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英国资本弱化税制

2014-04-29 00:44刘天宇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英国

【摘要】英国是英美法系中唯一主要运用正常交易法来对抗资本弱化的国家,文章从英国反资本弱化规则的内容出发,结合欧盟一体化的北京,分析正常交易法在当代的困境和前景。

【关键词】资本弱化 英国 正常交易法

一、资本弱化及当代主要反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一种税收处理现象,主要是指公司在使用外来资本时,更愿意使用借贷资本,而不愿意或尽量少使用股本投资①。造成这种税收处理现象的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法中,普遍规定对借贷资本和股权资本施行不同的税收待遇,借贷资本可以在税前得到扣除,而股权投资运营所产生的股息、分红,不仅得不到扣除,反而要被征税。如果不对这种现象进行控制,则税收来源地国的税基将会遭到侵蚀。就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运用的资本弱化税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②:

一是使对非居民代扣代缴的利息所得的税率与股息分配的税率相同;

二是将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视作股权投资并进而将其利息所得视为股息所得征税;

三是必须正常交易否则不允许利息在税前扣除的待遇;

四是如果债务股权比不满足要求则实施外汇管制防止资金转移至海外。

《OECD税收协定范本》也在对抗资本弱化的过程中推荐了两种方法,即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法。正常交易法内涵于各个不同的资本弱化税制之中,研究正常交易法将对研究包括资本弱化税制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有着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二、英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内容及特点

英国是英美法系中率先提出正常交易法的国家,也是为数不多的至今仍然坚持使用正常交易法的国家。由于英国在1994年前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用于对抗资本弱化,其立法机关于1994年12月29日在《1988年所得和公司税法案》(ICTA)中增加了第209条,使得该条成为对抗寻求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非居民企业的主要依据。

按照英国1988年《所得和公司税法》第209条的规定,当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英国税务当局需要确认两公司是否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支付利息,是否超出“合理商业回报”。

其次,按照第209(2)(e)、(iv)、(v)条的规定,如果发放贷款的非居民公司与接受贷款的居民公司有关联关系(前者拥有后者75%以上股权,或两公司都被第三方公司拥有75%以上股权,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则贷款利息直接被视为股息,不再考虑是否符合“合理商业回报”的标准③。

除此之外,《1995年财政法案》又对《1988年所得和公司税法案》作出了修订,规定如果利息支付发生在具有75%控股关系的英国集团公司或跨国集团公司之间,且利息的支付是基于这种特殊关联关系,则将被视为股息分配。不过,修订后的规则并不适用于负有英国公司税义务的债权人的利息。

最后,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英国税务当局需要根据以下四种情形以确定借方和贷方是否有特殊联系,为此,税务当局必须找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联系,逐一检查借贷方的以下问题④:

一是英国公司全部债务的适当水平或程度;

二是该英国公司从关联贷款者处取得债务的水平或程度;

三是如果没有特殊关系,是否能取得与预期相差无几的贷款;

四是贷款是否是以与市场利率相同的条件取得的。

作为欧共体成员国中唯一单独依靠“正常交易法”来实施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英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基于《1995年财政法案》的修订,英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已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第二,英国反资本弱化规则中没有设定安全港条款;第三,其规则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性,试图准确、灵活而又公平地解决资本弱化问题。不过,英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的弱点也十分明显,其适用弹性大、透明度低、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较大、主观性较强、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等。因此,采用公平交易法控制资本弱化有可能出现在抑制了资本流动、防范税收流失的同时,又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行政效率的低下④。正如罗伊·罗哈德所言: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很难找出可供比较的数据,公平交易法的主观性也很强,这样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公平交易原则去控制资本弱化⑤。

三、正常交易法的当代困境和发展前景

如前所述,英国的正常交易法诞生于1994年,其后经《1995年财政法案》的修订,规定修订后的规则不适用于负有英国公司税义务的债权人的利息,这直接导致受到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在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这种对非居民的歧视待遇显然不符合《欧共体条约》的规定,Volvo、Lafarge、Caterpillar等多家跨国公司集团均向英国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英国当时的资本弱化法规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43条设业自由的规定⑥。于是,英国高院于2004年12月向欧共体法院提请预先裁决。最后,欧共体法院于2007年3月作出裁决,判定英国2004年以前的所有资本弱化规则与《欧共体条约》第43条关于设业自由的规定不符⑦。通过该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法院对其成员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态度,即成员国不得以借款人的国籍为由来决定是否适用资本弱化规则,否则将违反《欧共体条约》第43条关于设业自由的规定。那么,正常交易法是否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呢?并非如此,2007年,法国税务部门发布了《资本弱化规则指南》,引入了“正常交易法”,规定只有符合“正常交易利率标准”的利息才可以得到完全抵扣。2004年,英国将资本弱化纳入了《1988年所得和公司税法案》第28AA部分的转让定价中,统一适用于发生在英国的所有交易,不再区分居民还是非居民企业③。同时,为了降低征管成本,英国与所有欧共体成员国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目前,英国的资本弱化规则已经基本符合《欧共体条约》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公平交易规则存在不足,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可以弥补安全港规则缺乏灵活性的不足,从而使资本弱化税制更加完善。在采用安全港规则的同时,应当适当选择使用公平交易规则。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固定比率法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允许企业依据公平交易规则举证抗辩。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和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取得的债务资本的条件、内容是差不多的,确实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那么即使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利息也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然,公平交易规则只能作为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辅助手段,适合作为安全港规则的例外使用。

注释

①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P315.

②Grant Richardson,Dean Hanlon,Les Nethercutt,“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An Anglo-American Comparison”,The 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J, Volume 24,N02,1998,Spring.P38.

③李丰.《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研究》.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P120.

④万亚军.《从MM理论到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立》.北方经济.2007年第4期,P61

⑤[美]罗伊·罗哈德.《国际税收基础》.林海宁、范文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P441

⑥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nsolidated Text,Official Journal C 325 of 24 December 2002,Article 43.

⑦ECJ,13 March 2007,Case C-524/04 Test Claimants in the Thin Cap Group Litigation v Commissioners of Inland Revenue.

作者简介:刘天宇(1990-),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财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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