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原生态保护的探讨

2014-04-29 00:06胡其图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10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补偿监督

胡其图

[摘 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草原牧区围绕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助奖励政策、高产示范区建设等开展了全面的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牧区的生态保护取得突出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分析当前草原生态保护的现状,并简单论述该如何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力度,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 草原生态保护 承包经营 补偿 监督

[中图分类号] S8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070-01

一、引言

在我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还有许多方法和政策需要修订,需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理论研究,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成果,超额完成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目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草原生态保护现状

草原既是生态资源,同时也是经济资源,草原生态系统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屏障,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长达几千年的草原生态资源开发中,由于各种历史、现实和人为原因,草原退化、沙化趋势逐渐加剧,草原生态系统的生态屏障功能日益弱化,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沙尘暴等生态灾害。据统计,我国的草原退化面积以每年2000万亩的速度扩展。50年前,草原退化率为15%左右,到今天,草原退化率高达60%左右。20世纪60年代,内蒙古草原退化率为18%,到80年代,退化率上升至40%,到今天,草原退化率高达75%,出现大量沙漠、沙地。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和自然环境的恶化,草原牧区的生态经济恶性循环凸显出来,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并被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21世纪初,我国先后展开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牧还草工程、草原生态移民工程等,拉开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序幕。从2011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8个草原牧区,全面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贴补偿奖励工作,政府每年投入100多亿元人民币到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户生产性补助上。内蒙古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取得突出成果,十二五期间的草原建设规模达8200万亩,比九五期间增加将近4600万亩;在十一五期间,其草原建设达5亿亩,随着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开展,草原禁牧面积逐渐扩大,草原生态建设取得突出成就。当然,在取得突出成就的過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如:生态补偿力度不足,导致牧民增收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牧民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往往会违反政府相关规定,仍然维持其原有的放牧规模。再比如说,在草原生态移民工程中,由于政府的补偿较少,牧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必须靠打工来维持基本生活,而他们长期在牧区长大,没有其他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行业,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导致许多牧民在移出来后又返回去。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1.完善草原牧区的补贴补偿和奖励制度

补贴补偿和奖励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无法顺利进行,出现诸多问题。对此,政府必须看到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方位分析制度,从牧民的角度思考问题,完善草原牧区的补贴补偿和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一套完善的生态、经济、技术标准,对草场进行分类,然后明确每个草场的休牧标准、草原生态恢复标准、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方法等。如:对于生存环境极度恶劣、草场严重退化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严禁盲目扩大放牧面积现象,并通过承包草场、奖励、补贴补偿等保障牧民的基本收入,加大补贴力度,建立休牧补贴制度,实行现金补偿或饲料补偿,给予禁牧、休牧模范户一定的奖励,激发牧民的积极性,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内蒙古草原上,矿产资源丰富,分布着诸多矿井,而矿山企业在享受矿产资源带来丰富经济利润的同时造成严重的草原环境破坏,要当地的牧民承受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不良环境后果,为此,必须坚持“谁破坏、谁保护”,完善补偿渠道、方式、标准和体系,让矿山企业给予牧民一定的补偿,将补偿费用与矿山企业的收益挂钩,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2.加快草原承包经营权私法化进程

《草原法》明确规定,个人对草原的使用是通过承包实现的,而这一权利可以实现流转,但个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实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私法化有利于发挥草原的经济和生态价值,承包者对自己承包的草原精打细算,既不造成承包草原的荒芜,也不会造成超载放牧,其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主动保护该草场,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有利于草原生态保护。同时,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私法化使草原的生态价值与转包人的利益统一起来,有利于增强转包人的草原生态保护主动性,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时,转包人可以随时收回草原使用权。

3.防止不合理围栏建设

为保护草场,实行围栏封育、自然修复是合理的,但不是任何草场都能实行围栏封育措施的,也不是任何草场都需要实行造林种草措施。比如说,在干旱、土质沙化的草场中,进行不合理的造林种草很可能带来更严重的草原生态环境破坏。应根据草场退化程度、草场资源利用方式、草场类型确定围栏的数量,不是所有牧民都实现围栏封育就是最好的,应严禁围栏的滥建、乱建,实行适当的围栏封育,设立专门的草场管理员,专门负责围栏封育和人工封育管理。

4.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管理体系

加大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监督队伍、经费、设施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建立一支业务强、专业知识丰富的专业执法队伍,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集合他们的优势,提高草场监督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四、结束语

随着草原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强,政府、社会、个人等还要看到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努力实现草原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宋丽弘.物权法视阈下的草原生态保护问题[J].中国草地学报,2013,35(2):3-7.

[2]张晓华.辽宁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政策解读[J].现代畜牧兽医,2012(9):22-23.

[3]王关区,花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34(4):16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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