国农村领域,金融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是高度正相关的,并且政府参与对农村金融的经济绩效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安翔,2005);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发展是农业经济增长变动的Granger原因(王丹、张懿,2006);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参与农村金融是否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疑点,并不是所有发展农村金融的政策手段都能够显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且改善城乡收入差距,甚至有一些政策手段还会事与愿违(丁志国等,2011)。此外,也有一些学者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借鉴(张立中等,2006;黎和贵,2009)。

近年来,尤其是伴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农村金融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规模日益扩大。虽然这些研究的落脚点都是如何发展农村金融以减少农村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视角和切入点不同,使得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不仅五脏俱全而且愈加丰满。概括而言,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对农村借贷行为的研究

农村金融本质上是解决农村的资金融通问题,从而实现农户的平滑消费能力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最优投资水平,增加农户和企业的福利。因此,研究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了解他们的金融决策模式,是实现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对于农户的信贷行为,国内学者从社会网络(杨汝岱等,2011;童馨乐,2011)、个人发展(赵延东等,2002)、教育及土地(李锐等,2004)等视角对农户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农户借贷行为呈现非正规化,社会资本对借贷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方面,由于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风险,使得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效率较低(张龙耀等,2011)。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除了正规金融的外部性约束外,农户自身存在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也是导致农户贷款困境的关键原因之一(王冀宁等,2007)。

对于农村中小企业借贷行为,有学者从融资渠道选择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不同融资渠道的金融供给对企业发展扩张和企业效益提升并没有显著的不同,因此要突破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应当大幅增加农村企业的金融供给总量(田秀娟,2009);也有学者从信贷匹配的角度来研究,他们认为正规程度高的农村中小企业更可能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而非正规程度高的农村中小企业更可能获取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胡士华等,2011)。

(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

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金融机构的效率问题,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权衡发展问题。

在金融机构的效率问题方面,陈鹏等(2007)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成本进行测算和比较,发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成本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洪正(2011)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效率进行分析,发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监督比较优势,难以长期持续经营;资金互助社能有效实施相互监督和合同互联,与专业合作社或龙头公司联合发展时可显著改善农村融资状况。高艳(2007)从经济效应和制度效应两个方面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绩效进行了分析。

在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权衡发展方面,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在当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非正规金融机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后可以达到盈利和支农的双赢(卢亚娟等,2012),并且正规金融的强化和完善还需要非正规金融的支撑(殷俊华,2006),因此,应当通过建立市场的金融服务中介,搭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王元,2006)。

(三)对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研究

伴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学术界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问题也愈加关注,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制度是否应该商业化。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办金融以及过度管制,现有农村金融制度的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不适合农村特点(李勇等,2005);也有学者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商业化是农信社改革模式的现实选择。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支持“三农”不能全靠商业性金融,要着力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曾康霖,2008)。抛开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农村金融制度中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农村金融制度的成败在于能否有效满足微观金融需求,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农村收入,培育现代金融需求之上。此外,也有学者专门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中一些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评价,如联保贷款制度(赵岩青,2007)、金融联结制度(武翔宇,2008)等。

目前,针对我国贫弱地区农村金融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但是已有学者对这一话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6)从制度绩效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贫弱地区农村金融制度的绩效堪忧,应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康小夏等(2008)则认为金融服务功能单一、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等体制性的障碍制约了贫弱地区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在金融制度改革方面,苏士儒等(2005)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都有存在的必要性,政府应当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谢平等(2006)认为贫困地区公共财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建立,应当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李似鸿(2010)从贫弱地区农户的金融行为进行考察,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在短期内应当通过金融创新来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从长远看,应当通过实行进行自治,推进乡村自治来彻底化解金融供求矛盾。

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千差万别,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必然存在着区域性差异,农村金融体系在不同地区应当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也必须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因此,对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虽然国内有关农村金融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是多数学者都是从中国整体情况来研究农村金融体系,针对贫弱地区的研究却十分有限。

三、云南省农村金融发展概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农村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核心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了包括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在内的一系列重要体制机制改革,自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启动,以此为标志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落实和完善了大批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引导主要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发展创新贯彻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一)农村金融机构乡镇一级全面覆盖,覆盖深度不断延伸

2012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10月的2945个减少到1686个,云南省在省委、省政府的主导下,对122个服务缺失乡镇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到2010年底,云南省就实现了122个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乡镇的金融机构的全覆盖。

云南省多种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截止2013年6月30日,云南省辖内16州市已有15个州市设立了村镇银行47家,其中:法人机构28家,分支机构19家。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极为迅速。2008年底开始试点,5年以来规模和县域覆盖面不断扩大,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不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三农”、县域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难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及社会效益稳步提升,整体成效居全国前列。截至2013年6月末,云南省从2008年底的10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当前的498家(已开业461家),并实现了云南省16个州(市)、126个县(市、区)1的全覆盖,县域覆盖率达97.67%。2013年6月末,已开业的443家小额贷款公司支农贷款余额合计148.13亿元,占贷款总数的69%。

与全国的发展情况比较:云南省早日实现了农村金融机构乡镇一级的全覆盖,多种金融机构迅速发展,而且覆盖深度不断延伸至乡镇以下村落。

(二)涉农贷款明显增加

截至2012年12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为14.5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1.6%,较2007年末增长188.6%,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4%;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2.7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4.1%,较2007年末增长81.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13.4%;农户贷款余额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9%,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5.4%,较2007年末增长170.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2.3%;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为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26.2%,较2007年末增长188.2%,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3%。

从云南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12月末,各项贷款余额14169余额亿元,涉农贷款余额4914亿元,同比增长17.2%,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34.7%,农林牧渔业贷款占各项贷款5.5%,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占各项贷款27%,农户贷款占各项贷款8.4%。2013年末,涉农贷款又增加760.9亿元,达到5589.2亿元,同比增长了13.74%。

与全国的情况比较:云南省的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高出全国8.5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贷款高出1.4百分点,农户贷款高出3进分占。当然,要说明的是云南省的城镇化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3.27个百分点。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各地金融机构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量体裁衣”地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云南大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信用环境和支付体系建设,简称“一创两建”作为农村金融服务服务的重点工作。

云南省保山市在全省率先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13年9月末,共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111个,其中:合作社1235个、服务社833个、协会43个。合作社涉及保山市农业产业产供销的各个环节和各种生产经营领域。其中:烟草合作社435个,茶叶合作社69个,蔬菜合作社82个,农资购销和农产品购销合作社36个,生猪禽蛋及奶牛养殖加工合作社180个,水果合作社20个,咖啡、石斛、核桃、玉雕、草果、苦荞、竹编、土陶制品、酿酒、石材加工、中草药和林业等共413个合作社。合作社覆盖全市72个乡镇80%的行政村,合作社入社农户16.2万户,带动农户27.9万户,社员出资总额10亿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16.8亿元。

大理州在2011年,依托丰富的经济林果资源,率先在全国创新推出了“经济林果所有权抵押贷款”业务。2012年末,业务覆盖28个乡镇,开办金融机构网点达到37个,发放权证5.23万本,年末贷款余额1.77亿元。

开远市农信社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作。2011年发放了全省第一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拓宽了农村担保抵押的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户因抵押物不足而贷款难的问题。开远农信社2011年至2013年6月末,累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10户13笔,金额3558万元,有效激活了农民最大的生产要素。

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四年在全国排第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解决了当地农民的一些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农村的生产要素。

(四)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近些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交通、电力、

通信、计算机、网络等一系列支撑农村金融服务的硬件有长足的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及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连续五年出台的一号文件核心都是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因素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越来越少,农村金融服务覆盖深度不断延伸到乡镇及部分乡镇以下的行政村。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从云南省的情况来看,适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的惠农支付点推广迅速。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累计建成11,720个惠农支付服务点,服务惠及129个县的1,219个乡11,108个行政村,全省行政村覆盖面达到92.86%。累计清算交易446.88万笔,清算资金16.69亿元,查询业务487.73万笔。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或不健全地区找到了“突破口”,构建了支农、惠农、便农的“支付绿色通道”,到年底累计在边远农村建成了15728个惠农支付点,累计交易清算654.89万笔,交易金额27.28亿元,基本实现了有需求的行政村全覆盖,其中有783个惠农支付点同步建成了“反假货币宣传站”实现了老百姓满意、政府满意、特约商户满意、涉农金融机构满意。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及中国银联部公司联合调研组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云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从试点转向全面稳步推进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了全省数据集中,并已将416万户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系统。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在全省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之间正式联网运行,实现农户信用信息联网共享。

与全国的情况相比较,云南省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有一些亮点,惠农支付服务点几乎全面覆盖全省有金融需求的行政村,速度快、效果好。

四、云南省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云南省农村金融服务表现出一些特点:一是乡镇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在2010年就实现了全面覆盖,2012年底全国依然有1686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二是云南省涉农贷款指标的诸多方面高于全国;三是云南省的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方面有许多亮点;四是云南省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明显改善。但云南省地处边疆,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城镇化率很低,94%是山地和丘陵,农民大多分散居住在山山岭岭,并没有使绝大多数农民享受到方便、充分的金融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深入村庄的覆盖面、服务深度不够,大多数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充分的金融服务

云南省虽然已经消灭了金融机构服务空白乡镇,但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等因素制约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薄弱,影响农村金融的诸多方面。

云南省94%是山地和丘陵,云南省的城市化率仅为39.3%,与全国的52.57%相差甚远,意味着云南省4659万人中有2828万农民,农民并没有集中在乡镇上,绝大多数是分散在山山岭岭、村村寨寨,受农村自然条件的限制,交通不便,农村金融机构大多停留在乡镇一级以上,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深度不够,绝大多数乡镇下的自然村还没有金融机构,乡镇或以上的金融机构离农民还有一段较远的距离,加之农村交通不便,使大多数分散居住的农民并没有享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国家正规金融在市场化运作的情况下,逐利行为使这些金融机构难以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农村生根、发芽、长大,因此云南省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深度还远远不够。

(二)农民拥有的资源与所需资金之间缺乏便捷的通道,因缺少适合的抵押物阻碍了农民融资

在农民所占有的生产生活资源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经营用地,房屋、林权、果林权、农作物、机具、牲畜、养殖场等农民的其他家庭财产,在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方面,尽管各个不同的层面做了一些努力,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房屋、宅基地、林权、果林权等抵押贷款,但从总的情况来看,普遍缺乏高效便捷的通道。

在激活农村生产经营要素方面,既有制度的制约,也有借贷行为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水土不服”,农村金融在发挥有效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方面远远还不够,需要不断的创新。

农村金融在发挥有效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方面远远还不够,有待制度创新,探索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资源转化资本,资本转化资金的良性机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不够,西部少数民族农村金融需求没有得到有效地满足。

而且由于农民没有合适的抵押物品,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够完备,出现了银行有钱难贷款,农民用钱贷款难。

(三)支农的资金总量有限,农民的金融需求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满足

大多数农民的存款、取现、贷款、汇款、保险等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有效地满足,特别是在贷款方面,根据我们的调查,大多数农民仍然不能获得生产、生活和经营所需要的贷款支持。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12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4.5万亿,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仅为21.6%,资金绝大部分主要分布在城市,农民人均可获取贷款远远低于城市。

从云南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12月末,各项贷款余额14169余额亿元,涉农贷款余额4914亿元,同比增长17.2%,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34.7%,但云南省的城市化率仅为39.3%,与全国的52.57%相差甚远,意味着云南省4659万人有2828万农民,人均可获取的贷款资源为1.73万元,仅为1831人万城市人口的占有的9255万元的人均5.05万元的34.26%。

从我们在云南省的农村调查的样本来看,农民存、取、贷、汇、保险等农村普遍性传统金融需求,虽然有所改善,但大多数农民仍然不方便,在资金方面,农村金融“缺血”严重,贷款需求的满足率不到30%,农村金融新产品供给总量少、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经营等多元化的需要,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民的融资成本较高

由于农民小规模、分散、零碎的金融需求,导致融资成本较高。利率逐步市场化的趋势,使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大。比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但根据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的监测,在实际操作中,州内仅有一家小贷公司发放过基准利率0.9倍的下浮利率贷款,而且金额较小,绝大部分贷款利率上浮。2012年,全州共有206户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2013年1~6月,3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发放了56笔贷款,贷款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50万元,平均贷款额21.4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48%。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的贷款余额中,贷款期限在1至3个月(含)、3至6个月(含)、6个月至一年(含)占比分别为11%、66%、23%。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贷款余额中,浮动区间集中在(1.1,1.3]、(2.5,3)的贷款金额分别为37%和14%,其余48%的贷款则是“一浮到顶”。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例,执行利率最低为12%,最高为24%,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

五、深化农村金融服务的措施和建议

云南省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全国的农村金融服务共性的一面,也有云南省边疆、山区、经济落后、少数民族省份的一些特点,经过我们长时间的连续跟踪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速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深度

尽快让金融机构覆盖全国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这是国家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需要,也是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一个国家建国65年,还有众多的乡镇处于金融服务空白状态,这显然不行的。

云南省于2010年已经乡镇一级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但受云南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及历史经济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交通、通信等条件较差,国家正规金融在市场化运作的情况下,难以在这些地方生根、发芽、长大,乡镇以下的金融机构少之又少,农村金融机构覆盖深度不够。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必须从云南省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农村自身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在农村信用社、农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家庭式银行、联保互助等新型民间金融机构,使农村金融机构覆盖深度达到较大的村落;正如目前惠家支付点一样迅速发展,基本覆盖全省有需求的行政村,并向更大的自然村、组深入发展,让农村金融服务进入崇山峻岭、村村寨寨,普遍惠及每家每户。

(二)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充分有效地满足农村金融的资金需求

农村仍然“缺血”严重,要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关键是怎么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在政策面上,中央连续多年出台的一号文件,都是以促进“三农”发展为目标的,足见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资金的倾斜,对涉农金融机构的差别化存款准备率、利率,普惠金融的实施、金融人才的投入,新农村建设等如火如荼。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按照市场规律配置的金融资源,也才有时间的检验,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资本逐利的天性注定了资金流动趋向,我们要把资金吸引到农村,必须从农民的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经营用地,房屋、林权、果林权、农作物、机具、牲畜、养殖场等农民的其他家庭财产出发,营造资金洼地,资金才能自然流向农村,资金才能在农村变为资本,并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发展。

具体来说,国家就是要加大农村的道路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投入,这些“三农”发展的基础,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是硬件,能够使农民占有的资源能在市场中,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并展现其应有的价值。比如农民有块地,或者说有些农产品,如果道路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等基础条件改善了,城里的人自然会眼光投在这块地上,投在这些产品上,这块地和农产品的价值就会随之突显出来。

在“三农”的资金来源方面,我们不但要吸引城里的资金,还应该构筑、畅通国外资金进入中国农村的通道,吸引国外的资金到中国的农村,为我省、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所用。

(三)制度创新: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开辟农村资源——资金——资本的便捷通道

农村金融的发展,核心问题是要激活农村的生产要素,实现农村资源的高效的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民拥有的承包地、宅基地、经营用地,房屋、林权、果林权、农作物、机具、牲畜、养殖场等生产要素,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等方面制度的约束,其资源流转、整合、通过资源获取资金的通道并不畅通,比如说有农民承包了荒山,种了不少树,花了不小的代价,树长大了,可要变成财富,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改善生活或实现再投资,这个过程却很不容易,手续繁杂,这就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诸如此类和现象,必须进行制度方面的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既要有国家层面的大政方针和制度,各地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方面的创新,只要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大前提下,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都应该改革创新,改变农民贷款没有合适的抵押品的现状,使农民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都能够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开辟农村资源——资金——资本的普遍性通道。

(四)产品创新:量身订制农村金融产品、借贷行为和服务方式

农民的金融需求是多元化的,并随着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产生新的金融需求,各地应从当地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需要出发,量身订制适合当地农民需要的金融产品。在农村普遍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情况下,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借贷行为。

如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民间自发组织成立了“三农贷款联保管理协会”。2009年3月,该联保协会与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由联保协会提供担保,信用社向其担保的农户及中小企业等发放贷款,一定范围内探索破解了农村实体经济融资难题。到2013年6月末,已担保544户36784万元,担保余额为12736万元。担保范围涵盖了包装、运输、餐饮、旅游、蔬菜收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建筑等行业。有效促进了农村规模种植、规模养殖、自办工商业等的发展,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受到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广泛欢迎。

再如云南省开远市借贷行为创新:建立“政府+农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社+农户”五位一体的融资模式,按照自愿、有偿、风险共担的原则,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引导、贴息扶持和风险补偿;农发行负责指导试点合作社办理贷款,负责贷款项目评定、审核和发放贷款;担保公司为试点合作社贷款项目提供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贷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农户以自有资金和权属清晰的土地作价入股加入合作社,共同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740万元,带动当地农户3000多户农户致富。

应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体系,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信用贷款,让信用体系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多措并举,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

农村经济基础差,金融需求零散、规模小,导致刚性成本较高。在大力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前期,应坚持政策面的支持优惠,如在一定时间内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对农民贷款适当的贴息;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上优惠,银行在农民贷款利率上要给予优惠;并千方百计简化农民“存、取、贷、汇、保险”的手续,不要让来办事的农民在路上多次来回奔跑,并给予手续费的适当优惠,通过多种方式,切实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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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亚娟,孟德锋.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金融研究,2012年第3期.

[6]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2.

[7]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保山、大理、玉溪、红河、迪庆、怒江中心支行的调查资料.

[8]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的调查资料.

[9]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的资料.

作者简介:张旭明(1963-),男,云南建水人,系九三学社云南省委委员、九三学社云南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云南省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副处级调研员、高级会计师,云南省金融志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经济,人类幸福感;李亚玲(1969-)女,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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