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乡村社会由封闭、静止、同质走向开放、流动、异质,传统性规则正在趋于解体而尚没有完全解体,现代性规则正在建立而没有完全建立,在这一过渡转型时期,意义竞争、规则多元、秩序混乱,乡村公共性趋于解体。而基督教在农村地区迅速发展的深层原因恰在于,基督教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共空间营造、公共交往建构、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规则培育、公共精神型塑,在一定意义上建构起公共性,某种程度上迎合了乡村社会的内生需要。但是,基督公共性具有一定限度,是有限的公共性,特别是需要处理好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与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及地方性知识的融合问题。乡村公共性重构不应主要寄托于基督教组织,而应以一般性民间组织为主。
关键词公共性乡村公共性解体基督教文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3-0101-07
改革开放以来,基督教信徒数量得到快速发展。2010年《宗教蓝皮书》公布了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关于中国基督教人数抽样调查的结果,认为中国现时有2305万基督教徒;①于建嵘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11月通过对全国十几个省份的调查,认为目前中国三自教会人数在1800万至3000万之间,家庭教会人数在4500万至6000万之间,两者加起来可能是六七千万左右;②李凡在新加坡一次会议上表示,目前中国基督教人口有一亿,家庭教会组织则多达80万个。③尽管对基督信徒数量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但学者和研究机构都对改革开放以来基督教快速发展这一判断基本达成共识。据统计,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基督信徒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这已经深刻改变了中国的农村宗教生态。
农村基督教为什么在改革开放之后短短的二三十年间发展得如此迅速?不同学者对此作出了各种解释。从乡村社会内生需求来看,一是社会转型、经济政治体制变革导致信仰系统、社会公正观以及生产生活的巨大变动,面对转型期的各种“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很多农民感到精神迷茫、无所适从并充满着恐惧与焦虑,因此从基督教中寻求精神依托;④二是基督教在中国农民精神信仰缺失的情况下乘虚而入,并填补了农民的信仰空白;⑤三是农村社会伦理道德失范使得农民从基督教中寻求秩序规范;④陈占江:《“基督下乡”的实践逻辑——基于皖北C村的田野调查》,《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四是农村社会保障缺位是农民参与基督教的重要原因;王思明、田雄:《乡村基督教的实践形态:嵌入与疏离———以关中地区南村基督教会历史变迁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郑风田:《风险、社会保障与农村宗教信仰》,《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3期。五是农村公共文化式微促使农民从基督教之中寻找互动的公共空间。阮荣平、郑风田:《公共文化供给的宗教信仰挤出效应检验——基于河南农村调查数据》,《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6期。从乡村社会的外部环境来看,一是基督教教义本土化、通俗化以及其传播机制是基督教能够得以在农村地区迅速传播的重要原因。基督教教义本土化和通俗化降低了中国农民进入基督教世界的门槛,乐善好施、治病消灾等象征资本的建构,吸引着理性世俗的中国农民。基督教的传播机制充分利用了中国农村由血缘、姻缘、亲戚朋友、邻里关系等按照“差序格局”建构起来的社会资本网络;④二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为农村基督教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吕朝阳:《苏北农村基督教发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以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让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基督教发展迅速的原因。但是总体而言还缺乏一定的深度挖掘和理论提升。实际上,上述的“转型期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农民精神信仰缺失”、“ 农村社会伦理道德失范”、“农村社会保障缺位”、“农村公共文化式微”等原因都可以纳入到“公共性解体”的解释框架之下。在此本文试图从公共性的角度对基督教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的原因进行阐释,从而为学界提供更多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思路。同时,还将分析基督教如何建构了乡村公共性,阐释其在乡村社会迅速发展的深层原因与背后逻辑。
一、“公共性”与乡村公共性
在利益分化、意义竞争、规则多元的现代性社会,如何整合多元阶层、增强社会动员力、达成社会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性”成为学界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概念。
“公共性”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哲学领域,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学者均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丰富的阐释。阿伦特通过对古希腊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考察之后指出,公共性首先意味着“公开性”,“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⑧[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0页。从而让个体在公共场域体验那种在私人领域所无法体验到的感受和感悟,增加人的“能群”的本质;其次,公共性代表着“实在性”,在公开性的基础之上,“被他人看见和听见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来看和听的”,汪晖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88页。这就超越了私人场域的个体世界。在公开性的公共空间之中,公众具有可指涉的共同对象,每一个体所感受的对象也可以同样被处于不同位置和角度的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去感受和体验,而公众可以通过相互交流和彼此印证。第三,公共性蕴含着“共同性”。阿伦特指出,我们生活在共同拥有的世界,好比我们一起坐在一张桌子周围,桌子把我们聚合联系在一起,又把我们分隔开来。而公共领域扮演的正是这张桌子的角色。⑧亦即,“共同性”不但指与公共性之“他者”联系和分离的物体世界,更指一种关于这个世界的共同想象。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和“交往理性”理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也就是说,公共领域是一个界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向所有公民开放的、自由平等的中间地带,公民基于日常交往行动的基础,对国家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并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形成批判性空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实质是一种交往网络,公民基于自己的立场和经验而对国家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各种意见相互交锋、碰撞,从而形成公共意见,进而协调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张。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所谓“重叠共识” 是指,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上多元理性与意义竞争,但存在着一种超越多元文化的独立的公共正义观念。实际上,罗尔斯试图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导论第13页。而“重叠共识”的依据乃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基于关注公民个体基础上的公共性、集体性。罗尔斯认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有一个共同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这种正义观念是在人们充分反思平衡之后所确认的,每个人都认同和承认这种观念,并以此来调整他们的行为和思想。[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第52- 53页。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公共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对于我们认识和解释当前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从这看似纷繁复杂、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背后抽离本质,提供了一个比较具有统括力、解释力和穿透力的概念。但目前关于公共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哲学、政治哲学领域,论域多集中于规范层面、价值层面,如果将其引入到乡村问题研究,则需要对公共性概念进一步具象化、操作化。在这里,笔者将乡村公共性分解为五个变量: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规则、公共精神。“公共空间”是指为农民提供互动交流、文化活动、信息传递、闲谈杂论的公众场所,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的庭院、宗祠、庙宇等;“公共服务”是指村庄通过集体资源为村民提供的公共福利、社会服务;“公共交往”是村民之间超越个体与家庭层面的村庄社会交往。诸如红白喜事、祭祀活动、宗教活动、帮工互助、经济合作、公共文化活动等;“公共规则”是指那些能够有效规约村民行为,增强村民之间一致合作、减少冲突摩擦,并整合社区的规则体系。 具体包括村规民约、村庄习俗、公共舆论、村庄精英人物所代表的权威规则等等;“公共精神”是指在没有短期直接利益的条件下,自愿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帮助别人的公益情怀与利他主义。以上仅仅是对“公共性”进行简单划分和浅显解释,出于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的局限,公共性的很多其他蕴含与层面没有面面俱到地考虑到。
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共性意味着人们应该主动追求超越个体与核心家庭层面的群体生活,人天生就是社会性动物,个体只有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联接的公共空间中才能实现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也只有通过国家或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才能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公共性意味着人们应该通过公共交往去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好个体与他人、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体在积极追求自身权利自由的同时不能超越边界而对他人利益构成危害。当个体与他者、团体与团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应该通过交流、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大家相互讨论、争辩,直至妥协平衡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规则;公共性还意味着人们应该在正确理解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追求公共精神。
二、乡村基督教发展中的公共性建构
当前乡村公共性趋于解体:公共空间不断萎缩,公共交往日趋减少,公共服务严重缺位,公共规则趋于解体,公共精神日渐凋零。这主要是由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迅速退出和乡村内生组织力量发育不足共同作用所致。因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依靠对乡村社会的动员整合,摧毁了乡村内生的社会关联与文化网络,建构起行政关联式公共性。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逐步从乡村社会撤出,特别是在农业税取消之后,国家与乡村之间的直接联系日益减少,税费时代的汲取纽带并没有像预期想象地那样被服务纽带所取代。结果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外在整合性力量在短时间内分崩离析,而乡村社会内生的组织力量与整合力量还没有充足时间发育壮大,二者共同导致了乡村公共性的解体。公共性解体意味着超越个体、家庭层面的组织性力量不复存在,意味着整合分化利益、多元规则而达成共识的凝聚性权力业已消逝,意味着动员社会性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威性认同渐行渐远,还意味着农民的基本坚持和道德底线不再有意义。张良:《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在乡村社会趋向原子化、疏离化、离散化的情势之下,农村基督教的发展为乡村社会提供了一种组织性力量、凝聚性权力、权威性认同。当前,很多农村地区的基督教组织发展迅速(包括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他们以基督信仰为载体,为农民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了公共空间,并为农民提供医疗、救济、帮扶等,基督教义规训着农民的日常言行,在一定意义上建构起“基督公共性”。
1.公共空间与公共交往:首先,基督教为日常缺少互动的农民提供了一个交往的公共空间。在当下的农村社会,超越家庭层面的集体活动在日益萎缩,基督教所组织的宗教活动从某种意义上为农民之间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他们一块做礼拜,祷告、唱赞美诗,聆听牧师布道,吃圣餐。肃静而又神秘的气氛,使他们身心交融地沉浸其中,一切那么安静,那么美好,没有过去,没有未来,有的只是现在这一个神圣的孕育无限的仪式时空。”李华伟:《乡村公共空间的变迁与民众生活秩序的建构》,《民俗研究》2008年第6期。这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倾诉苦难、发泄不满的场合,抚慰其在现实生活中遭受挫折与受伤的心灵。其次,乡村基督教以共同信仰将平时很少来往的农民汇聚在一起,增加了人们彼此的沟通与了解,扩展了公共交往的社会网络。在一些比较盛大的聚会,诸如复活节、感恩节、圣诞节等重要节日,参加聚会的信徒会更多,甚至平时从未谋面的农民此时也会彼此真诚交流、畅所欲言,这仿佛是一个盛大的狂欢,平时一个个原子化的个体和彼此毫无关联的家庭在此时此刻都被纳入一个共同体之中,感受着个体与他人、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密不可分而又纷繁复杂的关系。作为一个社群组织的乡村基督教在日益萎缩的公共生活中建构起一个农民互动与交往的公共空间。黄剑波、刘琪:《私人生活、公共空间与信仰实践——以云南福贡基督教会为中心的考察》,《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2.公共规则: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书中,阎云翔表达了对农村公共生活的缺失的极大担忧:政治参与渠道的缺乏和民间组织发育不完善,使得农民缺乏超越核心家庭层面的公共生活,缺少与他人、与集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只得闭门家中,对道德滑坡、自我中心主义盛行等社会问题视而不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出现严重断裂。④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62、261页。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包产到户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执着于个体经济利益,农民之间出现阶层分化,超越家庭层面的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由原来的封闭、同质、静止趋向开放、异质、流动,城乡之间的社会流动性增强,外出打工的青壮年越来越多,有些农村地区只有老弱病残留守在村庄。农村社区由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乡村社会中超越个体或家庭层面的公共交往越来越少,个体与别人、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与联系越来越少,个体越来越倾向于按照自己利益标准对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权利义务进行自我阐释,于是大家各执一词,无法形成共同认可的公共规则体系。阎云翔认为,如果农民能够通过独立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来,也许在乡村社会中就能形成一种权利自由与义务责任相互平衡的社会规范。④实际上,乡村基督教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依靠其独特的教义教规,在信徒之间构建起公共规则,对于乡村社会道德滑坡、公共舆论沉默具有一定遏制作用。
首先,熟人社会容易形成公共规则。同处于一个教会(三自教会或家庭教会)的信徒,他们之间以基督信仰为载体,以教堂为公共空间,互动与交流比较多,大家相对比较熟悉,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与博弈是反复的、长期的,大家彼此信任,容易形成社会预期,也容易形成共同体规则;其次,基督教教义中对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方面,其教义最为突出的特点是提倡“爱”,以爱为纽带,建立了上帝与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中心的价值体系。信徒之间仿佛置身于一个大家庭,以兄弟姐妹相称,相互友爱,互帮互助。这样的一套教义教规为日益原子化、疏离化的乡村社会提供了重新建构乡村社会网络的公共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教义教规中对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都有严格的约束与规定,这样的规范能够以信仰之名(哪怕是功利性信仰)的强大号召力,经过思想洗礼逐渐内化为农民的日常行为规范。基督教通过共同的仪式和符号以及共同的精神信仰和价值取向,形成信徒间具有道义约束力的共同的规则体系。与当前大道其行的“自我”、“自由”、“权利”、“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完全不同的是,基督教大力倡导忍耐、恩慈、克制、包容、与人为善等价值观念,它更多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平衡与中和过度张扬的个体中心主义,建构起乡村社会的公共规则。
3.公共服务与公共精神: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尤其表现在医疗、养老、教育、公共设施等方面,这也是基督教在农村社会大有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基督教在农村地区开展了一些公益事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例如基督教组织在有些农村地区创办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经常性组织信徒到周围农村地区医疗义诊、慰问孤寡老人、救济贫困、修桥修路等等,基督教组织为老弱病残提供的这些公共服务是农村公益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政府公共服务缺位和市场失灵的一个补充。就某种意义而言,信徒在从事公共事业的过程中彰显出他们的公共精神,他们从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过程中获得社会认同与宗教价值。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公民社会发育提供了一定条件。因为公民社会的形成,不仅需要民主、宪政和法治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要求公民的个体良知作为社会基础。而宗教的重要功能恰好正是唤醒个人内心深处的良知。②高师宁:《从实证研究看基督教与当代中国社会》,《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这种“良知”最为重要的是具有公共精神,能够在张扬个体权利、自由、独立性的同时,也具有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亦即不是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把自己与更为广阔的共同整体联系起来,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协商甚至于讨价还价、相互争论,以此加深理解自我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联系与边界,并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审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团体、自己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达致共识,形成公共规则。当然,就此种意义的“公共精神”而言,乡村基督教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和提升。高师宁曾对美国宗教与中国宗教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差距做过比较:在美国,宗教是动员人们参与公益事业与慈善活动的组织机构,被视为“文明社会的支柱”。宗教组织无偿向弱势群体提供救济、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并会发起预防犯罪、抵制毒品等公益活动。整个美国有一半以上人在不同程度上从宗教提供的社会服务中受益;而中国的基督教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大多局限于教会内部,服务项目多是“应景”性质,基督教所发挥的公共精神也非常有限。②
三、基督公共性之限度
基督教通过公共空间营造、公共交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规则培育、公共精神型塑,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乡村社会建构起公共性。但是囿于宗教信仰的缘故,在基督信仰基础上建立的公共性与在世俗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性具有一定的不同,基督公共性具有一定限度。
1.有限公共性:基督教组织的封闭性制约着基督公共性的扩展与延伸。基督教一般每周都有几次聚会,周日的聚会规模会比平常大一些,即所谓的“礼拜日”。聚会有唱赞美诗、读圣经、祷告和讲道等各种礼拜活动。这种聚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组织行为,有相对固定的时间、信徒、地点和活动内容,不断强化着基督教对教会组织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但是,基督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它是以超越性价值和神圣信仰为纽带而将信徒聚集在一起的宗教组织,这就决定了基督教组织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从某种程度上也促使教会内部的信仰认同更为牢固与执着,促使教会信徒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教会的归属感更加强烈与持久,特别是当有外在压力作用于教会时,其内部的团结与联接会更加紧密。李向平:《当代中国宗教格局的关系建构——以佛教基督教的交往关系为例》,《宗教学研究》2010年第1期。而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着公共性从基督教组织内部扩展到非信徒乃至整个乡村社会。这在当前农村地区的家庭教会表现得尤为突出:教会中信徒的公共交往较多地局限于所在教会内部,相对于非信徒,信徒之间的信任程度更高,互惠与合作会更多一些。教会组织的公共活动,主要是针对基督信徒,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具有明显的群体边界。特别是,基督教奉行一元神论,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斥异教徒,拒绝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信徒交往,这就制约着公共性的扩展与延伸。
围绕基督教建立起来的公共规则和公共精神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一部分虔诚信徒认真奉行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并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和道德评价尺度,但是这个教会内部的公共规则并不适用于村庄内的非信徒,甚至有时候两者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更多的情况是,农民信仰基督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或者是为了“信教治病”,或者为了排解心中的孤寂与忧郁,或者为了抵御现实生活的贫富差距,而真正发自内心地将基督教作为精神信仰的信徒并不是很多。因此,基督教义并没有彻底或真正地内化于信徒心灵深处,并成为指导生活实践或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督教并不能成为沟通农民心灵秩序和乡村社会秩序之间一座稳定的桥梁。王思明、田雄:《乡村基督教的实践形态:嵌入与疏离———以关中地区南村基督教会历史变迁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同时,教会所提供的医疗义诊、慰问孤寡老人、救济贫困等公共服务以及这个过程中所彰显的公共精神,更多是基于传教和荣耀上帝的缘故,而非是站在整体高度理性地审视个体与社会,这种公共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狭隘性、短暂性。例如,有的农村地区的基督教会内部,常常会有因为经济利益或教会内的领导权问题而引发的冲突和矛盾,并因此而相互拉帮结派、相互争斗。张毅、蒙绍荣:《基督教在广西农村的传播、发展与影响》,《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1期。
2.与乡村治理的关系问题:基督教以基督信仰为载体,为农民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了公共空间,并为农民提供医疗、救济、帮扶等公共服务,同时基督教义规训着农民的日常言行,这些都在一定意义上建构起乡村公共性。基督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填补农民信仰空白、规范农民道德伦理、丰富公共文化生活、提供医疗救济等公共产品的功能,但是这个过程中,基督教对信徒形成了强大的精神与行动支配力,也承担着很多本应该由农村基层组织或基层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尽管基督教强调信仰与政治的疏离,强调教会不会过分参与到世俗社会中去,强调顺服掌权者领导,而客观事实也确实如此。但是,这一切还是与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形成了鲜明对比。基督教所建构起的公共性能否成为乡村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借用资源?或者是,当底层农民越来越依赖基督教获得物质上救济与帮助、精神上的慰藉与寄托的时候,农民是否会将权威认同和感情忠诚由农村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转向并依附于基督教组织?这又是否会对基层政权合法性构成竞争性威胁?吴理财、张良:《农民的精神信仰:缺失抑或转化?——对农村基督教文化盛行的反思》,《人文杂志》2010年第2期。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调查与长期观察。
于建嵘根据在陕西、河南一些农村地区的调查认为,有些地方农村教会逐渐取代原村委会的某些社会职能,使乡村两级管理体制受到进一步削弱。特别是现在有些村党支部为了保持影响力,不得不加入教会组织。于建嵘:《基督教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稳定——与两位“基督教家庭教会”培训师的对话》,《领导者》2008年4月号。范玉国在对黑龙江省某个村庄基督教会的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基督教会替代了村民自治组织的部分功能,信徒更加认可农村基督教会组织,部分信徒宁愿相信“主”而不信任国家政策。范玉国:《农村基督教信徒对教会和国家的认可比较》,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当然,以上案例只是代表了某些农村地区的情况,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
同时,农村地区基督教以家庭教会为主,是没有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宗教组织,不被政府认可,换言之,他们是游离于国家管理体制之外的。在各地政府部门看来,如此数量众多的家庭教会对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是一个挑战,很多地方政府以“非法聚会”的名义打压,甚至取缔。这样简单粗暴的管理办法自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引发家庭教会信徒对政府的反感与抵抗,削弱了政权认同与治理效果。因此,家庭教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于建嵘:《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合法化研究》,《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3期。
3.与中国农村文化的融合问题: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文化具有其他社会要素无法取代的凝聚、整合、同化、规范社会群体行为等功能。基督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其传播过程必然与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发生互动和碰撞,必然与地方性知识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因此,基督教文化不可避免对农村民间信仰、传统民俗、农民精神信仰、道德伦理、生产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基督教是如何镶嵌于中国农村文化结构之中,而农村文化在这一过程之中又是怎样型塑了基督教文化,其互动机制怎样、碰撞结果如何,需要我们长期观察和深入研究。就目前来看,冲突比较明显的是在一些祭拜仪式方面。例如,基督信徒不烧香、不烧纸、不磕头,而非信徒认为这是对祖先的大不敬。在调查中我们遇到一位受访者说道:“信主的人,他们找到了精神寄托,不是一件坏事,但是父母养他们这么大,付出了很多,为了遵守教义,他们的老人去世后不给磕头、不给纸钱花,人活着的时候穷了一辈子,死后还是继续受穷,这简直就是不孝,这些鬼魂挺可怜的。”
基督教文化对儒释道等传统宗教及其民间信仰具有一定的消解作用。基督教主张一元神论,对其他宗教信仰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加之,建国之后国家宗教政策将农村传统民间信仰、祖先崇拜定义为封建迷信予以打压、取缔,基督教在一些农村地区依靠本土化、熟人网络等传播策略,成功嵌入到中国乡土社会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中,迎合了农民在生活世界和精神世界中的需要。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中国农村文化的主体性,动摇了农民对儒释道传统信仰的权威认同。
四、余论
基督教组织为农民提供了互动和交流的公共空间,加强着农民间的公共交往,规范着农民道德伦理,在一定意义上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从而建构起乡村公共性,这是基督教能够在农村地区迅速发展的深层原因。但是,这种公共性是有限的,需要处理好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与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及地方性知识的融合问题。这就需要在国家主流文化的引领下,充分发挥基督教的积极功能的同时,确保政教分离,减少其对农村世俗事务的干预,确保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同时调适基督教的组织形式、传播运行机制和教义内容,减少基督教文化中不利因素对于农村文化结构的影响。
公共性重构不应主要寄托于基督教组织,而应以一般性民间组织为主。缺乏组织的农民就像一个个毫无关联的马铃薯,无法形成整合性力量,如果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着若干的民间组织,把原子化、疏离化的农民动员起来,那么个体就会融入到群体性生活中。在组织之中的公共交往可以增加人的“能群”的属性,与外界互动促使人们经常性自我反思,促使人们关心公共利益、参与公共事务,进而培育公共精神。自发的民间组织是美国社会公共性建构的重要途径。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民间组织时曾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6-637页。他认为,美国之所以民主精神发达,公民之所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具有公共精神,乃是因为美国人喜欢结社并且拥有高超的结社能力。通过参加这些民间社团组织活动,人们在与他人互动交流之中,视野得以扩展,心智得以拓展,胸怀得以开阔;人们从个人、家庭的私人领域之中解脱出来进入公共领域,关注他人和团体的利益,以及与自己利益的边界问题,逐渐形成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就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村而言,民间组织并不是很多,需要积极培育和扶持。首先,政府应该降低民间组织登记的准入门槛,扶持和培育基于农民实际需要而形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文化团体、老年人协会、各类利益团体。其次,发挥民间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政府不应该以抵制和警惕的心态面对民间组织,而应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寻求与他们的合作治理,例如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服务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民间组织,既提高了服务质量,又解决了民间组织发展的资金难题。民间组织是农民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空间,是民主技能训练和民主意识培育的训练场,是培育公共精神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第三,乡村精英中的积极分子是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乡村精英包括经济能人、政治能人、文化能人,其中的积极分子是指那些乐于组织村庄公共活动、积极参与集体事务、具有较强公益精神的乡村精英。发展民间组织正是要充分发挥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激活其他乡村精英所具有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道德资源,搅动整个村庄的社会资本和公益力量。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乡村精英缺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虽然作为精英占据了某一方面的优势资源,但是如果不能把这种优势转化为公益性力量,那么村民对精英的权威认同便无法形成。特别是在权利、自由和民主的强大话语体系之下,农民之间的地位和身份在表面上趋于扁平化,组织性力量和凝聚性权力正在日渐衰弱。这就需要我们对那些在民间组织中起带头作用的中坚力量赋予相应的荣誉、声望和象征性的物质激励,应该把他们作为村庄真正的榜样力量来宣传和学习,以此激发村庄精英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动力,将他们的优势资源转化为村庄公共性建构的整合性力量。